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给心理学教授普及一点心理学常识
宋公明
恰好是在两年前,即2009年4月7日,在下发表了一个帖子:《给北大教授普及一点心理学常识》。不过在下人微言轻,没有多少人加以注意就是了。最近,药家鑫案震动全国,又有所谓心理学教授出来晒聪明,说了一大堆昏话,被网民群起而攻之。在下不由得又动了恻隐之心,杀人诛心,救人当然也要救心,也罢,再给心理学教授普及一点心理学常识吧。不管有用没用,就当是对牛弹琴吧。
一个最简单的常识,就是心理疾病和精神疾病是两回事,心理医生和精神病医生也属于两个科室。精神病的表现是不能或者部分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俗称为疯子,癫佬,法律上称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不承担或只能部分承刑事责任,不能进行民事活动或只能进行有限的民事活动,其本人必须受到强制措施或监护。如果他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监护人是要承担责任的。
但是心理疾病就不一样了,例如忧郁症属于心理疾病,但并不影响人的行为能力,崔永元不就有忧郁症吗?他仍然具有完全行能力,照样当他的主持人,而且必须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完全的法律责任。
至于心理上的波动,人人都会有。例如激情,温情,同情,所谓七情六欲,这都是正常的心理反应。人都有自控能力,只不过各人的自控能力有所不同而已。小孩子自控能力差,看见喜欢的东西就会哭着闹着要,大人也知道,不能顺着他,否则对他心理成长是不利的。各人的成长环境不同,心理素质当然也不一样,但是只要是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就必须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这是法律的刚性,没有一点商量余地。不能因为你有激情,是弹钢琴的,你从小吃过苦,或者你爸是李刚,就可以特殊。
有无行为能力或行为能力是否受限制,需要依法通过医学鉴定,经过法定程序加以认定,不是哪个专家教授说了算的。随便说人家是精神病,等于说人家没有行为能力,那么人家打你骂你,岂不是活该?
心理学家当然要研究犯罪心理学,这是为了找出犯罪行为中的规律或带有普遍意义的内因,从而对预防犯罪提供参考。例如贪污受贿者大多有侥幸心理,以为天知地知你知我知,不会被发现。如果真正做到天网恢恢,疏而不漏,那么怀此侥幸心理的人就会少得多了。又如人在受到非法侵犯时,必然会产生愤怒,如果超过常人忍耐的限度,那么自卫和反抗就是合理的。这正是正当防卫的理论基础。
对于完全行为能力的人,无论他是在什么心理状态下,只要实施了犯罪行为,就必须依法惩处,这是法律的刚性。是否从轻减轻,要看有无法定从轻减轻的情节,减轻必须要有自首和重大立功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这也是法律的刚性。离开了行为能力的认定,离开了普遍规律和法律的刚性,对个案中特定的行为人,和行为人特定的经历,分析行为人行为的个人特征和心理状态,从而找出对行为人有利的理由,这有什么意义呢?不讲大前提,只讲小前提,这就是狡辩。法律只承认行为能力,这是大前提。只要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就必须承担完全刑事责任。强调个人的特殊经历,习惯性动作,不是太可笑了太愚蠢了吗?这种愚蠢,似乎是专家们的专利,是专家级的愚蠢也。
2011-4-9
附:
给北大教授普及一点心理学常识
宋公明
据媒体报导,国家卫生部专家委员、北京大学司法鉴定室主任孙东东,日前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说:“对那些老上访专业户,我负责任地说,不说100%,至少99%以上精神有问题,都是偏执型精神障碍。”“偏执型精神障碍属于需要强制的一类。因为他扰乱社会秩序……”“你们可以去调查那些很偏执地上访的人。他反映的问题实际上都解决了,甚至根本就没有问题。但是他就没完没了地闹,你怎么和他解释都不成。”孙东东的言论在网络上引起声讨,已经有网民签名要求他道歉(4月5日《都市快报》)。
孙教授此言一出,显然是触犯了众怒,立即引起大哗,反驳和批判铺天盖地。在一片谴责声中,孙教授很明智地选择了公开道歉,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
然而孙教授的道歉,是“就其最近在接受采访时一些内容因表述不当引起争议和误解表示遗憾。他表示,如果因这些内容伤害了一些人的感情,诚恳地向他们致以深深的歉意。”也就是说,孙教授并不认为他的理论有错误,只是表述不当而已。孙教授仍然顽固地认为“对那些老上访专业户,我负责任地说,不说100%,至少99%以上精神有问题,都是偏执型精神障碍。”做为北大教授,中国精神鉴定方面的权威,如果在理论上站不住脚,“负责任”说的话都不能成立,那么岂不是成了草包,在这一行当里还能混吗?以后还有脸站在讲台给学生上课吗?还有资格担任国家卫生部专家委员和北大司法鉴定室的主任吗?
那么孙教授的理论到底是对还是错呢?在下可以“不”负责任地说,这个理论是错误的,错就错在把心理问题和精神障碍混为一谈了。
人与动物不同,人对自已的心理反应(如喜、怒、哀、乐、愁、恨、妒)是可以调节和控制的。但不同的人、人在不同的人生阶段,其心理调控能力是不一样的。人们对自己生理上的能力比较有数,如能挑多重的担子,能吃几碗干饭等等。但对自己心理承受能力往往无数。有人因突然降临的大喜或大悲而导致精神崩溃,如范进中举;有人因心理脆弱经不住物欲横流的冲击而犯罪,例子就太多了。古人云:“无故加之而不怒,骤然临之而不惊”,“泰山崩于前而色不改,麋鹿兴于左而目不瞬”,能有如此坚强心理素质的人是很少的。喜怒哀乐愁恨妒,这是人的正常心理反映,一般人也具有一定的心理承受能力,可以做到行为不受情绪的支配和影响,或通过一段时间的调节做到基本不受影响。如果心理状态不稳定,情绪失控,就有可能做错事,说错话。但是一般来说,心理承受能力较差,情绪容易波动,不属于疾病。通过一定的心理安慰、调节和锻炼是可以改善的。即使有心理疾病,例如忧郁症,也和精神障碍是两回事。心理性疾病一般不影响人的行为能力,崔永元不就是忧郁症患者吗?反过来说,如果影响到人的正常思维和行为,导至行为能力丧失或部分丧失,就不是心理问题而是精神障碍了,而精神障碍则属于精神疾病。
在法律上,精神病患者是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上访者无论是老上访还是新上访(老上访也是由新上访变成的),至少是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不会是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说上访人员或多或少具有心理方面的障碍是没错的,但是说他们99%以上都有精神障碍就不对了。如果真的有精神障碍,那么就应当对他们进行医学鉴定,以确定是无行为能力的人还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并依法确定监护人。如果是无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他们对自己的行为不承担法律责任或只承担有限法律责任。他们的民事权利必须要通过监护人来行使;他们本人也不能脱离监护人的监控,那么怎么可能成为老上访呢?如果他们具有完全行为能力,那么他们就有权上访,即使有的人理解能力,心理素质可能有不足之处,也不排除有个别没有发现的精神病患者,但是并不代表这些人99%以上有精神障碍方面的疾病。没有经过医学鉴定,凭什么说人家有精神障碍?老上访的原因,有心理方面的因素,但是和精神障碍是风马牛不相及的。所以孙教授的理论自相矛盾,显然是不能成立的。
心理上的问题和精神障碍属于两码事;精神障碍疾病患者属于无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人的行为能力应当通过司法鉴定认定,不能随意下结论;无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是不能成为上访人员的,这些应当是常识。做为国家卫生部专家委员又是北大司法鉴定室主任的孙教授,会不懂吗?如果真的不懂,大家哈哈一笑倒也罢了。如果明明知道,还要这样说,那么居心何在呢?
最后要声明一下,在下所说,是不负责任的。因为在下既非专家又不是教授,所以说了不算。但是真理只有一个,而谁掌握了真理,恐怕不能光看头衔。谁对谁错,相信自有公论。希望列位看官看了个帖子,心态放平和一点,不要触动了神经,引起精神障碍,在下担待不起也。
2009-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