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是人类生存的基础但不可滥用——食品安全管理必须回归党的领导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从6月13日开始至20日,我国进入了第一个食品安全周。为此,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对此作出重要批示。他指出:“为进一步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举办以“人人关心食品安全,家家享受健康生活”为主题的食品安全宣传周系列活动,有针对性地普及食品安全法律和知识,十分必要。希望各界积极参与,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维护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形成重典治乱、依法深入开展专项整治的强大合力,努力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因此,中央对于食品安全的态度是明确的,那就是人人都要关心食品安全,家家都能享受健康生活。同时,自2010年11月公安部部署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伪劣商品犯罪“亮剑”行动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将打击食品药品犯罪作为“亮剑”行动的首要目标,连续发起“猎手”“猎鹰一号”“猎鹰二号”等专案集群破案战役,打掉一大批犯罪团伙,破获食品犯罪案件2400余起,药品犯罪案件850余起,查缴各类假冒伪劣食品、药品数以亿计,有力遏制了食品药品犯罪的猖獗势头。 但是,本应对食品安全负最终监管责任的卫生部却在举办“科学认识食品添加剂”的座谈会,并提出了记者黑名单,搞舆情监测。这确实让人感到有些错乱,本来应该监督食品安全的部门不作为,反而让公安部门来打击食品犯罪案件。

    在现代社会中,每个人和每个部门最重要的是应该找到自己的位置,作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别的不说,但说说食品添加剂的问题。我个人认为,食品添加剂(只要有这个功能,无论是不是卫生部所列的名录中的物质)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基础(见http://immunohealth.blog.sohu.com/165363574.html),但是,不可以滥用。

    即使是目前对于食品添加剂使用最为支持的卫生部,也认为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才不会导致人体健康的伤害。

    但是,现在我国究竟是在怎样使用食品添加剂呢?据《京华时报》讯(http://news.sohu.com/20110616/n310294361.shtml)(记者孙乾)“记者昨天从全国人大获悉,全国人大常委会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组近日完成了对各地的检查,日前在北京举行执法检查组第二次全体会议,梳理、分析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据了解,由于技术的限制,食品添加剂中有六成无法检测。据央视报道,卫生部工作人员表示,国家检测任何成分都要有依据,使用任何检测方法都需要通过多次实验论证,最后把检测方法列入国家标准。但是判定检测方法的研究过程比较复杂。据了解,我国目前2200种食品添加剂中,有检验标准的只占总数的近四成。这也就意味着,有六成食品添加剂无法检测。”

    这表明,我国目前使用的大部分食品添加剂(60%)是没有标准检测方法的,是无法判断何为适量,何为过量的?这也就是说,我国的大部分食品添加剂是在随意使用,也就是在滥用的。

     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后果是很严重的。很多人都愿意举食盐作为随意使用添加剂的例子。其实,盐吃多了,也是要得病的。比如,高血压等等。原来,我们没有这个知识,但是,随着科技的发展,我们知道盐摄入过多,会导致高血压,影响寿命和生活质量,所以,才可以警告大家应该限制食盐的摄入。而其他的食品添加剂则比食盐更加有致病力,必须在一定范围内使用。

     所以,不能责备公众现在谈食品添加剂就色变,就抵制,这不是他们无知,他们需要的不是空洞的科普,而是,有关部门和专家踏踏实实的工作。有关部门应该取消所谓的添加剂科普,而是把精力和资源都投入到还没有标准检测方法的食品添加剂的方法研究中去。

     我在此也呼吁有关部门尽快公布全部食品添加剂的检测方法,并要求企业在产品上逐一注明确切含量和有关的国家标准限量值,以保证公众选择权和知情权,对于一时难以确定检测方法的添加剂,应该暂停使用。

     食品安全的管理必须回归到党的领导和法律规定框架下。每个人都有责任和权利参与食品安全的讨论和监督。

     我国食品安全法更是规定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所以,记者报道食品安全的新闻,不仅是权利,更加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和责任,如果不报道,就是失职。对此,有关部门是应该保护和支持的。因为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五条 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因此,凡是拒绝媒体监督,以各种理由刁难记者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报道的行为,都应该承担责任。发现这种滥用职权的行为的记者和媒体,也又有权力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要求有关部门处理相关责任人。

    其实,我国食品安全法已经从根本上保护了人民的食品安全,而党和国家的领导人更是对食品安全关心备至,多次进行亲自批示,更是提出了“人人关心食品安全,家家享受健康生活”的主题。政府的很多部门比如公安部门更是以实际行动打击了破坏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只是,个别部门和个别专家还未能完全转变观念,但我相信,只要按照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指示,在法律框架内,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措施,我国的人民的食品安全形势前景是乐观的,“家家享受健康生活”的目标是值得期待的。

北京大学免疫学系   王月丹  博士

于学院路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