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六凤凰卫视的辩论节目“一虎一席谈”的辩题是《醉驾该不该一律入刑》。场上嘉宾观点不同,却多来自同一个行业——律师。于是我们可以看到律师之间的辩难风采。我注意到这样一个环节:一位不同意“一律入刑”的嘉宾易胜华律师,向“一律入刑”最初的提案人施杰律师发起挑战。他的挑战是以一句跟着一句的提问展开的。在本周二晚上“论证与辩论分析”课上,我把它作为一个“提问策略”的案例与同学们讨论:
易:施律师,我想请问,您喝酒吗?
施:我一两就醉。
易:一两就醉?好。那您开车吗?
施:要开。
易:好。那么我问:如果有一天晚上您喝酒了。您不打算开车,来了朋友,然后,深夜里,突然这位朋友急病发作。您打120,结果,电话打不通。打出租车,你打不着,边上邻居都不会开车,只有你会开车。在这种情形下,你是见死不救还是去犯罪?(醉驾)
施:易律师,我的观点是,我宁肯背着他去,我也不开车。
易:路很长,如果您背着去的话,您的朋友可能在路上“挂了”(死亡)。
王小东:你假设了一个几乎没有可能的情况。
易:你错了,这种事情不是不太可能,而是经常发生。在今后肯定会发生这种情况。
施:既然是醉酒不能开车,醉酒开车就是犯罪,那么,这个时候,毫无疑问,你不能去犯罪,我宁肯背着他——
易:如果背着他,它半路就挂了呢?你只有种选择——
主持人胡一虎:我打个岔,胜华,我知道你在做一个假设的事情,但是,我觉得,这个事情来不得假设,如果你真要试验,下一回,你们两个喝酒,看他会不会背你。
胡一虎打了这个“岔”之后,易律师也就放弃了追问。我看到这里,就在想, 主持人为什么打这个岔呢?我的理解是:正如王小东所言,易律师所设定的这个选择情境,的确太特殊了。这个提问陷阱的用处,就是要逼施律师在承认为了挽救生命可以选择醉驾。主持人胡一虎可能认为,这个钻牛角尖的问题可能让醉驾入刑的提案者施律师太难堪了,没有了局;也可能是觉得这样一个特例不足以说明普遍的问题,所以,主持人打岔。结果当然是,由于主持人的这种态度,易律师的提问显得无效。
我还觉得,易律师的提问陷阱所附加的假设条件似乎太多了点:120打不通、邻居不会开车、朋友可能半路死,这些小概率的事件同时发生的概率不是更小吗?何况,即使逼出施律师承认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醉酒驾车,就能够由此反对醉驾入刑吗?
我把这一段视频在课堂上播放,向同学提问:为什么主持人要打断易律师的提问陷阱呢?
法学院的肖鹏同学说:
“其实,我觉得主持人的处理不太合适。主持人可能是想,这个问题不太好回答,因为只能二选一:要么犯罪,要么见死不救。主持人也可能会觉得,问这个问题的人,他的意思已经表达到了,所有在场的人都明白他想说什么了,也不用特别在乎答的人怎么回答。但是,就我个人而方,像这种矛盾还是不要主动回避为好,正面交锋才是一个论辩活动最好看的地方。实际上,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看,刑法所调整的是一般情况,所以,我们不要用个别的极端例子来否定一般规律。哪怕你因为救人开车而犯了罪,那么国家在处罚上也会给你非常非常轻的处罚。所以,也不要太把这个极端的例子看得太严重。”
我说:“我理解你的意思是,即使那个人因为救人而选择了醉驾,也不足人反对醉驾入刑的制度安排,对吗?”
林翼说:“这种特例一般适用于哲学辩论。”
我说:“你的意思是,法律辩论应当谈论一般情况,对吗?”
吴俊东说:“我觉得这个问题还是有必要去讨论。虽然法律涉及普遍的情况,但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确实会碰到这种人性与法律相冲突时该如何去选择的问题。我觉得,那位辩论中的应对者,他其实可以回应说:我们制定法律,也就是为了保障人的生命。当法律和人的生命相冲突的时候,我觉得,为了人的生命肯定可以去——(犯法)。”
我说:“也就是说,他可以去冒着自己犯法的危险而去救这个人。但是,问题又来:你为了救一个人,而不惜犯法。这个没关系,是这样吗?但是,法律设立,要防犯的情况是什么呢,恰恰就是在醉驾的情况下伤害他人的生命。也就是说,你为了救一个人,而可能以什么作为代价呢——不是你自己犯罪,而是你伤害其他人的生命。”
吴俊东说:“但是,你说的这个仅仅是可能。”
我说:“你说的没错。法律就是为了防止这样一种可能才把醉驾当作犯罪的。这就是醉驾入刑的道理。醉驾入刑作为一种‘危险罪’,它不是以你确实撞了人而设计的,而恰恰是以你可能撞人而设立的。”
吴俊东说:“假如你确切地知道如果背着他走的话,这个人在路上必死无疑。但是,你选择醉驾的话,它只是可能会撞死他人。”
另一位法学院同学杜业达说:“应该可以走出这个困局。我感觉这适用于刑法中‘紧急避险’的规定。”
我说:“我也想到了‘紧急避险’。但是,问题在于‘紧急避险’的原则确定的是什么呢,它是:你为了救一个人,或是为了自己的生命,你可以毁坏公私财物或者伤害威胁到你生命的人。但是,这个问题的困难在于:你为了救一个人,却可能伤害其他人,或者伤害比这个人更多的人。”
曹睿倩说:“老师,我不太明白。他既然已经喝醉了,他怎么能够保障他醉驾开车就一定能够救活这个人呢?没准因为他醉驾还伤害这个人的生命呢。——车毁人亡,大家都死了。”
(曹睿倩似乎可以把我们救出难局。)
吴俊东说:“总会找到其他方法的。这个例子太极端了。”
我说:“这个极端的例子难免使我们陷入哲学的问题。哲学的问题本身无解。但是杜业达试图把它拉回到法律的解决途径中来,提出适用‘紧急避险’的思路。我开始也想到这个思路。但是,紧急避险实际上是拿不同的价值进行比较:财产与生命价值的比较、他人的生命与我的生命的价值比较。……”
杜业达插言:“它还不是生命价值的比较,因为醉驾还不是一种现实的危险,而只是一种可能性。”
我说:“难道醉驾入刑这个法条,不是基于大量的证据证明醉驾本身可能带来现实的危险吗?”
肖鹏说:“那毕竟只是以或然来对必然。因为你不救他,他必然会死。(而你去醉驾,却不必然撞死他人。)”
我当时已经准备接受同学们的意见了。我说:“也许在这种极端情况下,可以选择醉驾。但是,在当前醉驾入刑刚刚实施的情况下,这个例子不利于从正面理解它的意义。所以,主持人才把那位律师的辩难打断了。对吗?”
肖鹏说:“即使做了这样的艰难选择,他应当被判有罪。但是,法院会考虑到这个特殊的情节。”
我说:“是的。但是,这个节目不愿意把大家的思路往这个方面来引。对吗?因为它有些消极了。”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就讨论到了这里。我借这个话头,也由此进入了课程的另一个环节:法律论辩的特点。
但是,我后来仍然觉得:易律师在这个提问陷阱中的“人背到半路死”其实是人为设定为必然的条件。一个“必然死”,一个“可能死”,是他自己悄悄塞进来的前提。其实,“人背到半路死”和醉驾撞死他人,都属于“可能”。我们不能判定哪一种“可能”更为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