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自治的基础是财产权利还是行政权力?


  在目前的体制转轨阶段,  中国社区自治的发展以什么为根基?以什么为基础?不高清这个问题,中国社区自治会出现根本偏差,中国的改革路径会出现根本偏差。也许已经出现偏差了。

  看起来,中国的社区自治最方便的捷径是以居民委员会为组织载体,以现有的行政权力为杠杆,将现有的人员安排,现有的资源配置,现有的决策系统,现有的运作程序,现有的利益分配,围绕现有的居民委员会重新调整强化,赋予社区自治的功能就行了。好像是条捷径,但是强化的结果可能是强化本来需要弱化的行政权力,弱化了本来需要强化的社会自治,将本来有希望的中国社区自治有扭曲到行政本位的轨道。因为,现有的居民委员会已经是城市自上而下行政机构的末端组织,以贯彻行政指令连接上级接到委员会,也连接小区居民,直接将没有经过行政体制改革的居民委员会作为社区自治组织是否只是一种良好的愿望?由于行政计划体制自上而下的大环境没有改变,目前居委会有两个突出的顽症:一是行政化甚至官僚化倾向的存在,与当地小区业主的沟通并不平等;二是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的行政性事务繁多,居委会的行政执行功能大大优先于社区自治功能,甚至社区自治功能早就被行政执行功能替代。很多小区的居委会干部热衷的是国家干部的身份。问题还不仅仅在现行知道胡,更在于隐性制度:居民委员会人员的思维方式,行为习惯,工作理念,价值判断都是以行政指令为依归,为导向,对于新的以财产关系为依归,为导向相当陌生,相当冷淡,甚至相当抵触,一个鲜明的例子就是居民委员会一般对成立业主委员会的要求都一拖、二躲、三耍横。 只有在那些政府行政职能改革比较成功,社区民主化试点比较早的地区,居民委员会转型比较彻底后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管理的社区自治才比较到位。

  居民委员会的社会自治功能的回复一般要有两个条件:一是当地政府行政体制改革彻底,而是居民委员会的委员能够以财产所有者的身份决定民主程序。这样的话,其实居民委员会就淡化了行政功能,强化了财产权利功能。

  由此,我们得出一个结论:居民委员会要成为社区自治的组织载体,必须有一个基本权利关系的转移,从行政权力关系转为财产权利关系。财产权利关系为土壤,才能生长社区自治的幼苗。儿业主就是财产权利关系的主体,社区自治,以业主作为主体,尤其是决策主体,而不是政府为决策主体,这是一切社区自治的出发点。

  在中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已经三十年,城市小区业主都已经是自己房屋的财产所有者,如果还是政府来决策指令社区自治的问题,我们可以这样判断,要么是认识模式的问题,要么就是以虚假的社区自治,实际的行政指令替代真正的社区自治。当扭曲的社区自治继续自上而下行政指令管理新型财产主体时,我们是否可以质疑:中国的社区自治到底是以行政权力为依据,还是以财产权利为依据?目前的社区自治模式能够保障民众的财产权利吗?能够防止业主权利被伤害吗?能够在业主权利被伤害时,即使得到救助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