阎延文:三聚氰胺赔偿金,是罚款不是善款


    2008年底,导致儿童身心受损甚至死亡的“毒奶粉”事件,曾让30万家庭悲痛欲绝,无数国人为之叹息。这种剧烈的情感伤痛,绝非一个“三鹿”破产就能忘却。亡羊补牢,犹未为晚,其善后的11亿赔偿金,给患儿及其父母带来了生的希望。这是一笔安抚民心、关注民生、警示企业,树立政府形象的赔偿金。然而令人难以置信的是,面对这个灾难性的食品安全事故,赔偿金竟然在两年多时间内完全由中乳协和中国人寿操作,11亿赔偿基金信息从未公布。近两天来,毒奶粉赔偿金事件在各大媒体曝光,引起社会舆论的强烈质疑,被认为“无疑就等于三鹿毒奶粉事件又爆发了一次。”(人民网2011年6月9日),其对社会诚信和政府公信力的冲击与伤害,绝不亚于现实中的三聚氰胺。

    对于毒奶粉赔偿金之谜,笔者认为有三个问题值得思考:

一,三聚氰胺赔偿金,是罚款不是善款:

    据央视新闻6月8日报道:“两年多前,一笔总额应该为11.1亿元的赔偿金,由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牵头,22家企业筹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代为管理。”

   不难看出,这笔赔偿基金没有被定位为三聚氰胺毒奶粉的企业赔款,而是被装点成了“善款”。笔者以为,其中两个问题值得商榷:其一,中国乳协‘牵头’的提法不妥,中乳协作为乳品企业的全国性协会,在“毒奶粉”事件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主要负责人至少应被问责。一个‘牵头’的提法,就把违规者粉饰成了慈善家。其二,‘22家企业筹资’的提法更缺乏法律观念。22家企业生产的69批“毒奶粉”触犯了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造成全国30万患儿和数十万家庭的巨大灾难。这些乳品企业不是在筹资,而是被罚款,是对30万患儿的赔付,是对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救赎。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袁曙宏表示:“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成本最小化的天性,决定了仅靠道德、良心难以有效制止一些不良企业的违法行为,仅靠常规执法也不足以矫正其长期形成的行为惯性。”“只有严厉执法,才能遏制食品安全事件高发频发态势。”(新华网)

   然而,在毒奶粉赔偿金中,我们却看不到对中乳协及其会员企业严厉执法的迹象,更看不到除三鹿集团外的任何乳品企业及中国乳协的任何人员承担法律责任。笔者以为,任何企业、团体和个人都没有司法豁免权。否则,食品安全问题还将困扰中国,公众情绪还会一次次被“毒奶粉”、“毒血旺”、“毒黄瓜”、“毒豆芽”……引爆点燃,并最终危害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二.赔偿基金成立,30万患儿家长作为受害者话语权缺席

   在医疗赔偿基金建立之初,中国乳协相关负责人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患儿医疗赔偿基金是根据社会有关方面和法律界专家的建议,参照一些国家处理此类问题的通常做法,经22家企业反复研究、论证协商决定建立的。”

   众所周知,侵权赔偿应该由施害方和受害方反复协商,充分尊重受害方的赔偿诉求,依法确定赔付金额。而从中国乳协负责人的上述介绍可见,中国乳协和22家企业成了协商赔付基金的主体,而30万患儿及其家长作为获赔主体,却处于缺席失语的状态。这样的赔付能不能得到广大患儿家长的认可?赔偿基金的发放程序和监管方式,是否经过了获赔主体的认同?

   如果没有,那么由中国乳协“牵头”的协商,究竟用什么方式来保证受害人的利益?用什么途径来确保“毒奶粉”式的食品安全事故不再发生呢?

   三聚氰胺事件已经过去两年有余,如今,除“三鹿”破产之外,其他涉案的乳品企业均已“健步如初”,但很多患儿仍然遭受着病痛之苦。面对这些无辜而可怜的患儿,面对数十万受害家庭,面对全国消费者和社会公众,在基金建立之初就让受害方话语权缺席的中乳协,如何能对基金账目三缄其口?又如何能以”国家机密”的荒谬说法搪塞过关呢?

 

三.谁是中乳协赔偿金的监管者?

   11.1亿巨款如何操作?中乳协反复强调:“(赔偿基金)国家有人在管”,“我们在完成政治任务”,那么,究竟是政府的哪家部门在监管毒奶粉赔偿基金?中乳协的“国家机密”,应该由谁来公开?

   众所周知,自从设立了《国家公务员法》,政府行为受到了法律规范,对个别政府部门的违规行为,公民可以启动行政诉讼。而对民间团体和行业协会,目前还没有专门法律来监督。这样一来,民间团体和各类协会就成了监管缺位的灰色地带、规避社会监督的反腐死角。一些政府部门不敢做、不能做的事,某些协会做起来却肆无忌惮、理直气壮。近年来,随着官员问责制的展开,越来越多的政府部门和党政干部被问责,但对协会的“出位”行为,却缺乏问责监管力度。无论中摄协的“最牛文件”、 中作协的“奢华会议”,还是中乳协的“情绪感染”,尽管都引起社会的强烈质疑,却几乎看不到协会官员被问责的报道。甚至像三鹿毒奶粉如此震惊中外的重大事故,其主管单位中国乳协,不仅仍然没有任何官员被问责,反而成了11亿巨额基金的主管方。

   应该说,近年来频繁爆发的“协会”乱象,充分表明对协会的依法监管,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