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利、市场扩展秩序与自利本身的演化


       很多人反感经济学动不动就讲自利,以及把经济学建立在纯粹自利的基础上。归纳起来,有这么几种原因导致这样的想法:

1.现实中的人是复杂的、非纯化的,经济学为了获得一种理论上的纯洁性而放弃了对于个体刻画的现实性。从不现实的假定出发使得我们不能分析到底真实世界到底是如何运作的。

2. 如果人都是自利的,很可能,一个正常的市场运作所需要的人际关系基础都是不可能的,丛林社会很可能成为现实。

3. 从种群演化的视角出发,一个种群的存活和繁荣总是建立在这个种群中某些主体自我牺牲的基础之上。如果种群中所有个体都是自利的,反而会降低种群的生存适应性。

不用说,从表面上看,上述每一个理由听起来都很有吸引力;而要能够驳倒它们,都得费些脑筋(到底能否驳倒,这只能随着论证的深入才能知道。)。例如,针对理由2,很多人会说,难道不是吗?中国出现的毒奶粉事件、各种的食品安全问题,难道不是因为个体都缺乏基本的伦理道德观,都只知道自己利益最大化,才造成的吗?相反,如果一个个的企业考虑一下消费者的利益,怎么可能会如此呢?又如,有人会从实验经济学的角度说,当一个群体中利他的人的比例低于一定限度时,这个群体会向一个对所有人都不利的格局收敛,而这也意味着,(基于个体自利的)市场扩展秩序反而因为所有人都是自利变得来不可能,等等。

我是倾向于接受经济学以自利作为基础性的假定的。我的想法很简单:自利无非是说个体总是采取行动促进而不是损害自己的利益而已,它所基于的逻辑前提是公理性的、最不容质疑的,即:只有自己才最知道自己最需要什么,怎样才能使自己获得更大的满足感,或者,使自己的境遇得到改善。

按照这个理解,自利的反面并不是简单的利他,而是:他人比作为主体的个体更知道他需要什么。暂时地,我把这个假定称为“父爱假定”。它与自利假定相比,在如下意义上是一个不具有普遍性的假定,即:它必须首先假定谁是那个“更知道他人需求”的“父爱”实施者,谁是那个不知道自己需求的“被父爱者”,而这,本身又必须:要么在个案中诉诸经验判断,要么,必须诉诸更为基础的逻辑,通过它来论证某些特定的主体(如某人或某组织)是父爱实施者,另外某些特定的主体是“被父爱者”。

在一定意义上,自利假定和父爱假定就像欧式几何和非欧几何各自关于平行线是否相交的假定一样,两者各自对应着不同的、但在某种意义上自洽的逻辑体系。从自利假定出发,我们有交易,有市场,市场经济,或者更宽泛地讲,有人类扩展秩序。从父爱假定出发,我们有基于亲缘关系的小农经济,或者基于权力的计划经济——不管是哪种形态,都是封闭的、不可拓展的等级“秩序”。

如果我们按照上面的方式理解自利假定,那么,就必须承认,经济学用来作为分析基础的个体自利假定只是一个逻辑表达,它不涉及个体到底如何自利、个体所采取的(当然是自利的而不是自害的)行为是否对他人产生有益的影响的问题。也就是说,既然个体自利假定是一个逻辑表达,那么,我们就不能先验地锁定它的经验形态——我们既不能认为,在一个特定的场景中个体必须如此行为才是自利的,也不能认为,必须产生某种特定的效果-----例如,对他人有害---一个行为才能称得上自利的行为。

目前,人们对于自利假定产生的诸多误解都是因为:人们对于经济学中的“自利”假定采取了一种直观化的理解方式,而不是把它当做一个逻辑表达、当做一个对经验敞开的概念,而是不自觉地在经验上将它锁定为:自私自利的行为、损人利己的行为,或者只考虑狭隘的物质利益的行为等等。实际上,正确的理解是,我们只能认为个体做任何一件事情总是试图促进他自己的利益,如此而已(其反面是,个体做一件事情就是为了损害自己的利益(Intend to impair one’s own interests)——这个说法显然是不合逻辑的。)。至于说,他自己的利益到底是什么,是物质利益还是别的什么利益,以及客观上他这样做到底对他人的效果是积极的还是负面的,这是留待经验判断的事情。

例如,个体A热爱自由,他对现实中任何对于自由的恣意限制都非常敏感,为此,他愿意牺牲很大的物质利益而捍卫他偏好的这种“财货”。客观上,他的行为有助于形成好的制度,因此会惠及他人。对于A的这种行为,我认为正确的理解应该是:它是自利的,也就是说,A认为他这样做是有助于促进他自己的利益的(虽然看起来是在减损他自己的利益,如果你把利益狭隘地理解成物质利益的话;以及虽然它客观上利他),否则,他就不会这样做。

这种理解可能会让有些人觉得不太好接受。但是,我想,如果我们能够进一步认识到,个体的需求本身也是演化的,因此,到底自利的个体采取什么样的行为来促进自己的利益也是会演化的,那么,我们就应该可以理解,自利作为一个逻辑表达,它的经验呈现可能变得来越来越利他。例如,随着时代的进步,更多的个体认识到了个体自主性的价值,这些个体给予精神上的自由更多的权重,那么,对于这些个体来讲,自利驱动本身就会导致他们对影响了他们生活的强权进行反抗等。

当然,在我们这个社会,确实存在着一群人,他们不是针对那些直接影响他们自身生活的种种不义进行反抗,而是为了别人在做这样的事情。这样的人的存在,对于这个社会的进步不容否认。不过,我要强调的是,就这样的行为于一个好的扩展秩序的形成而言,它的意义可能并不能盖过无数个个体出于自利而对自身利益的捍卫。想象一下,一个扩展秩序怎么可能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上,即:一个个体或群体总是不能自己捍卫自己的利益,总是需要他人来替代他做这个事情?当然,考虑到从很多个体没有权利意识到权利意识被唤起,这总是需要一个过程,而这个过程,总是需要有先行者,我们确实可以说,很多公共知识分子的行为主要是利他的。这种利他行为,与前面提到的基于“父爱式” 利他行为具有截然不同的性质:前者,是为了使个体最终能够自利,使基于个体自利的自发秩序能够不断地扩展,而后者,则是为了把个体控制在那个被认为具有更高理性的主体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