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家豪:房产中介霸王条款解读


67日,北京市工商局公布了首批27种涉嫌违法的不公平消费格式条款,其中涉及房产中介的有三项,一是在房屋租赁业务时,合同中规定双方提前解除合同的,按未履行租期全部租金的50%作为违约赔偿金。;二是在房屋买卖时,合同中规定甲乙双方私自完成买卖交易的,双方按居间服务费双倍赔偿给丙方。三是在房屋买卖时,合同中规定的甲乙双方不得拒绝丙方服务或要求退费。这三个条款均被北京市工商局列为霸王条款


北京市工商局表示,此次公布的首批27种不公平消费格式条款涉嫌违法,将责令企业改正,逾期不改的,将进行处罚。


在此,针对涉及到房产中介的三项霸王条款一一解读。


条款1解读,此条款是针对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条款,租赁双方,若有一方在租约未到期之前,私自终止协议的行为,所谓霸王条款是指违约方赔付守约方,租赁余期租金总和的50%来赔付守约方。此条列为霸王条款意指违约责任太高。那么,调整后的租赁合同违约条款,可以按月租金金额设定为违约金额,具体细节根据物业性质及标的来定。但,此条款虽被列为霸王条款,并不意味着租赁双方可以随意违约而不承担责任,希望广大群众正面理解。


条款2解读,此条款是针对房屋买卖环节,委托购房合同中,带看合同条款中或成交意向合同当中,居间方还没有收到足额佣金前的交易环节中的合同约定条款。所谓霸王条款是指违约方即约定给付佣金方,在绕过居间方后,买卖双方私自成交或通过第三方成交,违约赔付约定不合理。那么,调整后合同违约条款,可以按约定赔付固定金额而非佣金比例赔付,具体细节根据物业性质及标的来定。但,此条款虽被列为霸王条款,并不意味着买卖双方可以绕过居间方,私自或通过第三方成交合法化而不承担责任,买卖双方绕过居间方成交也是违约行为,希望广大群众正面理解。


条款3,解读,是指房产经纪居间服务中关于服务与收费的约定。所谓霸王条款,指此条款约定过于一刀切,忽视客户权益。那么,合同约定条款调整后,合同条款应分别列出哪些情况客户可以拒绝服务,哪些情况客户可以退费。但,此条款虽被列为霸王条款,并不意味着居间双方可以随意拒绝居间方服务,或随意要求居间方退回服务费用,希望广大群众正面理解。


房产中介三项霸王条款的出台,说明政府是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使房产租赁买卖居间交易更合理更公平。同时,也说明房产中介行业在合同条款完善上还需不断提高,在交易环节保护双方利益的法律意识有待加强;同时,也说明房产中介行业应加强法律知识学习与提升;同时,也说明房产中介行业服务水平与专业度还需不断完善。


在此也强烈呼吁,此次房产中介虽列有三个霸王条款,但更多的要强调双方利益的保证,在保护客户利益的同时,也要维护和保障房产中介行业的权益。我们相信,客户大多是守法诚信公民,但也有少数客户,不守约,不诚信,如因房价或租金上涨业主恶意违约行为,如客户为了逃避佣金找到业主私自或通过第三方成交的恶意跳单行为,如客户受第三方挑唆或第三方利益诱惑而恶意毁约,种种不守信行为,在房产中介居间环节,比比皆是。


所以政府在保护客户利益的同时,也应考虑保护房产中介居间方的利益,这样才能使行业良性发展,降低操作风险。


房产中介霸王条款列出,这次仅限与北京,未来可能会更大范围操作,针对房产中介行业多少会带来一定的冲击。在此,我们也希望房产中介行业自己的组织,能站出来更多的维护本行业的利益,使房产中介行业健康发展。北京当地的房产中介协会,已成立多年,不知是维护房产中介行业的呢?还是管制房产中介行业的呢?始终让人感觉雾里看花。我们希望房产中介协会是房产中介自己的协会,服务房产中介行业,而不只是政府的“传话筒”。。。。。。。


北京当地房产中介公司,针对霸王条款应及时修改合同条款,从而更好维护与保障客户利益,也避免自身受到处罚。


最后,希望房产中介行业借鉴霸王条款事件,更专业更优质地服务好客户,提高行业的美誉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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