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赞同权的三个阶段
新快报日期:[2011-05-07] 版次:[A42] 版名:[意见周刊·专栏] 字体:【大 中 小】
■梁发芾
正在进行的个税修正案的讨论,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其实,个税讨论引出一个非常重大的问题,就是纳税人的赞同权及其实现的问题。
纳税人权利可以说是一组权利,这一组权利中最重要的就是赞同权,或者叫做同意权。纳税人的赞同权的意思是,税收是纳税人向国家让渡自己的部分财产权,这需要得到纳税人的同意。纳税人不同意而强行征税,那就是暴政苛政,纳税人就没有服从的义务。只有得到纳税人赞同的税收才是合法的税收。
纳税人的同意权,起源于中世纪的欧洲,在英国得到确立,在美国得到深化,而在现代西方国家又有新的发展。
中世纪欧洲的国王,虽然名为国王,其实其统治权是受到贵族和教会的限制的,比如税收,国王如果确实需要征税,则需要和贤人会议的贵族们协商讨论。贤人会议其实是由贵族组成的贵族民主机构,是后来议会的雏形。这种制约的机制对于国王当然是很不爽的,他力求突破这种限制,比如13世纪时候英国的约翰王,就力图向贵族征更多的捐税,用来发动战争。这引起了贵族的武装反抗,国王被迫签署了一份叫做《大宪章》的文件,承诺不经公众同意,不能课税。当然,这里的公众,主要指的是贵族。此后,新任国王大多要重申《大宪章》的精神,而在此过程中,英国逐渐形成了议会。议会成为税收的批准机关,代表全国的纳税人行使税收赞同权。议会的制税权,在1689年的光荣革命后就完全奠定下来。这可说是纳税人赞同的第一阶段,一句话概括就是“无赞同不纳税”。
议会代表纳税人行使对于税收的赞同权,这本来也是没有什么问题的,在当时,议会中的上议院代表贵族,而下议院则代表更广大的资产阶级和城市平民阶层,随着资产阶级的壮大,他们成为纳税的主体,英国议会的制税权也被下议院控制。一般来说,下议院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代表广大的纳税人。不过,美洲殖民地的税收问题给议会制税权提出了挑战。
当年,作为英国殖民地的美洲人民,可以说处在山高皇帝远的蛮荒之地,英国的议会中也没有来自殖民地的代表。这种情况下,十七十八世纪,英国议会却向美洲殖民地制定了一系列的征税法律。殖民地纳税人对此提出了质疑。他们的观点是,第一,美洲殖民地在英国议会中并无代表,殖民地的利益没有被真正考虑;第二,英国与美洲相隔万里,美洲当地的经济社会情况绝非远在万里之外的英国议员所能准确掌握,他们为殖民地人民制定的税收条例并不符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这些观点被概括为“无代表不纳税”。这个思想的提出,应该说是纳税人赞同权进入了第二个阶段:必须有实际的代表,真正代表纳税人去行使税收赞同权。
美国建国的历程,为纳税人的赞同权树立了又一座里程碑。虽然,议会被认为是代表了人民,代表了广大的纳税人,其实,这种理论主要还是一种推定,因为在没有完全实行普选的地方,议会议员往往是通过指定或别的方式产生的,并非真正来自人民的选举、委托和授权。
在一般情况下,如果议员的利益与纳税人的利益具有同质性,或者说有“共享利益”,那么,也可以推定,他维护自己利益的时候,也同时维护了那些和他利益一致的其他纳税人的利益,这或许也可以被推定是一种代表行为。但是,这种不是由选举产生,未经严格授权,不受纳税人监督的所谓代表,并不存在为纳税人负责的义务。尤其像美洲这样特殊的地方,在英国议会中没有代表,显而易见,其利益是很难被真正代表的。可见,纳税人的赞同权不但要由议会来行使,而且议会中的代表也必须是真实而不是虚拟的代表,能够真正代表纳税人说话。否则,议会也会像专断的国王一样,向某些特殊的民众强加税收义务的。
进入现代社会后,随着信息、交通等技术的发展和政治理念的更新,纳税人同意权的表达和实现,又有新的内容。除了选派代表去议会行使同意权,现在纳税人有更多的机会直接参与对税收的讨论,直接地行使赞同权。税收当局将税收方案公布出来,征求多方的意见,纳税人的参与机会更多了。这方面最典型的是瑞士,从1848年到1993年,瑞士将43部税收法律交付全民公投,结果有20部未获通过。
在美国的一些州,通过公决决定是否开征一项税收,也是惯常的手段。这种直接诉诸纳税人的税收同意的做法,或许可以用“无参与不纳税”来概括。广泛而深入的参与,带来的是税收的公平合理以及纳税人自觉的配合与服从。
纳税人赞同权的三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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