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是我不解释,“人是价格现象的原因”这个表达简直跟最常识不过的废话没有什么两样。不过,我确实想说,主流经济学至今并不真正懂得价格现象,尤其是,并不懂得人是价格现象的原因。
经济学中一直有两个完全不同的路径来对价格现象予以说明。一个是:形式逻辑的-演绎的路径,另一个是:创生的-原因(genetic-causal)的路径。按照第一个路径,写出交易双方约束条件下的最大化函数,然后求解,价格于是就被表示成一个与有关的约束条件相对应的向量。如果按照第二个路径,价格是由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产生的,而交易行为之所以发生,又一定是因为交易各方都认为交易比不交易好,因此,要解释价格的形成,一定要诉诸个体的行动,即:把个体行动当成是价格现象的原因。
从这两个不同的路径出发,经济学走上了两条不同的轨道:前者是把观察到的价格现象当作与当事人交易之前的初始状态无关的一种状态,继而试图逻辑地说明与这种状态相对应的参数;后者,是把观察到的价格现象当成是当事人行动的产物,试图通过对当事人行动(而不是某种状态)的说明来说明价格的形成。前者不涉及过程和原因,并潜在地认为,价格现象就应该是以这种特殊的逻辑的方式予以说明的,而后者恰恰认为,除非从个体的行动出发(行动本身一定意味着个体prefer其行动指向的那个状态甚于不行动时个体处于的那个状态,而不是对不同的状态持一种无差异的态度),把个体行动作为价格现象的原因,否则,价格现象不能得到解释。
第一条轨道是新古典的、强调数理的形式化逻辑的轨道,另一条是奥地利学派的、强调人的行为的逻辑(被认为不能用数理逻辑来表示)的轨道。前者是“对于某一状态”本身加以说明,后者,是在对“从一种状态变动到另外一种状态”加以说明。性质上讲,这是两件完全不同的事情,但是,在经济学中经常被混淆。
从数学的角度看,前者是可以用等式来表示的问题,是在给定的逻辑框框里把逻辑等价的事物展示出来的问题,后者,由于涉及到个体有意识地改善自己当前境遇的行动,因此,经由个体行动而呈现出来的现象---价格现象无非是经济学要关注的典范---必然不能在封闭的演绎逻辑的框框里加以说明,而只能由另外的逻辑形式(在内容上它得符合人的行动的逻辑,在形式上必须不同于我们通常熟悉的、用等式表达的形式逻辑,必须满足不可逆性要求等)加以说明。
哈耶克曾说,均衡这个概念当运用到(超出一人范畴的)社会时,其含义和当它用于个体时差异是非常大的。我上面的分析也可以对这个问题有所启发。在个体范围内,讲个体的行动就是讲个体如何在给定的手段-目的框框内行动(无论个体如何行动,总是可以这样做,都可以不涉及个体从这个状态向更好的状态改变的问题),而这也意味着,用等式表达的逻辑推理总是可以用在个体行动的场合。但是,在超出一人的社会范畴内,个体行动的问题不是一个在给定手段-目的框框之内的选择问题,而是一个是否与他人交易的问题,是一个将当前的状态与通过行动可能实现的更好的状态相对比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然要使用均衡这个概念的话,对均衡的说明显然就不再是一个将封闭的形式逻辑中逻辑等价的事物展示出来的问题,而是一个从个体行动的逻辑出发、将观察到的价格现象解释成人的行动导致的问题。
(真正意义上的)人、行动、现象、原因,这是一系列的相关概念。只有承认,人是行动的人(而不是处于某种状态的人),各种经济现象背后的原因是人、人的行动,经济学才可能是关于原因、现象的经验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