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咋“给口”酒驾犯罪?
据2011年5月11日新华网报道:针对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后,各地严查醉酒驾车行为的情况,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表示,对醉酒驾驶者追究刑责应慎重,应与行政处罚注意衔接。
张军副院长此言一出,网友议论纷纷,均对其言表示质疑。在我看来,如果不对酒驾者一视同仁,视情况定罪或不定罪,这将会给很多人以可趁之机,引起“二次犯罪”,行贿于那些“说算的”来走关系搞腐败。
最高法在对待酒驾犯罪上不应“给口”,凡酒驾者开车,必然要上道,道路上也肯定不止其一辆车在行驶,这就势必给其他车辆及人民的生命带来一定的威胁,这与我国刑法中的一条“危害社会公众生命安全罪”相牵连,酒驾就是犯罪。
如果最高法给酒驾者“放口”,那么此次刑法修正案就真的没有必要改了。若给了这个口,我不禁要试问:凡有权力与关系者,是不是酒驾就不用入刑了?法律不统一,不搞一刀切,同样的酒驾不一样的处罚,如何能服民意?
最高法若“给口”,这就等于是在放纵醉酒驾驶。势必醉酒驾驶情况还像以前,不会起效果,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还会频频发生,不会有所下降。
最高法若“给口”,那么还会有更多的司机会心存饶幸心理,继续我行我素,醉酒驾车,认为事后走走关系就可摆平一切。法律若模糊了,势必在执行起来将会有更多的困难,如人情网,关系网等,就会给一些人以活动空间,拉拢腐蚀执法人员。
交通事故频频发生与醉酒驾驶有着一定的相关因素,如果不对醉酒驾驶者以严法相待,相信交通事故还会继续不断增加。希最高法对醉酒驾驶者严惩不怠,不论官民,均一视同仁,同法相待,以避免交通事故的继续发生,以利于我们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冯文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