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站于2011年7月10日接到举报控告人张业群及亲属的投诉,内容如下:
在2011年6月份,张业群因丈夫王德明被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公安分局及昭阳区民政局一伙权贵谋害于昭阳区精神病医院、不远千里来北京讨要公道!
(图片一)王德明被打成精神病以后
(图片二)医院诊断王德明是受钝器所伤导致精神
(图片三)家属看到的是王德明孤零零的死在地下
(图片四)公安机关出具的一份鉴定结论通知书
(图片五)张业群上访被昭阳公安分局警察打伤。
张业群气愤地说:在2002年6月6日、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公安局龙正勇、雷勇等10多名干警及联防队员暴力执法,砸烂门市房、用卡车搬运门市内货物,将王德明打伤致残(致精神分裂症属二级伤残)。案发后,控告人数十次到昆明及中央上告,昭阳区公安局才将王德明送昆明精神病院治疗五年,支付了几十万元的医药费和生活费,而对抢拉走的货物不予赔偿。迫使控告人不得不上访控告,期间,申诉控告人数十次遭到关押。
张业群说:这次来北京没想到,昭通市公安局很快派出警察张泽心(男)、张新(女)到北京来接访,先将她们安置在救助站,每天不许出去,就连到医院去探视亲友二位警察也不许。因亲友病重探视时、二位警察也要跟随同去医院。
在医院里,亲友看到二位警察尾随,便对其说:张业群可以同你们回去,但是你千万不要在拘留迫害她了!他的丈夫被害死了,她这几年也得了重病,现在还在服药,太惨了,你们给有关领导反映一下给她合理解决就是了。二位警察当即就说:她回去不会拘留她的,我们会向有关领导反映......张业群做梦都没有想到,眼前的人民警察竟然说谎,等待她的竟然又是被拘留7天!
张业群说:2011年7月9日下午二点左右,我(张业群)和同行回昭通的周义泽,在即将到达昭通政府安排的目的地近一公里的时候,突然出现了两辆警车,从警车上下来了数名穿着警察服装的男子,走到我们乘坐的从昆明开往昭通的168次快车跟前,在没有表明他们的身份、且也没有出示他们的合法证件时,直接强行的将我和同行的周义泽分别拉进不同的警车上。当时,我想我要保护个人的合法权及人身自由、如果再遭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可以留下个证据,就掏出随身携带的手机、记下他们的警号,以便以后核实他们的身份,谁也没有想到的是,却遭到他们的殴打,并把我手中的手机强行夺走、还进行言语威胁,当时,是朱权派出所所长周积昆把我的鼻子打流血,眼睛也打伤,弄得我满脸都是血,有照片为证。
(图片六)张业群被警察从北京接回的路上被朱权派出所所长周积昆打伤面部、流血、肿胀淤青的照片
张业群说:之后,把我们拉上警车,送往一个不知其名的地方,关押起来。从他们口中说出是“法制学习班”,据说也就是每个到北京上访回来的人,都要带到那个地方去。
请问云南省昭通市政府有关领导:可知公民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变相侵害?为什么本人会多次遭到公安的恐吓、威胁、打击报复和拘留迫害?为什么对本人举报公安出具假鉴定书不予调查核实?对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区分局、昭阳区民政局合谋杀害控告人之夫王德明这一触目惊心的重大命案为何不予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这不是明显的害怕我举报控告的事实被昭然天下吗?是谁最害怕我举报控告?
根据有关规定,公民举报享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权利:(1)举报权。举报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民主监督权利。对于公民的举报,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2)要求回避权。举报人发现举报机构接待的工作人员有法定回避情形的。有权要求其回避。(3)查询结果权。公民举报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机关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4)要求保护权。刑事诉讼法第85条第3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在专门的举报规定中,都对保护公民的举报权利作出了规定。(5)其他权利。举报人有选择举报方式的自由。
信访机关对复核请求不闻不问,不按条例规定在规定时间提出意见并书面答复,是一种典型的行政不行为。行政不作为是有法不依的违法行为,更是对信访人利益的变相侵害,有关行政机关理应依据《信访条例》第40条,即因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面受到法律的惩处。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1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的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依法及时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是公安机关的法律职责。
我们公安机关是国家行政执法机关,为什么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公安局某些人要执法犯法?知法犯法?
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第35条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复查信访事项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接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予于书面答复。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
信访机关对复核请求不闻不问,不按条例规定在规定时间提出意见并书面答复,是一种典型的行政不行为。行政不作为是有法不依的违法行为,更是对信访人利益的变相侵害,有关行政机关理应依据《信访条例》第40条,即因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面受到法律的惩处,请问云南省昭通市的领导,为什么对我提出的昭阳区公安局和民政局合谋杀害王德明这一触目惊心的命案不予依法立案侦查??
多年来我的自身权益被侵害,自身利益受到损失,为此我被政府官员及公安恶势力逼迫、走上了艰辛的上访的路,有特大冤屈需要表达、需要申诉控告、需要地方政府部门有关部门拨乱反正。
而地方政府不是认真倾听上访者的反映,不认真调查上访者所反映的问题。上访者的合法权益时时被侵害,地方政府口里喊着维护上访人的合法权益,回当地就给解决问题,实质是回到当地上访人、大多都会被无辜拘留。甚至被殴打致残。
上访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正当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予以非法剥夺或者加以限制,别说这位普通市民一项遵纪守法,合法经营,没有干违法的勾当,也没有到有关部门上访投诉,即使这位市民经常到有关部门上访、投诉,只要他在上访过程中没有出现违法行为,有关部门都不应该将其打入“黑名单”,更不该以任何理由对其进行踪进行跟踪监控,应该做的只有一条,就是认真受理投诉并及时解决这位市民所反映的问题,并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直到问题解决为止。
近年来全国各地对于上访者的维稳“高招”频现,为上访者办学习班、强制拘留上访者,把上访者关进精神病院。在湖北省委门前,副厅长的妻子被打,可见维稳的招数是无所不用的。至今打人者都没有被追究法律责任,可见在该事件背后,还有更大的权力在为其撑腰。在权力面对上访者,只采取压制上访者的上访行为,当不为上访者解决所反映的实际问题,成为权力共识时,上放者也就成为了众多权力的“公敌”。
许多地方政府面对这些问题,不是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加以疏导和解决,而是采取各种更加严厉的防范措施,在上访人向上反映问题的过程中,运用各种强制手段进行压制、打击和阻挠。上访者需要向地方政府反映问题,解决问题。而地方政府既不想解决访民反映的问题,又想让访民不再向上级机关反映问题,不让访民惊动上面。访民和地方政府之间你攻我防,本来就不在一条道上。也就说上访者的利益能不能得到保障,根本就不在地方政府的考虑范围。
许多地方政府在维稳上人力、物力、财力投入上逐年增多,可是越维稳就越不稳定。那么请问官员们,地方政府花这么大的投入,解决了几件访民反映的问题,保护了几个访民的合法利益,又让几个访民的冤案得到沉冤昭雪。还是地方政府把这些投入都用在了打击和阻挠访民上访上去了。访民反映的问题不解决,就永远没有稳定,就永远不会稳定,积怨的日积月累就会越积越多,这些积怨的爆发就会产生更大的对于维稳的破坏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