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广大消费者分不清药品与非药品,而认为是药品质量有问题或者药品管理出现了问题,严重影响了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的形象。笔者到药监局工作6年有余,接到非药品冒充药品现象的举报、投诉、埋怨甚至愤恨不胜枚举。为此,笔者对非药品冒充药品现象谈点肤浅认识。
一、非药品市场鱼龙混杂、乱象从生
非药品(主要是消字号、食字号、食证字号、健字号、健用字号等所谓的保健品)冒充药品主要是指套用他种保健品批号、冒用过期保健品批号、杜撰保健品批号,且标示有产品成分(药用)、适用范围(各种疾病)、用法用量、产品批号等这类所谓的“保健品”,似食非食,似药非药, 通常采取暗示该产品或产品主要原料所具有的疗效的办法来暗示有治病作用,误导消费者。其惯用伎俩是 :使用药食两用物品作为产品名称,使用功能性语言作为产品名称,产品名称仿用中成药传统名称,商标、产品名称的字意以及包装等有误导倾向,在名称、包装上模仿药品,消毒产品宣传产品功效等。
一是批准文号乱写。市场上出现的各类所谓的“保健品”,其包装上标注的各种证号和批准文号多达几十种,如x卫食准字xx号,x卫食字xx号,x卫特食准字xx号, x卫食证字xx号,x卫(进)食准字xx号,x卫食许字xx号,x卫防保健字xx号,x卫健用字xx号,x卫消证字xx号,x药监健字xx号,x药监健用字xx号等,别说群众弄不清这些文号到底是不是经过审批的,就连市场监管人员也不一定都能搞清这些批号到底代表什么。
二是适用范围乱批。保健食品的审批权在国家卫生部(2003年7月前)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3年7月后),省级卫生、个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利益的驱使下变相越权审批,甚至有的市也敢乱批。如药监健字号、药监健用字号、卫消字号、卫食字号、卫食许字号、质监字号等,有的则将生产许可证号或卫生许可证编号、检验报告单序号标注为产品批号,更多的是杜撰虚假的批准文号或套用其他文号。如 “风湿类风湿筋骨舒通贴”,标示批谁文号为“黑卫健用字(2005)第059号,配方组成“生草乌、川芎、红花、冰片等”, 标示为“百年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监制”,适宜人群:适用于风寒湿热引起的腰、膝、肩、背疼痛、四肢不遂、关节不利、瘫痪、肢体麻木等人群,还有“骨质增生贴”、“克霉王栓”、“哮喘一次灵胶囊”、“修正颈腰康”、“麝香痔疮栓”、“蜈蚣透骨贴”、“一正痛消”等等,这些有“组成成分”、“适宜人群”、“规格、包装、贮藏、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 带有“药”字样的生产企业名称,像这种乱审乱批的“仿药品”在广大农村地区实在是太多太多了。
三是产品名称乱仿。有的“保健品”用的就是药品的通用名或近音、谐音等。有的包装、图案设计及颜色与药品非常相似,并且同样标注有规格、用法、用量及生产批号、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等。更为以假乱真的是,剂型相似,各类所谓的“保健品”大多采用药品的常用剂型,如片剂、颗粒剂、胶囊或口服液等,还有的用生产厂家混淆视听,有的包装上标注某某制药、药业、生物制剂等带有“药”字样的企业名称。其形式可谓五花八门,但其最终均为误导消费者,消费者往往把该类产品当做药品购买。如仿“京都念慈庵蜜炼川贝枇杷膏” (国药准字ZC200550012)的就有“念慈蜜炼枇杷膏”(食证字号), “京都蜜炼川贝枇杷膏” (食证字号)、 “御菴堂蜜炼川贝枇杷膏” (食证字号)、 “念慈堂”、“慈顺庵”、“念顺堂”等,乱七八糟。再比如:“666皮炎平软膏”(卫消字号) 仿“999皮炎平软膏”(国药准字号),妇科花红洗液、妇科千金洗液(消字号)仿妇科花红片、妇科千金片(国药准字号)
四是产品成分乱添。按照规定,除了国家已公布的允许“食药两用”的目录外,食品中绝不允许添加药品成分。在不少“治疗”性功能障碍的所谓“保健品”中,都不同程度添加有“伟哥”成分(化学名称为枸橼酸西地那非),在“治疗”糖尿病的所谓“保健品”中,都不同程度添加有降糖的西药成分(化学名称盐酸二甲双胍、格勒苯尿),具有减肥功能的所谓“保健品”中,都添加有西药盐酸西布曲明成分,降压的所谓“保健品”中,都不同程度添加有西药硝苯吡啶成分,还有“666皮炎平”(x卫健用字xx号),包装上注明主要成分是醋酸地塞米松乳膏,苗岭洁肤霜(x卫消证字xx号),含有丙酸氯倍他索,长期或过量使用可导致股骨头坏死等严重疾病。因此,患者一旦使用了没有治疗作用的非药品,将会延误病情治疗,使用含有激素的非药品,将对健康构成严重危害,甚至有生命危险。
二、药品经营使用单位乐此不疲
马克思曾说过:有了100%的利润人们就会冲破道德的底线,有了200%的利润人们就会冒着坐牢的危险,超过300%的利润人们就会不顾杀头的危险。据调查,信誉较好、生意较好的药店、诊所、卫生站非药品要占总销售量的10——15%比例;生意一般的药店、诊所、卫生站非药品要占总销售量的25——35%比例,其非药品利润达总利润的50-60%,生意较差的药店、诊所、卫生站就是靠非药品经营挣几个钱,形成卖一个吃三天的局面。虽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强了对药店、诊所的管理,也设立了非药品专柜,但一是非药品利润丰厚,店员、医生都乐于推荐,二是一般群众分辨不清,三是非药品广告狂轰滥炸,四是非药品大都是从流动人员手中通过送货上门的形式购买,五是加上食品、保健食品、保健用品、消毒产品和药品的监管分属不同的部门,某些方面法律法规上衔接还不够严密和完善,一些人钻了法律和政策的空子。以上种种,造成了非药品大行其道。
非药品冒充药品的危害性是明显的,此类产品在研制和生产过程中没有严格的质量监管,其危害性是潜在的,部分品种添加了多种药物成分,没有经过毒性试验和临床试验,出厂又没有经过检验,其到底有多大的毒性,谁也说不清。上市后,商家通过虚假宣传,扰乱了正常的药品市场秩序,更是增加了百姓的用药风险,从而威胁到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严重损害了药监系统的形象。广大农村地区,非药品冒充药品达到了触目惊心的地步。
三、非药品冒充药品迁怒于药监部门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研发、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监管,外界认为“涉药”问题都归药监局管理。
(二)药店的招牌一般都是“某某药店”, 药店归药监局管理,外界认为凡药店出来的都是药品,归药监管理。
(三)电视媒体播放的“虚假药品广告”、“非药品冒充药品广告”都是以治疗“xx疾病”为宣传内容,药店推销的保健食品基本上都是以“可以治xx病”为手段,更有江湖骗子推销的保健食品可以包治百病(试想,电视媒体、药店、江湖骗子推销非药品时他说“此产品不是药品,不能治病,只起保健作用,谁会买)等,都是以“药品”为口实,理所当然这种“药品”该归药监局管理。
四、从法律层面根治非药品冒充药品行径
《药品管理法》规定的“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应当定性为假药,是指要冒充业已存在的“药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的条款,其前提首先是“药品”。实际上非药品冒充药品行为中的名称相近问题,非法添加药物问题,仿冒包装问题,保健品宣传或暗示疗效问题,审批文号问题,不论从法律法规还是从证据等方面都难以对该类产品进行“假药”和“按假药论处”界定,因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的专项行动中一直处于一种相对尴尬的位置。国家相关部委局对非药品冒充药品“高度重视”,搞了几次的联合整治,由于食品、保健食品、保健用品、消毒产品和药品的监管分属不同的部门,整治行为一阵风,整治过程雷大雨小,整治结局涛声依旧,整治效果只能从“汇报材料”、“工作总结”中看到斐然成绩。说实话,任何一项规范、整治不从法律制度层面去研究,仅靠监管部门“协作”和“企业自律” 去达到目地 ,是肤浅的,也是不现实的,也只有从法律法规层面入手,才能解决问题,才能治本。奶制品出了问题,马上就有《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出台,问题解决了,食品出了问题,就有《特别规定》出台,形势趋向好转。非药品冒充药品出了这么大的问题,为什么就不能有新的法规出台或修订相关的法律法规?药监部门还要把黑锅背到底吗,背大背强吗?结合本人从事药监工作几年实践,就防范非药品冒充药品行为建几点幼稚的建议。
(一)建立退出机制。非药品冒充药品主要存在于药店、诊所和基层卫生站,从法规层面硬性规定,凡药店、医疗机构不得经营、使用非药品,只能经营、使用药品。如果要经营、使用正规的保健食品,必须单独设店经营。这样可以杜绝非药品冒充药品行为。
(二)事实上,没有“保健品”这个概念,约定所说的保健品实际上是“保健食品”,保健食品2003年7月前由国家卫生部审批,地方卫生部门无权审批保健食品,只能审批普通食品,从2003年7月起,保健食品移交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审批。2003年到现在,时间已近7年,原国家卫生部审批的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效期早已到期,那就说明现在市场上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以外的保健食品都是违法的保健食品。既然保健食品的监管权利已移到药监部门,那就可以对药店和医疗机构经营的非法保健(食)品定性为“非法的保健食品”, 一律下架退市,予以没收。这样也可以杜绝非药品冒充药品行为。
(三)及时新修订《药品管理法》。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已近十年,药品经营、使用条件和环境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新修定迫在眉睫。新修定时特别建议增加“按假药论处”条款,将凡表明功能或用途符合药品的含义(即在包装、标签、说明书、有关宣传资料或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上标示或宣传具有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疾病的功能或用途以及标示、宣传有功能主治或适应症,能调节人体生理机能,规定了用法、用量,或者组成部分含有《药典》和药品标准列明的成分)但又未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产品,均按假药论处,而不需要附检验报告。这样更可以杜绝非药品冒充药品行为。
非药品冒充药品现象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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