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珂卖报引发《第一生活》违反多重法律法规


董珂卖报引发《第一生活》违反多重法律法规

 

    在石野焦点网及其博客内说“2011年《第一生活》(周三纪实)此刊由邮局发到宜昌五千份后,全被人收购。现报社又特加印了五万份发往湖北各地,董珂带儿子在宜昌街头卖报纸。”
    从上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董珂等人告诉网友这样一个事实:知音集团2011年《第一生活》(第1期)系违规操作,并涉嫌非法经营。
    首先,《第一生活》违反合同法,涉嫌非法经营

    《第一生活》(报纸或杂志待查)是交给邮局发行的出版物,而非脱离邮局自己发行的出版物,即不是部分交给邮局,部分自己零卖,而是全部交给邮局发行,有邮发代号为合同凭证(37-98)。一旦交给邮局发行,其发行量在每年征订时大体没有变化。自己贩卖违反了与邮政书报刊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且还涉嫌非法经营等多重法律规定。
    其次,《第一生活》违反报刊管理规定

    《第一生活》如果需要加印,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报纸管理暂行规定》(规章)第39条规定:“正式报纸需临时增版、增期的,报社应持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在三十天前向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因特殊情况,未能在三十天前申请的,须经特别批准)。中央单位的报纸,由新闻出版署审批;地方单位的报纸,由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出版。正式报纸临时增版、增期应按批准文件规定的日期、文种、开版等进行出版,其内容应与报纸的宗旨、编辑方针—致;临时增版、增期的报纸印数应与主报的印数—致(因特殊情况,临时增期印数需少于主报印数的,须经特别批准),并随主报发行。不得单独发售或借此提高报纸定价。”

    从石野博客6月4日显示的信息分析,在短短几天内根本无法实现《报纸管理暂行规定》第39条“三十天”硬性规定,被人买断并非特殊情况。

    再次,涉嫌教唆未成年人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儿童是祖国的花咕嘟,作为法定监护人的董珂应该从爱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不能鼓励儿童当街贩卖违规出版物。另外,当街叫卖也很不安全,还应该教育儿童注意交通安全。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应该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