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原因不能成为逃避责任的借口


    历史原因不能成为逃避责任的借口

                                        陶凯龙

据《华商晨报》、中国企业新闻网报道:位于辽宁省营口大石桥境内的镁矿长期污染辖区居民生活环境。媒体针对此事采访当地环保局的时候遭遇如此说法,都是历史原因造成的。无独有偶,辽宁省盘锦市环保局针对中国联通盘锦分公司噪声污染给予公众的说法是历史原因。与此同时,黑龙江省讷河市对于交通局合同工待遇问题也给予历史原因的说法。

不可否认,由于一些客观的因素确实造成了现任地方政府依法行政难的情况。

甚至有的情况存在数十年之久,政策几度改变,相关领导责任人也多次更换,这是不争的事实。如果追责,可定大费干戈,动用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和精力显然不划算。但是从背后不难看出一些地方政府的不当之处。

辽宁省营口大石桥境内的镁矿长期污染辖区居民环境,甚至一度出现耕地被毁和大量非法采矿的出现。在经济利益的诱惑下,一些不法之人动用手段不惜违法违规直接或者间接毁坏环境与土地。

但是,可以想象这一切都不是单纯发生的。

试想下,作为有监管职能的行政执法机关不可能不对自己辖区的一亩三分地上发生的违法违规熟视无睹。但是或者碍于乡情或者经济利益的双重压力不得不妥协。有一些官员出现了当官或许不能够当一辈子,但是还得做人。

就在这样的情况下,违法照常,只要不侵犯自身的权益,其他也就无所谓。

对于备受不法侵害的公众来说,牺牲大我成全小我没有什么大不了的!

于是,一切可以做挡箭牌的借口应运而生,历史原因是最好的借口之一。反正是很久很久以前的事情了,涉及到事件的当事人恐怕已经作古,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息事宁人吧!

只是对于拥有合法权利的被侵害者告诉无门,面对公众和媒体,官员还振振有词:都是历史的原因,差不多就和谐下。

可是在这里,官员和执法者恰恰忽略了一个重要的问题,执法为民。当民众遭遇不法侵害时,正义得不到体现,冤屈不能声张,当官何用?中国历来有一句俗语: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

食国家俸禄,应该为国家分忧,为百姓解难。这些都是义务,理所应当的。为什么就一味的回避呢?

其实真正的原因是行政不作为背后逃避责任。社会中太多的贪官在被依法处理的时候常常痛哭流涕:我对不起人民,对不起党。那当时行贿受贿、贪污腐败的时候干什么去了?骄奢淫逸的腐化生活能够因此一笔勾销?

按照道理历史原因既然存在就应该立刻解决,特别是关系到民生的大事。

历史原因绝对不能成为逃避责任的借口。

今天有这样的原因,明天就有那样的原因。只要有借口,一切皆有可能。

有新闻评论人为:现在历史原因已经成为一些领导干部搞特权而不受追究的防护墙 按照政府依法行政、政务公开的要求,有关部门应该对某些违规违法的行为作出反应,同时由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败坏政府形象的行为,给予严厉查处!

至少,不能让一些人再借历史原因逃避应有的惩罚。不然的话,我们怎么向群众交代,怎么对百姓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