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与前妻的共同房产 后妻无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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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房产分割律师说案 李小姐的父母在塘沽购买了两套住房,房主写的是李小姐父亲(以下简称“李父”)的名字。李小姐大学毕业后,她的母亲就去世了,没有留下遗嘱。几年后,李小姐结了婚,李父也再婚。继母有一个20多岁的儿子,他们娘俩都没有工作,生活的全部花销都由李父支付。去年继母的儿子结婚,李父为他办了婚礼,他却在婚后向李父提出分家,开口要一套住房。李父说房子是留给女儿的,继母一听非常生气,两人经常为此争吵,并提出离婚。继母表示李小姐已经嫁出去,不应占有房产,她作为李父现在的妻子,一旦离婚,有理由分配到一半的房产。因此,继母认为她和她的儿子应当得到一套房子。

 

 

 家庭房产分割律师律师解析: 两套住房是李小姐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李小姐父母各占一半。李母去世后,若没有留下遗嘱,依据《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属于李母的那一半财产作为遗产,由法定继承人也就是李小姐和李父二人继承。李小姐的继承份额是这两套房子产权的四分之一,李父的继承份额加上属于自己的份额,占两套房子产权的四分之三。李小姐和父亲对房产没有进行分割的情况下,他们两人共同共有这两套房子。依据《婚姻法》第十八条,李父的再婚不会改变这两套房子的所有权性质,李父所享有两套房子的四分之三的产权,属于他的个人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变成他和再婚妻子的夫妻共同财产。假如李父和再婚妻子离婚,李父所拥有的两套房子的四分之三的产权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也就是说,李小姐的继母分不到两套房子的任何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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