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汇发展是否涉嫌“虚假陈述”初步论证意见书


 致双汇发展投资者:

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895简称“双汇发展”,自被报道涉及“瘦肉精”事件,在股市上出现一系列突发情况,根据该公司相关公告及相关报道,仅就本文列举信息,对双汇发展是否涉嫌“虚假陈述”进行论证。

一、事件经过及相关报道。

(一)、双汇发展公告情况简介:

“双汇发展”是受到315中央电视台相关报道影响,于2011316,发表停盘公告,并称2011316上午930分起停牌,待相关事项核实清楚后复牌;2011416,公司对316公告涉及事件的情况已基本核实清楚,将于2011419日就核实情况进行公告并复牌2011419日,双汇发展刊登2010年度经营业绩快报;2011422日,双汇发展刊登公告:  因媒体报道了公司未披露的信息,开市起进行临时停牌,待刊登公告后复牌。,今起停牌;425日,双汇发展刊登澄清公告:   与原退货政策相比,《通知(324日)》中涉及201151日之前生产的过期滞销品退货政策由原双汇承担50%调整为承担100%,并在退货范围中新增加了临期产品;其他三类滞销产品的退货政策均保持双汇承担100%没有变化。(注:以上内容均摘自双汇发展公告)

(二)、媒体质疑文章简要摘录:

2011422,《每日经济新闻》以《公告隐瞒关键承诺,双汇数据暗藏玄机》,中主要涉及“公司与经销商之间,实际的产品归属权还是受双汇公司控制和管理。比如有的厂商将产品卖出后,有三个月的退货期,因此这三个月内回货款就不能确认为收入。同理因为有过这个承诺,双汇目前9000万元回收款也就不能确认为收入,而只能计入预收账款,因此其恢复进度与目前的回款量无关,而只与退货完成后的实际销量有关”,这样与419,公告中的业务收入数据存在差距,这将引发投资者对419公告刊登经营业绩利好而进行买进,而在425澄清公告后股价下跌,造成的反差。

二、对以上时间的法律定性分析:

对于双汇发展以上行为应该如何定性,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第六十三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加以认定,其中需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一)、双汇发展未在419公布而又在415澄清公布的信息是否为相关法律规定的“重大事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依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第四,发生涉及上市公司的市场传闻或在没有公布任何股价敏感重大信息的情况下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时,上市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主动申请停牌,并核实有无影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重大事件,不得以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为由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七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总要求,可以认定:对2011323日宣布的退货政策改变,具体指:涉及201151日之前生产的过期滞销品退货政策由原双汇承担50%调整为承担100%,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主要理由是:涉及到近9000万元应收账款是否应该回收、应回收比例、是否能够收回的的问题,其可能影响投资者对双汇发展的业绩评估,同时由于相关报道,使得此信息很敏感。

(二)、对于双汇发展以上行为是否涉嫌虚假陈述及具体行为认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七条的规定: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虚假记载,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信息时,将不存在的事实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记载的行为。 误导性陈述,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过媒体,作出使投资人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并产生重大影响的陈述。 重大遗漏,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未将应当记载的事项完全或者部分予以记载。 不正当披露,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适当期限内或者未以法定方式公开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根据以上解释并根据相关公告与报道可以认为:双汇发展的行为涉嫌重大遗漏,主要是指其未在419复盘之际发布公告时将以上销售政策调整加以公告,而是在股价产生波动同时在交易所要求下于425发布澄清公告,依据以上解释,重大遗漏属于虚假陈述的范畴。

(三)、涉及民事赔偿问题的三个问题的论证

1、关于虚假陈述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依据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  投资人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一)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
    
(二)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
    
(三)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

     对于双汇发展投资者只要证明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即重大遗漏实施日至揭露日之间持有、买卖该公司股票即可。关于两个关键时间节点将在下面论证。

2、时间节点的论证。

关于以上时间节点依据司法解释第二十条加以认定:重大遗漏实施日,因为双汇发展销售政策调整自2011324宣布,但是由于在2011419,其股票处于停盘阶段,应该自2011419开始,揭露日,应该是在2011422,《每日经济新闻》发表文章之日止,主要涉及19日、20日、21日三个交易日。

关于其他问题,可以参照《证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处理,

本意见书,只是根据公司公告与公开报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进行的初步论证,不代表本人主张双汇发展具有违法行为,本文只是学术探讨,关于此事件的性质需要国家证券监管部门作出最终认定,投资者的权益是否收到侵害,应依据司法判决为准,广大投资者对于以上意见如有意见与建议,欢迎批评指正。

                                      律师:唐志国

                                      0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