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跳单” 中介起诉


客户“跳单” 中介起诉

本案案情情况(简略):
   原告起诉称:2010年5月,被告与原告签订房屋求购委托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房屋购买居间服务,被告按照约定的标准支付代理费;若被告一方与原告介绍的卖方在看房后的六个月内未通过原告完成该房屋买卖交易的,视为被告违约,应向原告支付全额代理费并承担违约金。2010年6月,被告未通过原告,私自与前述房产的产权人签订《杭州市房屋买卖合同》并过户。原告认为:被告已经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协议,请求法院判令:
1、支付委托看房代理费8000元,并承担违约金8000元,共计16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认为:
   根据《房屋求购委托协议》第4条第一款内容显示:甲方或者其代理人、亲属与乙方介绍的卖方在看房后的六个月内未通过乙方完成该房屋买卖交易的,视为甲方违约,应向乙方支付全额代理费并承担该代理费一倍的违约金。
    以上条款明显属于格式条款,乙方免除了其责任、加重了甲方责任、排除了甲方主要权利的,也没有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甲方注意,故而该条款无效。如果按照原告的意思,假如说被告看了10套房子,就应该买下这10套房子,否则就应该支付全部委托购房代理费与违约金,这显然是不合法不合理,更无公平性可言的。
后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
1、 被告支付违约金3000元;
2、 驳回原告的其他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