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价”变“限涨”谁将问责
李友华
当前,住房问题很可能演变成经济全局性问题,影响到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运行,已到了必须解决问题的时候了。
国务院办公厅2011年1月26日发布的新“国八条”,不仅提出了一季度向社会公布房价控制目标的具体期限,还明确提出了制定房价控制目标的三个重要参考维度,即当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中央政府要求各地提出房价调控目标,旨在让地方政府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承受能力,确定一个约束性的、有压力的指标,通过与目标关联的问责,督促地方政府落实房地产调控政策,务求实效。然而,从已公布房价控制目标的全国657个城市看,有608个城市公布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占92.5%,还有49个城市未公布房价控制目标面临问责。而在已公布房价控制目标的城市中,除北京提出“稳中有降”、长春提出挂钩“房价收入比”调控目标外,其它城市均忽略了真正反映居民购房能力的“居民住房支付能力”这一指标。这种将执行中央政策目标变成了完成任务的“对策”目标的结果,将注定是把“房价控制”目标变成“房价涨价”目标,助长房价上涨的预期。
房价控制目标,关乎房价市场预期,楼市调控的成败,更关乎各级政府的公信力。多年来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实践证明,如果没有严肃、严厉和真正动真格的政策问责机制,地方政府对房地产调控政策基本都是阴奉阳违,最终使得调控不了了之。目前,无论是已公布还是未公布房价控制目标的城市,都非常关注中央是不是真的问责?谁将承担问责?承担什么样的问责?何时启动问责程序?
人在干,天在看。若论问责,政策设计部门首先须承担问责之责。理由在于,政策设计部门设计的三个房价控制目标互不兼容、相互冲突、无法同时挂钩,这也是地方政府在设计城市房价控制目标时,变得无所适从,难以取舍,把“房价控制”目标变成“房价涨价”目标的主要原因之一。城市房价调控目标不应该简单地与GDP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挂钩,否则将严重削弱楼市调控的政策效果。三个房价控制目标中的居民住房支付能力是衡量房价的硬指标,在中国大部分一线城市和热点地区,房价收入比早已超过国际上认可的3-6倍的适当区间。许多城市已达20倍乃至30倍以上。要考虑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就要迫使房价大幅下降,这样就根本不必和也不能考虑经济增长目标和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速度。回顾近年来的房地产调控政策,不难发现政策在实施过程中,“限小令”变成了“母子房”,“限转令”变成了“阴阳合同”,“限购令”变成“补办社保”、“挂空盘”。若追溯问题的根源,则在于中央层面上在政策设计时要么留有漏洞,要么本身存有不可操作性。以其昏昏,使人昭昭,是不可能的。如果实行问责,政策设计者也难辞其咎。建议无论是政策设计者还是政策实施者,都应进行反思,及时进行政策补漏。
事实上,如果从这一事件的性质、造成的影响、产生的后果分析,该承担问责的不能仅仅是未按期公布调控目标的49个城市。如果将房价控制目标比作一份试卷,这张试卷出了3道题,49个城市未交卷,成绩0分;除了长春外,其它城市只完成了前两题,但答案不正确或不完全正确,成绩也是0分。现在的问题是,同样都是0分,但问责只考虑交卷与否而不考虑成绩,也就是说,交卷便可逃过问责一劫。但从问题的性质上看,后者更应该问责,因为后者罔顾中央政策,有意在政策执行上弱化新“国八条”的强度,这也恰恰是历次房地产宏观调控“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致使政策失效的根本原因。因此,没交卷、交卷成绩0分,都理当同等问责,否则将有失公允。那么,问题的关键在于,如果都实施问责,在法不罚众情况下,如何实现问责?“新国八条”将地方政府能否完成调控目标作为问责的标准,所以地方政府会模糊化、宽松地公布房价控制目标,以免年底被问责。
对于很多地方而言,调控房价意味着地价也要随之回归,这无异于让地方自断财路,因此,多年,地方政府对于房地产调控政策能不执行就不执行,避实就虚,导致房地产调控流于形式,既损害了政策的公信力,又对民众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这样的历史轮回已经让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声誉接近底部。不严肃问责,所谓史上最严的“国八条”恐怕也逃脱不了失败的命运。本次房地产调控只可胜,不可败,已经没有任何退路。及时纠正、犹未为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