房产律师说房产(一)什么是商品房认购协议


 北京  廖宏浩  律师

    大家买房可能首先接触到的法律问题是商品房认购书,也有人说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草稿,还有诸如“商品房认购意向书”、“商品房优先购买协议书”等等名称。这个认购书也是合同的一种,但是却又不是正式合同。往往只有双方基本信息,房号面积,价款,定金数,正式合同签约时间等简单的条款。

    但是只要是合同,就有合同风险,也不是可以乱签的。在这个简单的认购合同中,最大的风险就在定金条款和首付款条款中。开放商往往会约定“购房者必须在签署本认购书后X日内与开发商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否则开放商尤其扣除定金将房产另行处理。”即使开发商不写这么明白,就写预收取人民币多少万元作为签订合同的定金,日后专为预付款,这种表述也是十分危险的。因为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定金这个词是个法律专用词汇,只要购房一方违约,另一方就可以没收定金。所以,即使销售人员说这个定金就是预付款,如果合同不成就退还也是没有用的。在法律上,预付款性质的词汇是“订金”而不是“定金”。所以,“定金”和“订金”一字之差,法律效力完全不同。如果我们购房人要规避这个风险,可以要求将定金改成“订金”。这样的话,合同不成可以要求全额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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