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漯河交通门”会演变为新版“李刚门”吗?


  生发于2010年10月16日晚的河北保定“李刚门”事件,终以肇事者李启铭被判6年有期徒刑,基本尘埃落定。然发生在河南省漯河市的一起似乎也与公权力息息相通之交通肇事案同样令人浮想联翩。

  据2011年4月9日《大河报》消息,漯河市某区交通局的一辆执法车,撞倒一名男子并从其身上碾过后(司机)逃逸,造成被撞男子当场死亡。接到报案后的漯河市公安局召陵派出所,通过交管巡防大队、社区警务中队、案件侦办大队等警力联合作战,事发18个小时后将肇事逃逸的嫌疑人抓捕归案。涉嫌毁灭证据的肇事嫌疑人的多名亲朋也被抓获。4月8日上午,再次来到案发现场的张某,跪在薛某遇害的地方泪流满面,嘴里一个劲地重复着“我不该逃逸、我不该逃逸……”。

  两起案件,当事人各异,而案发地也不同,但两案亦有相似之处。

  其一,保定交通肇事者李启铭本人尽管没有权位,然其父亲却系保定市公安局北市区分局主管刑侦的副局长。

  漯河交通肇事逃逸的嫌疑人张某,也许职权不大,可有关新闻报道仅提及漯河市某区交通局,即隐去了具体是哪个区,且未直言其大名。此种手法,不由得让人联想到某种公权力的威猛。

  也就是说,两案均与公权力有某些天然的联系。

  其二,保定交通肇事案,导致河北大学陈晓凤同学的生命于2010年10月16日晚被人划上了句号。

  漯河交通案,以先撞后碾的方式让一个农人永远地离开了自己的亲人。

  换言之,两案都出了人命。

  其三,两案发生之后,都出现了“哭泣”的一幕,所不同的是保定市交通肇事者李启铭记自己没有“哭诉“,而是其父李刚副局长在中央电视台“哭泣”,然漯河张某则是亲自面对大河报记者“哭泣”。

  即有一定权位者面对媒体的“哭诉”是两案的共同场景。

  是的,嫌疑人张某没有喊出“我爸是李刚”、“我是交通部派来的”之类的内涵深远的“雷人”话语,而是选择了逃逸。

  但张某哭喊出的“我不该逃逸”,究竟想表达什么意思呢?是想到肇事逃逸罪加一等了才说这话的吗?抑或是案发时薛某尚可能有救而张某“逃逸致人死亡的”?

  据有关新闻报道,张某哭诉时声称“在接受法律制裁的同时,我希望用自己的后半辈子来照顾受害者的家属,赎自己无法原谅的罪过”。然而,张某的悔过并没有得到受害者亲属的原谅。看到肇事嫌疑人被带到了事发现场,赤北村的村民迅速把张某围了起来。面对愤怒异常的受害者亲属,民警把张某送到警车内保护起来。此时,警车内的张某再次流泪,请求民警让他出去让受害者亲属打一顿解解气。

  尽管在某些特定条件下,“眼泪”和“哭诉”有时就是演戏,但于此权且认为肇事嫌疑人张某是诚心诚意的。

  然而,死者薛某能够复活吗?

  按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也就是说,虽然肇事嫌疑人张某先撞后碾死了薛某,但张某却可以继续在这个人世间行走。即不需要为此惨案偿命。

  这合乎情理吗?——一般而言不合乎,但肇事嫌疑人张某未来即使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也是合乎现行的法律规定的。

  当然,依照法律规定和司法机关最终认定的事实,张某也可能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然而,鉴于漯河市某区交通局张某“演绎”的交通肇事逃逸一案与“李刚门”事件的一些类似情况,谁能告诉国人:河南“漯河交通门”会演变为新版“李刚门”吗?(作者系四川在线特约网络评论员)

  作者:罗竖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