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外市场机制建立必须优先考虑投资者利益保护的预案
为充实中国资本市场的多层次建设,中国证监会正在努力建设场外市场建设,
场外市场顾名思义指的是证券交易所以外的市场,其基本特点是1.通过通信网络和柜台进行交易;2.主要交易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3.可通过经纪人,也可由交易双方直接交易,4.价格由交易双方协商议定,也可公开竞价;其正是要解决《证券法》、《公司法》对欲上市公司发起人不得超过200人的法律限制,实践中公司在发展过程中股权持有情况十分复杂,特别是个人持股,尤其是员工持股,在准备上市阶段必须清洗股权结构,只好安排代持,这样对于发展中的中小企业引进投资者不利,很对公司股东到达199人就停止,场外市场的建立也许会改变这种局面,最为重要的是改变现在出现股权场外交易的多种形式、多重监管的局面。
建立类交易所形式的场外市场,必须吸取中国股市在监管与保护投资者利益方面的种种不利之处,在新的交易规则建立前,在各种风险预防措施上加以预设。
一、研究各种交易的合同情况,出台场外交易的合同范本,在保护投资者利益方面进行违约与侵权赔偿条款的预设。
二、研究信息披露的规则,对于重大信息披露不实,虚假陈述的违约赔偿等方面的工作,在相关司法解释上加强预先研究,不能将监管部门的处罚作为诉讼的前提,同时对操纵市场等侵权行为加强处罚与赔偿力度。
总之,在新的市场规范的同时,加强基础工作,不能穿新鞋走老路,让中国的投资者在场外市场交易中遭遇以前的境遇,对市场爱恨无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