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永坤:赖昌星案十问十答


12年的逃亡生涯后,赖昌星终于于昨天(7月23日)下午被遣送回国,在北京国际机场被中国警方逮捕归案。这无疑是中国反腐史上值得一记的事件。赖昌星案有许多值得回味与思考的问题,我尝试自问自答一番。
 
   1. 赖昌星何许人也?
 
   对于30岁以上的人,这不是问题,对于90后的大多数人,这可能是一个问题。我相信赖昌星是中国最闪亮的犯罪明星。他出身下层,利用中国的制度缺陷大发横财。赖昌星是建国以来最大的(?)走私案的首犯。他走私的最大特色是有强大的保护伞。他创建保护伞的方法很特别,非常“聪明”。那就是建造豪华的“红楼”(不是红歌)供有权者享用,进一步将游龙戏凤的场景保存下来,作为控制工具,成功实现了“官民关系”的地位扭转,使官为其所用。“事业”越做越大。事发后成功经由香港逃往加拿大。
 
   2. 赖昌星为什么12年后才被遣返?
 
   赖昌星逃往加拿大后,中、加双方进行了长达12年的引渡交涉,主要问题有两个。一是中国与加拿大没有引渡条约,引渡要靠双方协商。二是加拿大没有死刑,而中国是有死刑的,按照国际惯例,将犯罪嫌疑人引渡到保留死刑的国家侵犯人权。这就需要中国政府作出不判赖昌星死刑的承诺,同时要证明中国人说话算数,赖昌星引渡回国不会有性命之犹,也不会受到酷刑。
 
   3. 中国政府对遣返赖昌星案对加方作出了哪些承诺?
 
   早在朱镕基当总理时,中国一作出了不处赖昌星死刑的承诺。在反复的谈判中,中国在原先承诺不会判处死刑、不会对他进行虐待的基础上,又破例承诺允许加拿大使馆派人定期探视没有加拿大国籍的赖昌星,并旁听他的法庭审判。后面的承诺是为了解除加拿大对中国司法的不信任。
 
   4. 赖昌星会死吗?
 
   这是许多人关心的,最关心此事的人当是赖昌星案的“漏网之鱼”们。我相信赖昌星不会死。虽然有许多有权人希望他死,但是我相信在这个问题上中国政府将理性地不判赖昌星死刑。因为这涉及中国的国际形象。如果引渡回来再处死赖昌星,还不如不引渡。而且,依据现行刑法,只有犯刑法第151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走私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方才可以处死刑。换句话说,中国现行刑法已经废除了一般走私罪的死刑,只有刑法第一款、第二款所列举的特殊走私行为才可能判死刑。依据“从轻兼从旧”的刑法原则,赖昌星当适用现行刑法。
 
 
   5. 赖昌星案会不会公开审理?
 
   这个不乐观。按照以往的做法,我预测赖昌星案不会公开审理,虽然这是一般的刑事案子,但是从政治需要出发,不会公开审理,虽然这不合法律规定。即使“公开审理”,也是“向特定人公开”,而不是真正地向社会公开。
 
   6. 赖昌星该当何罪?
 
   虽然远华案已经杀了7、8个人,但我预测赖昌星可能会依据153条判无期徒刑。
 
 
   7. 如果赖昌星不判死刑,是不是有违司法公正?
 
 
   有的人可能会说,此前赖昌星同案犯已经判死了7、8个,他的老兄也死在狱(看守所?)中,作为主犯的他逃出去了反而不死,这是不是有违司法公正?我认为不。因为司法公开不是绝对正义,它要受法律的约束。这是法律公正的局限,也是法治的代价之一。
 8. 如果中国政府不判赖昌星死刑(包括其他妥协),是不是有违司法主权?
   这是许多人担心的。其实,这并不违反司法主权。这涉及对主权概念的理解。世界上大体有三种强度不同的主权概念。一是“天马行空”式的主权,这个主权是对内与对外的绝对权力,不受法律约束,这其实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主权,背后是一种帝王思想,这个主权不但没人理,它本身也有违人权;二是西方古典意义上的主权,主权是对内统治权与对外权,这个权力相对于他国是绝对的,但是它本身受自身法律的限制,它的结果是二次世界大战;三是现代意义的主权,这个主权是“主体际”意义上的,作为国家主权,同时包含了对其他国家主权的尊重,也包含了主权对于一般国际法规范的遵守,对人权的尊重。
   用三个不同的主权概念来看赖昌星案,它的结果是不同的。用前两个主权概念,赖昌星案的处置确实与主权不符,司法是国家的内部事务,岂容他国置喙?如果用第三个主权概念,这就很正常。在赖昌星案问题上与加拿大进行交涉、谈判、妥协,正是行使主权的表现。况且加拿大的要求符合一般国际法原则,是为了保护赖昌星的人权,中国答应加拿大的要求,体现了中国对人权的尊重。从具体妥协的内容来看,其实是为了消除国际社会对中国司法的不信任,有利于提升中国的国际形象。
   其实,一个国家在司法裁判问题上,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也应当考虑国家利益的。这样的事在国际上虽然不是很多,但是也不是绝无仅有。比如,1980年代的“湖广铁路债权案”,当时的美国法院先是作出中国政府败诉的判决,后来考虑到美中关系,不了了之。
 
   9. 赖昌星遣返有何意义?
   赖昌星遣返有重大的意义,粗想想有以下几点:一是大家都知道的,对中国的贪官污吏有震慑作用,它告诉贪官污吏,不要老想捞一票走人,到外国享福,这不行。二是具有先例价值。这是因为与中国签订引渡条约的国家不多,外逃贪官引渡困难。赖昌星案为类似的外逃贪官案的解决提供了先例,有利于类似案件的解决。三是表明中国在主权问题上的观念开始现代化,开始放弃王权式的主权观念,向主体际的主权观念迈进。
 
   10. 赖昌星案后中国反腐当如何亡羊补牢?
   这几年反腐确实取得了一些成就,尽管官方与专家们的评价很高,但是老百姓似乎不认同,一个重要的原因当然是腐败的“出生率”高于“死亡率”,再就是贪官外逃成为一个有效的发财套路,国家似乎奈何不了他们。老百姓关心赖昌星案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它的官方背景,是他背后数不清(起码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数得清)的高官显贵。通过断断续续谈了12年才将一个普通刑事罪犯引渡(最后事实上用的“非法移民遣返程序”)回来,成本太高,效率太低。这告诉我们,当抓紧相关制度建设,使外逃不再成为有效的规避法律惩罚的手段。首要的是当超越意识形态障碍、放弃偏执的主权观念,抓紧与各国制定引渡条约。
 
   对于一般而言的反腐,同样也当以制度建设为先,企图通过“廉政教育”解决问题,不是无知就是低估人民的智力。诸如一堂课就有人拿钱自首之类的神话,那是骗骗小孩子的勾当。制度建设的重心何在?实行真正的分权,消灭地方诸侯。一方面赋予绝对权力,一方面又叫他廉洁,就如同一方面把鱼堆在猫面前,另一方面又教育猫不要吃鱼那样可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