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民诉天一科技民事赔偿两案,在长沙中院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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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民诉天一科技民事赔偿两案,在长沙中院开庭》
2011年6月20日下午,上海股民郑某、南京股民陈某诉天一科技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在长沙中院开庭,涉及股份14300股,起诉标的合计13.89万元。原告代理人、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等出庭,被告代理律师出庭。该两案于今年4月18日在长沙中院立案。
当庭主要从下述方面展开辩论:1.虚假陈述揭露日,原告代理人认为,2010年3月5日,被告公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之日,被告代理人认为,2009年11月19日被告刊登公布《重大事项公告》之日。2.被告代理人认为,存在系统风险,原告代理人认为,不存在系统风险。3.关于被告虚假陈述行为,原告代理人认为,是主观故意行为,被告代理人认为不是。双方当庭没有达成调解,但双方都表示愿在法院主持下予以和解。
2010年3月5日,天一科技(000908)公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内称,中国证监会认定天一科技存在如下违法事实:2007年1月23日,天一科技发布《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公告》存在不实表述。故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天一科技及相关责任人做出行政处罚。
因天一科技虚假陈述行为的被曝光,天一科技股价下跌,致投资者权益受到损失。对此,天一科技理应为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承担由此产生的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司法解释,确定2007年1月23日即天一科技发布《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公告》之日,至2010年3月5日天一科技刊登公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之日为虚假陈述实施日,虚假陈述揭露日则为2010年3月5日。
故符合起诉条件的天一科技投资者为:2007年1月23日至2010年3月5日间曾买卖过、并至2010年3月5日仍持有过天一科技股票的亏损者或推定亏损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与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因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财政部等行政处罚且权益受损的投资者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佣金及利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此,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曾向广大权益受损的天一科技投资者,征集天一科技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的诉讼委托代理。
投资者应向律师提供下列材料:身份证复印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买卖相关股票的交易记录或对账单或交割单原件(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律师首先将免费为提供材料的投资者确定是否符合条件,并计算是否存在损失。如果投资者符合起诉条件的,律师将提供进一步准备起诉的材料给投资者。
天一科技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的诉讼时效截止于2012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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