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醉驾入刑问题,本无研究,也没有写过文章。不期而与一位素昧平生的律师在这个问题上进行一两个回合的探讨,完全是因为这位律师的诚恳。
这位易胜华律师,两周前作为作为持反对醉驾入刑观点的嘉宾参加了凤凰卫视辩论节目“一虎一席谈”,设下了一个特殊情境的“问题陷阱”向醉驾入刑的倡议者发起挑战。我在此后的“论证与辩论分析”课堂上把这一段电视辩论当作“提问策略”案例与同学们一起讨论。(参见《醉驾辩论中的提问陷阱》)课堂日志贴到博客后,点击者刚到30人,不知怎得就把这位律师“招”来了。
他告诉我:他在电视辩论中有未尽之言,另写了一篇文章请我去看。这样,我就从自己搜狐博客“跨界”走到易律师所在的新流博客,以“新浪网友”的名义,与这位辩论场上咄咄逼人,辩论场下虚怀若谷的易律师进行了一番交流,也是一种难得的交往体验。这使我再次体会到:互联网上的陌生人之间观点交流,本不必有那么多顾忌,有真诚和相互尊重就够了,因为目的比较简单、单纯。
易律师的文章标题为《“醉驾一律入刑”忧思》,文章很长,感兴趣的朋友可跟着这个链接去读,我在这里不录。http://blog.sina.com.cn/s/blog_60c125880100rye3.html
我在这篇文章后面的跟贴是:
易律师这篇文章,有深沉的思考、具体的论据。我感到有较强的说服力。
其中,我认同的论证,包括:
1、 文章第三部分关于刑法总则13条的效力具有普遍的效力,因而也应当适用于“醉驾”的论证。紧接着一段的“归谬”更增强了其论证力。这个问题比较复杂。但易律师的论证路径是不容易推翻的。
2、 文章第五部分关于“某个醉驾者启动引擎后,车子只移动了不到50公分”这个论据,较好地证明了“显著轻微”的状况是存在的。这个论据有效,比易律师在“一虎一席谈”给施杰律师设下的那个“提问陷阱”的极端情况,效果更好一些。
其中,我仍然不容易接受的论证包括:
1、文章第二部分以“醉驾”量刑之轻的具体论据来论证“醉驾”应当宽免。其实,易律师通过对几种不同行为的法律量刑标准来论证“醉驾”量刑之轻,是很成功的。但是,这个结论不能进一步成为支持“醉驾”作为一种危害轻微的行为应得到宽免的结论。我总觉得这样的推论有点“丐题”的谬误,即以它本来很轻作为前提,来论证它应该处罚更轻。
2、第五部分关于“疑罪从无”的论证。其实这个观点易律师在“一虎一席谈”节目中已经表达过了。我看节目时就感觉不合适。“疑罪从无”的法理,主要着眼于证据的有无问题。而在统一的酒精含量标准之下,一个人构成“醉驾”的酒精含量,是一个确定的、统一的标准,不存在“疑”和“无”的问题。“疑”的是一个人喝了和别人同样的酒之后是否神志清醒。这里存在的问题。这显然已是甄别成本问题。法律用统一的标准,已经避开了甄别成本问题。统一的标准,贯穿于整个司法体系,它是司法的规律。
此外,易律师对司法倒退的忧心,包括对“连坐”观点的批评,我当然是同意的。
易律师分别在他自己的博文后和我的博客留言,回应了我的意见:
马老师:谢谢您的回复。对您不同意见的部分,我做一下回应:
1、我的本意并非以“量刑很轻”来推论对它“应该处罚更轻”,可能是在修改文章的时候,为避免重复,删除了一个论证的环节。即:如果对量刑最轻的“醉驾”,在其情节显著轻微的时候,我们不能做到“从宽”,而要一律入刑,那么,我们又什么理由对其他比它法定刑更重的犯罪行为“从宽”?如果“醉驾”必须一律入刑,那么,其他犯罪行为也应当一律入刑。那么,“宽严相济”也就无从谈起了。
2、关于“疑罪从无”、“有罪推定”的问题,也许我的用词不一定准确,但是我找不到更好的词语来表达我的意思。就这个用词是否恰当的问题,我和身边的几位朋友也展开了很长时间的讨论。“疑罪从无”原则又称“有利被告”原则,“由于现有证据既不能证明被追诉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也不能完全排除被追诉被告人实施了被追诉犯罪行为的嫌疑,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从诉讼程序和法律上推定被追诉被告人无罪,从而终结诉讼的行为的法律原则。”
准确的说,疑罪从无原则是一个定罪的原则,而我将其推进到作为“证据认定”时应把握的原则。从文字表述上不一定严谨,但是基本意思读者也应该明白。一时想不到更合适的表述了。
马老师,我注意到您对此文第二点、第三点、第五点分别进行了评价,但是第四点却没有发表看法。不知第四点你是如何看的,能否赐教?
我接着回复:
谢谢易律师的认真回复。
我觉得您对我第一个不同意见的回应是有效的。即您把您的论证路径展示得更为完整了。因此,这个回应,至少目前对我的直接质疑是有效的。
关于使用“疑罪从无”之说的合理性,谢谢您的解释。我也猜测您是在比喻或类比的意义上使用这个概念的。这个类比的有效性,要取决于法案[庭]上对方律师(公诉人)的反驳,也取决于法官是否接受。我并非法律中人,就不敢多说了。
关于您的第四部分,即关于“醉驾一律入刑不具有长期可操作性”的论证,我觉得您引入盗窃罪、重婚罪和“包二奶”的论证是有力的,其抽象判断“把有限的司法资源,过度地用于打击轻微犯罪行为,必然影响到对其他严重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也是可以接受的。只是,我不敢肯定的是:“醉驾”这种威胁到他人生命,有着许多惨痛案例的行为,一方面看着确实离我们每个人都很近——因此也显得很轻微,另一方面,它可能带来的危害确实比盗窃罪、重婚罪和“包二奶”实际要要严重得多。因此,醉驾作为一种可能通过严惩才能改变的恶习,会不会随着集中整治而会大幅减少。如果是的话,那么,短期的严惩、集中食[使]用司法资源就是合理的;也不必担心“长期可操作性”的问题。这一点我没想清楚,也就没有回应。
我回头把您的文章(链接)我您与我的互相回应贴到我博客的正文中。
谢谢您!
——少华
我们的讨论就到此为止。我想易律师不惜费功夫专门注册了一个搜狐博客到我这里征求意见,他的目的已经达到了:不是要找一个对手“灭掉”,而是找人试炼一下他自己的论证是否可靠。这种对待认识和论证的真诚和认真的态度,是特别值得尊敬的。我把这些记下来,不仅作为一段思考的记录,更是作为一段网络交往的记录。所以分类在“博友”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