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桂明按语:
一个规模不大但影响较大、人数不多但焦点较多的国际研讨会“全球化时代的中国律师业”已于 2011年6月11日在上海交大教师活动中心如期召开了。
毫无疑问,本次国际研讨会策划了一个宏观而现实的研讨主题,邀请了一批高深而热心的国际友人。所以,如此这般的国际研讨会没有理由不成功、没有条件不活跃。
作为第一位演讲嘉宾,我本人首先开宗明义将走向全球化的中国律师之身份定位,向各位来自美国、加拿大、法国、巴西、印度、新加波的律师同行作了报告。在演讲的最后,我将范仲淹《岳阳楼记》最后一句“居庙堂之高则忧其民,处江湖之远则忧其君”改编成“居庙堂之高则忧其君,处江湖之远则忧其民”,以说明未来律师身份的变革与定位。
其实,通俗地说,律师的身份与专业要求自己“到什么山上唱什么歌”。
中国律师的身份泛化与专业细化
——在“全球化时代的中国律师业国际学术研讨会”上的发言提纲
中国法学会民主与法制社 刘桂明
一、中国律师:你是谁?
无论是建国六十年还是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律师的历史与其说是中国律师制度发展的历史,还不说是中国律师身份转变的历史。
身份转变:代表法律定位的变化
代表国家、社会、公民对律师职业认识的变化
代表律师对自身职业使命与责任的变化
(一)律师出身:你从哪里来?
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中期: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期:
(二)律师身份:你变成了谁?
律师:职业、专业、行业
律师就是取得执业资格,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或指定,运用自己的专业技能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为当事人争取法律上的公平说法和程序正义。
我国律师的成长过程中经历的身份转变:
1、国家法律工作者:天上的律师
1980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了恢复与健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方针,律师队伍着手恢复与重建。“1978年宪法”恢复了刑事辩护制度。
1979年颁布《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法院组织法》,司法部恢复与律师制度重建。
1980年8月26日,《律师暂行条例》出台。
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占国家编制,为国家服务。
“头戴干部官帽,身着律师符号,捧着国家俸禄,辩护不能跑调。”
2、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海里的律师
1988年6月,律师体制改革:建立合作制律师事务所。
随着合作制律师事务所的建立,开始改变国家承包律师事务的状况,律师队伍中有大批人开始不再占有国家编制。
1993年12月,国务院批复《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
要求大力发展经过主管机关资格认定,不占国家编制和经费的自律性合作或合伙律师事务所;因为他们不再占国家编制,不靠国家财政,而是靠自身专业技能提供法律服务以获取收入,此时的律师职业开始逐渐具有商业性。
1996年5月《律师法》:“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从“国家的法律工作者”过渡到“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将律师定位为“社会中介组织”,使律师完全摆脱了“国家法律工作者”的身份,将律师完全推向市场。
2000年,所有自收自支的国资律师事务所开始脱钩改制。
3、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天上、海里、地上的律师
计划经济——商品经济——市场经济。
法制——法治——依法治国。
本土——区域——全国——全球
2002年10月,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要求。
2004年“律师整风年”。
2007年10月,新修订《律师法》:“律师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执业活动从“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走向了“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此项规定有了“接受委托或者指定”的新要求,体现了当事人利益至上的原则。
从1980年《律师暂行条例》到2007年新修订的《律师法》,律师身份的三次不同定位,均与当时历史条件下的政治、经济、文化条件与党的各项方针、政策以及国际环境等密切相关。
(三)律师成份:明天你将成为谁?
法人与自然人的律师
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律师
公职律师与公司律师
法律共同体(法官、检察官及其助理)
新社会阶层
总结:自由职业、自治行业、自律个体
二、中国律师:你能做什么?
1、律师身份变化带来的变化
执业机构之变化:
1980年8月26日,《暂行条例》规定,其执业机构是事业单位,受国家司法行政机关的组织领导和业务监督。
1988年6月3日,《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试点方案》规定,其执业机构可以是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自此律所不再仅仅有“官办”形式,也开始有“民办”性质了。
1996年5月15日,《律师法》规定,律师可以在合伙律师事务所中执业。
2007年10月28日,新《律师法》在原来的基础上又允许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
业务范围之变化
1980年,《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重要性决定了当时律师的业务范围的狭窄:律师业务范围主要是刑事辩护、常规的民事代理和试探性的担任法律顾问。
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深入,民商法律的相继颁布,如:《婚姻法》、《专利法》、《继承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等:律师业务开始走向处理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非诉讼领域。
1995年开始的法律援助改革与探索:法律援助在后来的律师业务中也逐渐占有一席之地。
公众认知之变化
官:在原来律师仍然占国家编制的时候,民众对于律师更多的是敬畏或许还有深不可测的感觉。因为律师是“官”,是“公家”的,当然是要为“公家”办事的。
师:随着普法活动与法制建设的推进,公民法律意识的逐渐增强,民众对于律师的认知也逐渐转变。今天,当一个当事人走进律师事务所,他们可能问的问题是“你能帮从案件中怎样维护我的利益呢?”。
总结:律师的从业机构、业务范围变化可以直接反映律师身份的转变,而公民的认识变化则可间接反映律师身份之变革。
三、中国律师之变化——泛化——细化:明天你又将如何?
1、中国律师之职业生态
政治生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
法律生态:律师制度的必然与或然、应然与实然
社会生态:社会评价的负面及多样
经济生态:产出、产品、产业
执业生态:刑事辩护的艰难与民事代理的为难
区域生态:东西部不平衡、沿海内地不平衡、大中城市不平衡
管理生态:“两结合”、党委、合伙人管委会
专业生态:多样、多元、多重
2、中国律师之身份状态:从“当事人”视角观察律师身份之泛化
《律师法》关于“三个维护”的使命概念。
如果说在《律师法》第二条中的第一款是说明“律师是什么”的话,那么同样可以说,由“三个维护”组成的第二款则是诠释“律师做什么”的经典表述。
这种表述还使律师的职业使命在逻辑结构上更加完整了。
第一个层次:“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表明,律师要最大限度地争取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这是律师的本职;
第二个层次:律师通过维护当事人的权益达到“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的目的。应当说,本次修订将这个表述由原来第一条的立法目的,变更为律师服务的目的,实属律师使命的回归。据此,从法律人的职业使命来看,这是律师的专职;
第三个层次:律师在做好本职工作和完成专职工作之后,最终要求实现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后目的,这是律师执业的最高目标,也是律师执业的最高使命,更是律师执业的天职。
“三个维护”概念出台的预示:
首先,为司法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埋下了伏笔,今日的公诉人变成明天的政府律师具备了遥远的可能性;
其次,为律师制度改革的更加多元化,提供了契机,许多人为之遗憾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未能写进《律师法》遗憾将得到弥补;
最后,为律师业务的进一步开拓拓展了空间,“当事人的委托或指定”将成为律师业务的前提和基础。所以,律师的职业定位将不再只是一种角色、一种属性。
可以预计,律师职业将既有“国家人”的专属性,也有“社会人”的广泛性。说是“国家人”,却又不是一般的公务员,而是“接受委托或指定”为公权力或公共管理部门服务的专业人员;说是“社会人”,却又不是一般的普通人,而是承载“三个维护”职业使命的法律人。为此,必须赋予其更充实的执业权利,必须确立起更多样的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必须让予其更完善的行业自治权利。所以,2007年版的《律师法》,让我们看到了希望和前景。
律师,你的名字既不是传统的“非官即民”,更不是简单的“亦官非民”,而是实实在在的“亦官亦民”。
3、中国律师之业务形态:专业化、品牌化、团队化
从诉讼到非诉讼
从传统到高端
从实务到业务
专业品牌
团队品牌
专家品牌
中美三名校在上海共同研讨“全球化时代的中国律师业”
2011年06月11日 13:46 来源:中广网
中广网上海6月11日消息(记者吴善阳)由“全球化、法律职业与新兴经济体”(Globalization, Lawyers, and Emerging Economies,GLEE)课题组策划,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主办,威斯康星大学法学院东亚法律研究中心和哈佛大学法学院法律职业研究中心协办的“2011凯原法学论坛——全球化时代的中国律师业”国际学术研讨会今天在上海举行。来自上海交通大学、美国哈佛大学、威斯康辛大学、印第安那大学、日本东芝株式会社、巴西FGV大学、韩国延世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民主与法制》杂志等高校及机构的30多位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律师参与研讨。
上海交大副校长郑成良在致辞中指出,二十一世纪第二个十年伊始,在中国律师业和其他各个新兴经济体国家面临急剧变革的转型期,哈佛大学与威斯康辛大学课题组率先提出如此宏大但对于中国律师业而言至关重要的命题,并由交大依托地域、人才、国际交流等方面的强劲优势召开国际研讨会,群策群力共商律师业发展大计,可谓必要、及时。交通大学逐步展开全面而实质的国际化交流合作,将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领军人才作为办学首要目标。就法律领域而言,交大以学术为追求的学生能够成长为学术和思想大师,以律师为志业的学生能够在律师业界担当引军角色,以企业法务为志业的学生可以在企业国际战略运营中发挥关键作用。
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局长霍宪丹指出,中国企业在迈出“走出去”的战略步伐中未能得到中国法律服务业的有力支撑和服务,中国律师行业在企业全球化进程中扮演的角色还存在不到位、不充分的地方。如何与中国企业全球化步伐相适应,帮助中国企业在对外并购投资中知己知彼、占得先机,同时培养大批通晓各国法律、了解和熟悉国际经济惯例和游戏规则的高端法律服务人才,这不仅是摆在中国律师行业和中国法律教育面前的重要问题,同时也是摆在各个新兴经济体国家面前的难题。中国政府和司法部门始终将建设民主富强的法治国家和先进文明的司法制度作为行动纲领,面对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时代发展需求,中国律师如何“走出去”并提供优质可靠的法律服务是我们必须回应的挑战。
在主题报告阶段,16名演讲人围绕“中国律师业发展史”、“商务律师事务所与公司法务”、“法律发展与公益事业”、“全球比较视角”等四个方面议题展开讨论。
“全球化时代的中国律师业”国际学术研讨会
[责任编辑]李敏妍 [信息提供]凯原法学院王展
活动主题:2011凯原法学论坛——"全球化时代的中国律师业"国际学术研讨会
活动时间:2011年6月11日8:00
活动地点:华山路1954号徐汇校区教师活动中心二楼会议室
活动安排:
8:15-9:00am 欢迎词
郑成良,上海交通大学副校长,凯原法学院教授
霍宪丹,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局长
季卫东,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院长、凯原讲席教授
David B. WILKINS,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律职业研究中心主任
9:00-10:30am 小组讨论(1):中国律师业发展史
演讲人:
刘桂明,《民主与法制》杂志副总编;原《中国律师》杂志总编
“中国律师的专业细化与身份泛化”
尤陈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
“民国时期的律师职业伦理”
程金华,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中国律师业发展的决定因素”
Carl MINZNER,华盛顿大学(圣路易斯)法学院副教授
“中国法律的转向”
主持人/评议人:
刘思达,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特别研究员,威斯康星大学麦迪逊分校社会学系、法学院助理教授
10:45am-12:30pm 小组讨论(2):商务律师事务所与公司法务
演讲人:
巩军,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中国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的发展”
陶景洲,美国德杰律师事务所亚洲业务执行合伙人
“中国律师事务所的海外扩张”
吴洪淇,厦门大学法学院讲师
“大型律师事务所的兴起:外部压力与内部结构”
刘思达,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特别研究员,威斯康星大学麦迪逊分校社会学系、法学院助理教授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的历史与挑战”
Takeo KOSUGI,日本东芝株式会社独立董事,原亚太地区法律家协会会长
“全球化时代的日本公司与律师的角色”
主持人/评议人:
邵景春,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2:00-3:30pm 小组讨论(3):法律发展与公益事业
演讲人:
徐卉,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
“解读中国公益律师”
Hyeon-Ju RHO,美国律师协会全球法治项目部中国项目办公室主任
“公益律师与律师业发展中的国际合作”
李学尧: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
“司法改革中的法律职业蓝图”
Joongi KIM,韩国延世大学法学院
“全球化有多远?韩国法律职业的全球化边界”
主持人/评议人:
Louise G. TRUBEK,威斯康星大学法学院名誉教授
3:45-5:15pm 小组讨论(4):全球比较视角
演讲人:
Mihaela PAPA,哈佛大学法学院法律职业研究中心博士后研究人员
“印度律师与全球化:关于全球化研究和法律职业社会学的理论综述”
Jayanth K. KRISHNAN,印第安那大学法学院教授
“未来经济发展的风险?关于印度法院、律师业与商务仲裁陷阱的评论”
Luciana G. CUNHA,巴西 FGV大学法学院教授
“巴西的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
Fabio de Sá e SILVA,巴西IPEA研究所研究员
“全球化与公益律师:来自巴西的经验”
主持人/评议人:
John OHNESORGE,威斯康星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东亚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5:15-5:45pm 结语
David M. TRUBEK,威斯康星大学法学院名誉教授
季卫东,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院长、凯原讲席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