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评估补充新规


本市出台房屋征收评估补充新规
本报讯(记者 刘英潮)记者昨日从市国土房管部门获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市下发了《关于房屋征收评估等事项的通知》,其中规定征收房屋的价值将参照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向原房屋征收评估单位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公有租赁住宅房屋征收补偿金额的95%给予房屋承租人。通知自2011年6月8日起施行,至2016年6月7日废止。
据悉,该通知规定:按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的,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因素。其中,按照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评估的,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是指所在街、乡镇行政管辖区域内)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评估确定基准价格,并结合被征收房屋的状况在5%以内进行修正;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没有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以相邻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评估确定基准价格。
房屋征收评估单位应当将初步评估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7日,听取被征收人意见。被征收人要求按照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补偿的,应当自收到分户评估报告单3日内向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书面申请。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接到申请后2日内,应当通知房屋征收评估单位按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并在5日内出具分户评估报告单。在房屋复估及专家委员会鉴定条件上,新规要求:被征收人或者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应当自收到分户评估报告单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屋征收评估单位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原房屋征收评估单位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
值得人们关注的还有,新规对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租赁房屋的补偿分两种情况:住宅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的5%给予被征收人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的95%给予房屋承租人补偿;非住宅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的20%给予被征收人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的80%给予房屋承租人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