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攀
4月26日《南方农村报》报道:4月15日,广东连南县香坪镇盘石村村民唐小东,拿着一份村委会开出的收据告诉记者,为了让村干部出面调解他和邻居的一起纠纷,他去年向村委会缴纳了200元的“纠纷受理费”。唐小东介绍,2008年底,盘石村委会向每户村民发放了一份《村规民约》,而他缴纳“纠纷受理费”的依据就是其中的规定。
这种以收费和罚款为内容的“村规民约”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误解多数原则,用多数原则剥夺个人法律权利,与法治精神背离;二是扭曲管理思路,罚款和收费与乡村治理背道而驰,甚至成为谋利工具。
盘石村这一“村规民约”由村民大会通过,听起来合情合法。但事实上,多数原则并不适合所有事项,比如公民的合法权益就不能靠多数原则予以剥夺。该村“村规民约”剥夺的很多都是个人的法律权益,比如,“无理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情节较轻者每人罚款200~300元”,“乱搞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各罚款1500元”等。阻碍公务、乱搞不正当两性关系,别说有些没有法律惩罚,就是有,也应严格按照法律执行,而盘石村这么规定有私设处罚之虞。
正因为如此,一些村民不满,并将此反映到镇政府。但没想到香坪镇纪委表示,这是村民大会通过的,镇里没法干涉。可见对多数原则的误读,不只是村干部。
而更令人担忧的是收费和罚款。诚然,收费和罚款是最有力度的管理手段,尤其是在农村,比如计划生育罚款。但显然,这并不是主要和首选的。一些社会管理之所以扭曲,就是陷入了执法等同于经济处罚的误区,同时,罚款和收费还暗藏着各种腐败风险。
盘石村的“村规民约”颇像旧时中国农村的乡绅之治。限于官方力量不足,旧时乡村大量的社会纠纷靠乡绅调解。而这种乡绅治理原本就充斥着利益因素。过去,主导农村社会治理的乡绅,有的是返乡官员,有的是官员亲戚,维持他们体面生活的经济来源就是在调解纠纷中收取调解费。比如,曾国藩在京做官,其弟曾国潢就利用调解村民纠纷的方式赚了不少钱。试想,收费和罚款成为管理村民的主要方式时,“村规民约”就变成了村管理层取利的“法理依据”。
因此,像盘石村这种有悖法治精神、扭曲管理理念,甚至暗藏腐败风险的“村规民约”,应当得到及时干预和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