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颜宇丹
笔者颜宇丹律师代理了用人单位的一个劳动仲裁案件,这家餐饮公司的一个餐厅里的洗碗工在工作时间因患严重高血压晕倒,治愈后向所在的餐饮公司索赔10万余元。
由于这位劳动者是农村妇女不会写字,所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别人代签的,而且其在生病前强烈要求公司将社保发放给个人,所以公司停交了她的社保。这位劳动者在提起劳动仲裁时以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位工资。前不久,仲裁委下了裁决书,支持了这位劳动者的这一请求。
在这个案例中,如果用人单位知道这位劳动者不会写字,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该让她在签名处捺上手印,她即使没有签字也无法抵赖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了。笔者在此提醒签订合同的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双方到场当面签订并捺手印,提高证据意识,避免一方不讲诚信,不想履行合同时,以不是自己亲笔签名否认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