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家阎延文:杜绝公民“被精神病”,还需配合刑法修订和“保护举报人”立法


    6月10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精神卫生法(草案)》,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广为公众拍手称快的是,历时26年、数易其稿的精神卫生法草案,首度对非自愿住院治疗内容做出全面规定:故意将非精神障碍患者送入精神病院治疗者,将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6月11日《京华时报》)

    近年来,“被精神病”现象屡次发生,草案的规定让我们看到了防治“被精神病”的希望。但是,“执法能否有效约束膨胀的权力之手,能否切实秉承人权保障理念”?“被精神病”现象从此能否被彻底杜绝?仍然是媒体和公众热切关注的焦点。笔者认为,如下几点更值得关注:

其一,“被精神病”最多发的群体,是被公权力送进精神病院的举报人。

     如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湖北省十堰市竹溪县公务员郭元荣,因举报单位领导被权力关进精神病院14年;河南省漯河市大刘镇的徐林东,因状告乡政府被送进精神病院;呼伦贝尔基层民警高作喜,因为不服领导对自己的不公正处理而上访,被强行送到精神病院;武钢职工徐武状告单位被送进精神病院,今年4月徐武“飞越疯人院”,逃到广州试图证明自己没病,结果被警方强行带走……在众多“被精神病”事件被曝光之后,弱势的人格与权力之间没有一点赢份的博弈,早已引起人们普遍的担忧和不满。这种打击举报人的方式要比开除公职、诬陷嫁祸,甚至迫害致死更绝然。因为,如果举报人被确定为“精神病”关进医院,就彻底失去了正常人的行为能力,失去了基本的人格尊严。试问:哪个部门还会相信一个疯子的疯话,去调查一个疯子的举报呢?一个“危害公共安全”的理由,举报人就被堂而皇之强行送进了精神病院,不仅他(她)自己永无出头之日,就是他们的下一代都饱受牵连;而那些遭到举报的官员却得以平安无事。

    现实中,“被精神病”成为个别部门封杀举报、抵制反腐的手段,也由此引发了社会舆论最集中的焦灼和愤怒。

 

其二,如何界定“故意”,又承担怎样程度的“刑事责任”?

    草案中规定:“故意将非精神障碍患者送入精神病院治疗者,将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以往在舆论力量下解决的“被精神病”问题,往往以受害者被解救出院作为终结,而幕后操作“被精神病”流程的责任人几乎很少被追究,至于受害者们最初举报的违纪问题和腐败嫌疑人,也往往淡出公众视野。只有举报人极其家属品尝无法挽回的生命苦果。而此次征求意见的《精神卫生法》其进步在于:这是第一次提出对“被精神病”追究刑责,不管如何,那些把举报人当作精神病人关押拘禁的贪官会发抖,那些昧着良心向权力出卖医德的精神病医生会感到震恐。

   但目前问题的关键是:“故意”如何界定? 责任人应承担怎样的“刑事责任”?又如何保证追究刑责的实施?有法律专家明确建议:不修改刑法的条款,“被精神病”的刑责无法实施。

 

其三,建议修订刑法条款,并加速“保护举报人”立法

   笔者认为:只有修改刑法和确立《保护举报人法》同步进行,“被精神病”的刑责追究才能得以实施。时至今日,《保护举报人法》已经过长时间的呼吁,但至今尚未成型。有媒体报道,“改革开放30年来,评出的10个反腐名人,其中9人都遭到打击报复。又如:阜阳市颍泉区委书记张治安违法占用耕地、修建豪华办公楼‘白宫’,其属下干部李国福仗义举报,在张治安操纵下,李国福被逮捕入狱,并在狱中‘蹊跷死亡’,而且株连无辜41人,此案堪称举报人悲哀的缩影!”因此,有网络调查表示,96%的公民表示不会举报。相比之下,近日印度民间反腐网站“我行贿了”蹿红,成为我国各大门户网站的头条新闻。人们在感慨之余,也在反思我国自身的反腐现状。其实,中国所以缺乏“我行贿了”网站,并非中国人的公民意识薄弱,也并非中央政府的反腐决心差,更不是中国的腐败现象太稀缺,而是现实中的“举报成本”太高,难度太大。站在反腐一线的举报人长期受到打击报复,甚至要冒“被精神病”的危险。

   现在有个别官员权力膨胀,一旦发现针对自己和本部门的举报人,立即强制定性为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利益。正如有评论指出:“明明是据实举报某个官员腐败,但官员以‘诽谤领导’罗织罪名……‘将部门利益乃至个人利益混淆为公共利益,将个人民事纠纷上升为危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几乎成为某些滥权者打压公民屡试不爽的灰色手段。”(《欲防“被精神病”,先定“公共安全”》 2011年6月11日《广州日报》 )在这种情况下,必须从法理上廓清社会公共秩序,与具体部门利益、个别干部利益的分野,将二者严格区分开来。

   笔者以为,一方面,正在启动大修的刑法条款中,应该明确增加“打击报复举报人应负刑责”的内容;另一方面,则需进一步加快制定《保护举报人法》,只有这两者与《精神卫生法》相配合,才能真正杜绝“权力行医”、公权滥用的弊端,真正杜绝公民“被精神病”的社会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