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产分割二十问之六: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房产证登记在一人名下房屋怎么分割?
问:我和我老婆是在上海上大学的时候认识的。毕业后我们都留在上海工作。考虑到我们年龄都不小了,两家就开始操办其婚房和婚礼。我老婆家在浙江开了一家工厂,经济条件比较好,在上海也有一些亲戚,所以婚房都是由我岳父岳母出面拿钱购买的。房子买好后我一看房产证只有我老婆一个人的名字。婚房一买好我们就办理了结婚登记。离开了大学校园真正生活在一起,两个人生活上的矛盾越来越多,现在我们已经分房居住快一年了。请问婚前我老婆父母出资购买的这套婚房离婚时应该怎么分割?
答:对于上述房屋的分割一要明确产权,为你老婆的个人婚前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第1款之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因此,婚前你老婆父母为购买婚房的出资应视为对你老婆的个人赠与。此外,我国的房地产实行登记主义原则,因为该套婚房是在你们结婚登记前就登记在你老婆名下的,应视为你老婆的个人婚前财产。
二要明确权益,虽然房屋系一方婚前购得,但共同还贷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三要明确债务,因为这种房屋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剩余的按揭贷款也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
比如你岳父岳母在你们婚前以150万元购买了一套房屋,首付50万元,贷款100万元,现在你们要离婚,该套房屋市价为300万元,截止你们离婚时已还贷款60万元,未还贷款为40万元,则该套房屋你可以分得(60÷2)=30万元。你老婆应补偿你30万元并由你老婆继续归还未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上海资深婚姻律师 马乃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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