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信凤:中国警察应当卸下的权力:侦案权与户政权


中国现代的警察制度发起于清朝时期的由袁世凯建构的警察制度,更是中华民国警察制度的延续。

至于现行的警察制度具体如何,我不作详细分析,今天我仅以一个国民的立场来看待中国的警察制度。今天我也不谈西邦所倡导的警察是私有财产保护者的思想,我想谈的是中国警察在二个权力下对中国国民的戗害。中国警察的这二个权力就是侦案权与户政权。实际上当代警察的侦案权与户政权并不是当国特有的,而是延续中华民国的传统警察制度,包括现在的台湾警察也有这样的户政权。

一、              侦案权就从警察制度中析出,并入检察制度,而检察制度的批捕权则析置于司法制度(法院)。侦案权是当代国邦警察制度中的主要权力,但在中国与其他国邦不同,它们权力太危害了,甚于古代的兵卒制,成为了特定势力集团下的家丁。

二、              户政权本应由民政制度辖治,而在中国却是由警察制度辖治。中华民国创建警察制度的户政权的目的是基于当时的军政制度,而且自清朝的18406月至当国的建立,中国是处于“百年战国”的时期,在这样的时代下,文政制度是无法正常辖治户政制度的,唯有将户政权配置在民国的警察制度下才能实现有效辖治。后来当国成立后,民国的警察制度就随之延续下来了。如今当国已经实行了改革开放制度,进入了“和平与发展”为主题的新时代,这样的时代警察制度应回归原本的宗旨,构建新时期的警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