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野现象”身份是否具有合法性之界定


石野现象”身份是否具有合法性之界定
 
作者:释心洲(俗名礼泽洲) 来源:礼泽洲文集
 
    【网络文摘】石野在《“卧底记者”作者、报告文学作家石野因新闻报道遭刑事立案》一文中叙述道:在采访时不虚构身份。本人在采访宜昌市公安局、司法局及陈守邦等人时,从没有虚构过任何身份,而且本人出示的名片也显示本人是“中国独立新闻调查人”、中国报告文学学会会员。本人绝无任何违法行为,始终以一名新闻人和文字工作者的职业道德严格要求自己。
【礼泽洲评论】按照该文所述,石野身份为“中国独立新闻调查人”、中国报告文学学会会员。为此,就“中国独立新闻调查人”的合法性及中国报告文学学会组织构成、宗旨、业务范围、会员权利义务几项进行剖析。目的在于,杜绝以作家名义进行各类招摇撞骗的行为,净化社会环境。
一、“中国独立新闻调查人”不具有合法性
我国新闻人,特指报人(即新闻出版署正式批准的报纸、杂志、期刊的编辑记者)、广播电台、电视台、具有新闻采访许可权的网络编辑、记者。“石野焦点网”属于个人网络并不具有视听许可权和新闻采访权及发布权,不属于新闻人所规定的范畴。
新闻调查就是记者独立调查、揭露一种被某些人或组织故意掩盖的、损害公众利益的事实的过程。这里有三个关键要素,一是要记者独立调查,而不是法院检察院的调查;二是必须是故意掩盖的;三是损害公众利益。陈与董之间因婚姻引发了种种矛盾,虽然以本案以“家庭暴力”为社会背景,但陈与董之间因婚姻引发了种种矛盾并非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二、中国报告文学学会组织构成、宗旨、业务范围、会员权利义务
依据《中国报告文学学会章程》第二条规定,“本学会是中国报告文学作家、评论家及编辑家自发组织的全国性、群众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学术民间组织。”第三条规定,“本学会的宗旨:执行中国共产党的方针路线,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改革开放方针;积极组织作家深入生活,真实反映社会现实,繁荣创作;组织交流切磋报告文学创作经验,建设报告文学理论,促进报告文学创作,发展社会主义文学事业;遵守国家法纪、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第六条规定,“本团体的业务范围:(一)组织作家深入生活,进行创作”。而创作的基本释义为:创造文学艺术作品,也可作文艺作品。创作是我们造型综合能力与艺术创造能力的集中体现。在学习创作的过程中,能够同时满足我们对于求知和创造的快感需求。“石文”是以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为蓝本并非文学创作作品,这些与《中国报告文学学会章程》不符。
    文学作品的基本特点是用形象反映社会生活。在文学作品的创作过程,作家始终进行的是形象思维的活动(或方式)。它具有三个特点:第一,作家运用各种艺术手段把从生活中得到的大量感性材料熔铸成活生生的艺术形象;第二,始终离不开想像(幻想、联想)和虚构;第三,始终伴随着强烈的感情活动。
    再者,中国报告文学学会实行的是会员制(详见附件《中国报告文学学会章程》第三章会员),而非职业制,石野并不是中国报告文学学会组织机构里的公职人员,而是无业青年,不存在“文字工作者的职业道德”的说辞。
    三、公民个人未经依法授权处理信访投诉违反了法律规定
我国《信访条例》第二条规定,“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又根据第十三条规定,“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首先,法律明文规定了信访投诉是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石野焦点网”并非依法设立的行政机关,无权替代行政机关处理信访投诉活动。
其次,行政机关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中国报告文学学会必须依法获得行政机关邀请后组织会员参与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但有关行政机关及中国报告文学学会并未邀请石野参与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再次,根据《中国报告文学学会章程》第十条规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并不包括本团体生活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和非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更不包括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石野在2011年初发布的“石文”属于未经有关行政机关及中国报告文学学会双重授权,私自接待信访投诉违反了我国《信访条列》及《中国报告文学学会章程》的规定。正因为石野身份不合法,从而导致“石文”不合法。
    【律师说法:网上的言论自由也有边界】
    任何自由都是有边界的。公民有言论自由,但并不意味着可以随便捏造和传播虚假事实,诋毁、诽谤他人。在网上,这一原则同样适用。
  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一直就是受法律保护的,非法侵害这些合法权益的,就应承担侵权责任。“小三”的行为固然在道德上应受谴责,但“小三”也是公民,其名誉权和隐私权同样受法律保护。
  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就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和自我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一种人格权。隐私权一般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公民的个人感情生活,包括婚外男女关系等,均属个人隐私范畴。若网友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小三”,损害其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而擅自采取披露、宣扬等方式公布“小三”的隐私材料,侵入其隐私领域、侵害私人活动,就是侵害隐私权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专家说法】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杨立新教授接受《法制周末》记者专访时指出,陈的行为不好多作评价,任何人都有权利保护自己的名誉权,诉讼就是一个很好的救济途径嘛。我国刑法体系中,自诉的罪名也不多。一般坚持不告不理的原则。至于陈所诉罪名是否成立,得看石野文章是否完全捏造且对自诉人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诽谤罪。
杨立新还表示:一般情况下,如果石野文章的内容属实,仅具有批评的性质,则不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但要注意可能会对隐私权构成侵犯;内容不实的话,就要考虑是否存在诽谤,就可能侵犯名誉权。
 
【附件】中国报告文学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 中国报告文学学会(ChineseReportage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学会是中国报告文学作家、评论家及编辑家自发组织的全国性、群众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学术民间组织。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执行中国共产党的方针路线,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改革开放方针;积极组织作家深入生活,真实反映社会现实,繁荣创作;组织交流切磋报告文学创作经验,建设报告文学理论,促进报告文学创作,发展社会主义文学事业;遵守国家法纪、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上级主管单位中国作家协会、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新街口大半截胡同33号A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作家深入生活,进行创作;
  (二)不定期举办学术研讨会,进行学术交流,切磋创作经验;
  (三)不定期举办文学青年培训班、高级研讨班,培养新生力量,扩大作家队伍;
  (四)不定期编辑出版报告文学作品和理论著作;
  (五)不定期进行报告文学作家的海内外交流活动;
  (六)进行报告文学界范围内的其他业务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愿意;
  (三)在报告文学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出版过两部以上著作,
  或获得全国性文学奖;
  (四)对本团体有特殊贡献。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不按学会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作家协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作家协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作家协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其他有关事宜。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办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中国作家协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国作家协会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作家协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中国作家协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作家协会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草案于1999年3月8日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