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心洲:我向王月娥公开投不信任票


释心洲:我向王月娥公开投不信任票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依据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参与社会监督是每个公民的社会责任,公民的选举权和监督权受法律保护。
    首先,我写的《王月娥“董珂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遭质疑》关于“基本属实”等于“不太属实”的观点已经说的很清楚了,这里不再赘述。王月娥可以在网上找找看看。
    其次,我在新浪《阿邦的弟弟》博客里见到有这样一篇自称是王月娥在2011年3月10日递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文帖(以下简称王文)。“王文”称“陈守邦找借口骗取董进入家中,就从中午一直赖到晚上,最后采取威胁、恐吓等鄙劣手段强暴了她。第二天中午,这个流氓又故伎重演,又不顾我的反对将她强暴。”请问这句“不顾我的反对将她强暴”里的“我”指的是谁?如果指董珂,落款应该署董珂的名字,因为落款署的是王月娥一个人的名字,礼泽洲认为这里的“我”字应该指的是“王月娥”,否则这篇文章整体就显得太粗糙了,最起码是雾里看花终隔一层。
    按照“王文”理解,当初王月娥应当知道“流氓又故伎重演”,但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诸如报警、找相关部门等救济手段,而是任其发展导致“强暴”事实的发生。这种主观故意放纵“流氓又故伎重演”,实在是很可怕的不作为行为。这只能说王月娥比董珂更加软弱无能。现在借着假记者发难提出问题,简直是荒唐可笑。
    我向湖北代表王月娥公开投不信任票!
    其实,随着政治文明的发展,公民的民主意识不断增强,当家作主的主权意识也逐渐明晰和强烈。而管殿富代表故事的背后,便提出了一个深层次的问题:对不认真履职、不称职的人大代表,公民如何依法启动“弹劾机制”,打破代表“终届制”,是推动民主制度建设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
    主权在民是我国宪法的核心。而公民通过选举的方式将手中的权力委托给自己信得过的人代为行使,这是人大制度的实质。因而,人大代表受选民的政治委托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其履职情况,不但反映出自身的代表意识、综合素质,而且承载了厚重的民意。对民众的期盼,每一名人大代表都不可漠视、逆拂和敷衍塞责,这是一种基本要求。
    可事实上,由于现有的人大制度设计的不尽合理,代表本身在构成上就为这种不作为埋下了“伏笔”,一是官员代表、名人代表太多。由于他们自身工作上的缘故,“代表”往往成了一种“副业”,相应地削弱了自身的履职能力;二是组织指定代表过多。这就势必出现一些素质不高的人进入代表队伍,受自身素质的局限,他们的履职往往出现“心有余而力不足”的尴尬场面。因而,一些代表“三年不说话”、“五年不发言”、“两百名代表提六件建议”,不为民请命,不张扬民意、反映民情,有愧于“代表”这一神圣称号。
    近年来,为切实解决代表履职能力不强问题,许多地方不断创新代表工作方法,比如建立代表述职制、实行代表专职化、启动“弹劾机制”、打破代表“终届制”等等,这都是有益的尝试,在一定程度上为代表加压加力,激发了代表履职积极性。
    但笔者认为,要真正使以上制度落在实处,最重要的是不能忽视作为政治主体的公民的作用,也就是说,必须从制度层面上保障选民对代表的履职有足够的知情权、发言权和选择权。“是骡子是马,拉出来遛遛”。只有选民的监督、“弹劾”成为一种政治常态,民主制度建设才能尽快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