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离异夫妻在协议离婚时,约定双方共有房产一层归女方和女儿所有。离婚不久,女方写下一份承诺书,声明愿意放弃房屋产权,归还男方及子女所有。此后,该房屋一直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由于在外生活居无定所,女方要求搬回住所居住,却遭到男方拒绝。因此,女方和女儿将男方告上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一层所有权。
近日,法院判决,房屋一层归女方和女儿所有。
两年前,阿霞(化名)与阿远(化名)离婚。离婚时,他们签写了《自愿离婚协议书》,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进行了约定。双方约定夫妻共有房产一层归阿霞和女儿所有,二层归阿远和儿子所有。
离婚后,双方按照离婚协议书关于房屋产权分配的约定居住。不久,阿霞又写下一份承诺书,声明愿意放弃房屋产权,归还阿远及子女所有,随后便搬离该房屋。此后,该房屋一直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房屋产权证载明阿霞和阿远共有房屋产权。
由于在外生活居无定所,去年,阿霞要求搬回住所居住,但遭到阿远的拒绝。去年年底,阿霞和女儿将阿远告上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一层为她及女儿所有。
今年4月底,该案公开审理。庭审中,阿霞提出其签写放弃房屋产权的承诺书是阿远威胁、殴打所致,而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不具有法律效力,赠与关系不成立。而阿远却认为,阿霞赠与房产所有权的承诺书是真实有效的,赠与关系已经成立。即使阿霞欲行使撤销权,也已经超过了法定的一年时效。
阿霞的赠与是不是合法有效?如果有效,阿霞还能否要回曾属于自己的房产?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赠与合同具有诺成性,阿霞书面放弃房屋相应产权,赠与阿远及儿女,该赠与关系已经成立。阿霞称承诺书是阿远对其施加胁迫所致,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
法官告诉记者,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转移之前,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撤销先前赠与,而该案房屋一直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赠与财产所有权尚未转移,因此,阿霞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先前承诺书的赠与内容。据此,近日,法院判决:房屋一层归阿霞及女儿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