飘窗不能随意“赠送” 共用建筑面积计算更明白
《天津市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范》补充新规
本报讯(记者 刘英潮)日前市国土房管部门下发了《天津市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范》补充规定的通知。按照该补充规定,管理部门首次明确了“飘窗”的定义用途,对属于定义用途的不计算建筑面积,而对部分开发商随意定义飘窗并“赠送”面积的行为将进行有效制约。此举将有利于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统一房屋面积测算的依据。补充规定自本月起执行。
据介绍,《规范》补充规定指出,“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飘窗、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烟道、壁炉等不计算建筑面积。”对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图纸中,明确为飘窗用途的房屋部位,不计算建筑面积。对于未明确为飘窗用途的类似建筑形式,按照以下标准执行。房屋中类似飘窗的建筑部位,当窗台面与室内地面的高差大于或者等于0.3米,自外墙墙体外边线至飘窗外边线距离小于或者等于0.6米,窗台面至飘窗顶板底高度小于2.2米时,按飘窗对待,不计算建筑面积。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按其围护结构外围的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业内人士指出,本市过去执行的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范中仅简略地要求对飘窗不计算建筑面积,但是对飘窗的定义不太具体,这也让一些开发企业以赠送飘窗的名义促销房屋,将不属于飘窗的部位也标榜不计算面积,不仅误导了市场,甚至还出现了一些纠纷。新规有助于此类问题的纠正。
此外,补充新规再次强调了房屋共用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定,楼梯间、电梯间和走道位于地下人防或地下车库时,按照地下人防或地下车库对待计算建筑面积,不进行分摊。地下室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设计功能时(人防或车库、设备用房),楼梯间、电梯间和走道按其座落的功能部位确定其是否分摊。物业用房按户室对待,设在地下车库、人防的物业用房不参与共用面积分摊。设计用途为住宅的房屋,其底层的储藏室(车库)按住宅功能区对待。
《天津市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范》补充新规
本报讯(记者 刘英潮)日前市国土房管部门下发了《天津市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范》补充规定的通知。按照该补充规定,管理部门首次明确了“飘窗”的定义用途,对属于定义用途的不计算建筑面积,而对部分开发商随意定义飘窗并“赠送”面积的行为将进行有效制约。此举将有利于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统一房屋面积测算的依据。补充规定自本月起执行。
据介绍,《规范》补充规定指出,“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飘窗、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烟道、壁炉等不计算建筑面积。”对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图纸中,明确为飘窗用途的房屋部位,不计算建筑面积。对于未明确为飘窗用途的类似建筑形式,按照以下标准执行。房屋中类似飘窗的建筑部位,当窗台面与室内地面的高差大于或者等于0.3米,自外墙墙体外边线至飘窗外边线距离小于或者等于0.6米,窗台面至飘窗顶板底高度小于2.2米时,按飘窗对待,不计算建筑面积。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按其围护结构外围的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业内人士指出,本市过去执行的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范中仅简略地要求对飘窗不计算建筑面积,但是对飘窗的定义不太具体,这也让一些开发企业以赠送飘窗的名义促销房屋,将不属于飘窗的部位也标榜不计算面积,不仅误导了市场,甚至还出现了一些纠纷。新规有助于此类问题的纠正。
此外,补充新规再次强调了房屋共用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定,楼梯间、电梯间和走道位于地下人防或地下车库时,按照地下人防或地下车库对待计算建筑面积,不进行分摊。地下室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设计功能时(人防或车库、设备用房),楼梯间、电梯间和走道按其座落的功能部位确定其是否分摊。物业用房按户室对待,设在地下车库、人防的物业用房不参与共用面积分摊。设计用途为住宅的房屋,其底层的储藏室(车库)按住宅功能区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