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车运行管理费用该由谁承担


     

【案情简介】甲公司系乙小区的开发商。小区交付使用后,甲公司提供号牌为沪AG9110的普通客车一辆,随后又于2006年提供号牌为沪EE6541的普通客车一辆,甲公司系上述两辆车的所有权人。前期物业管理阶段,上述车辆均由时为乙小区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的丙物业公司负责运营,向小区业主提供往返小区和莘庄地铁站的班车服务。2007年3月7日,丁物业公司和乙小区签订物业服务管理合同,约定丁物业公司进驻乙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第五条约定:“乙方(指丁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标准应符合下列约定:(一)物业的共用部位维护、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详见附件三······”合同第九条约定:乙方采用包干制的收费形式确定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乙方享有或者承担。合同附件三对于小区班车约定:周一至周日,小区班车按约定的线路、班次、时间运行,乙小区至地铁莘庄站早上6:20,地铁莘庄站至乙小区晚上21:30。合同附件五包含:小区班车内每天清理二次、拖洗一次,座椅套每半个月调换清洗消毒一次,车身包括车窗玻璃等每天擦一次。该合同并无其他关于班车运行或费用负担的约定。根据合同,丁公司于2007年3月16日起对乙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并对负责上述车辆的运行、管理和维护。丁公司便通过乙小区业委会负责人从前期物业管理公司丙公司手里接收了该车辆的钥匙和车辆行驶证。运行和管理前述车辆过程中的驾驶员工资、汽油费、停车费和维修费等费用,由乙公司支付,该两辆车的年检和保险等费用,由甲公司支付。为此运行费用,甲公司、丁公司和乙小区各执一词。

【法院观点】乙小区业委会将班车交丁物业公司负责运行,丁物业公司接受并实际履行,虽无书面合同,应视为丁物业公司接受乙小区业委会的委托,向小区业主提供服务。关于班车运行的费用,双方并未在合同中作出约定,丁物业公司对此应当是明知的,而且丁公司也应当明知和甲公司之间并无法律关系,在关于班车费用的负担产生争议后,丁物业公司和乙小区业委会也没有达成补充协议。因此,班车费用的负担,应当由履行义务的一方,即丁物业公司自行负担。甲公司在售房时对部分业主有承诺,并不因此对全体业主应负同等履行义务,也不因此和丁公司产生法律关系,因此甲公司对车辆运行不应负责。

【律师意见】甲公司作为开发商,在售楼时虽向部分业主承诺过小区配备有至地铁站的客车,但并无证据显示甲公司向整个小区作此承诺。因此,部分业主在此被开发商的宣传欺骗了,难以追求甲公司的责任。此外,丁物业公司与乙小区业委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对小区班车的运行路线、班次、时间等作了明确约定,丁公司对小区物业的共用部位维护、共用设施设备的负有日常运行和维护责任。此后,丁公司又从丙公司手里接受了两辆车的行驶证和钥匙,并实际负责运行、管理和维护。这些都说明了,乙小区与丁公司事实上存在委托关系。尽管在丁公司与乙小区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中对车辆运行费用并无约定,但丁公司在明知该车辆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小区车辆又前期物业管理公司丙公司负责运行并承担相关费用的情况下接受对车辆运行,并在接手后未与乙小区达成任何有关补充协议。因为,丁公司事实上是默认了对该两辆车运行、管理费用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