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则研究所:国企观察报告(2001-2009)


天则研究所:国企观察报告(2001-2009)

    

      2001 年至2009 年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累计获得利润总额为58462 亿元,2009 年的账面利润总额比2001 年增长了3.89 倍;累计获得净利润为40517 亿元,2009 年的账面净利润比2001 年增长了4.37 倍。

      2010 年,中央企业共实现利润13415 亿元,占国有企业利润总额的67.5%。2009 年,在央企实现的利润中,中国石油、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和中国石化等10 家企业占到70%以上;其中,中石油和中移动分别实现1285.6 亿元和1484.7 亿元,仅这两家企业就超过了全部央企利润的三分之一。可见,国有企业的利润主要是由垄断企业实现的。

      2001 年至2009 年,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平均的净资产收益率为8.16%,非国有工业企业平均的净资产收益率为12.9%。2009 年,非国有工业企业净资产收益率为15.59%,国有企业净资产收益率为8.18%。因此,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名义绩效也不够高。即使如此,国有企业表现出来的绩效并非其真实绩效,是国有企业在享受着种种政策优惠,和民营企业在不平等的经营环境下所体现出的绩效。这种不平等主要体现在政府财政补贴、融资成本和土地及资源租金等方面。

      按工业用地价格3%的比例计算工业土地租金,2001~2009 年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共应缴纳地租25787 亿元,占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名义净利润总额的63.6%。如果再考虑商业服务用地,仅2008 年一年,国有企业就应交纳12065 亿元地租。

      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平均实际利息率为1.6%,其它企业加权平均的实际利率(视为市场利率)则约为4.68%。若按照市场利率水平重新计算国有企业应支付利息,2001 到2009年利息支付差额共计约27539 亿元,占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名义净利润总额的68%。

      石油的资源税平均仅为每吨26 元,加上按销售收入的1%计征的资源补偿费。我国对石油征收的资源租金不足价格的2%;远低于我国向合资企业征收的12.5%的比例。即使加征了特别收益金,也不能完全实现资源所有者的权益。2001 年至2009 年,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少交纳的石油资源租金约为2437 亿元。加上天然气和煤炭等自然资源,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在2001 年至2009 年间共少交纳资源租金约4977 亿元。

      从1994 年至2006 年,国家财政用于国企亏损的补贴达到了3653 亿元。据不完全统计,2007 年至2009 年,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获得财政补贴约为1943 亿元亿元。

      从账面财务数据中还原企业的真实成本,并对政府补贴予以扣除,从而测算国有企业的真实绩效。据测算,2001 年至2009 年,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平均真实净资产收益率则为-1.47%。

      2008 年,国有企业人员的人均工资比其他单位高17.1%,比社会平均水平高13.7%;人均劳动者报酬分别比私营企业高62%,比非国有企业高35%。2009 年只有小幅回落。行业间存在巨大差异。2008 年,垄断行业职工人均年收入达12.85 万元,约为当年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8364 元的7 倍。在收入最高的5 个工业行业中国有企业的比重最高,在收入最低的5 个工业行业中国有企业比重最小。

      按照现行的公积金制度规定,职工和单位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原则上不高于12%。不少垄断行业的国企和事业机关将这一比例提升到20%。网通运营公司全额计提41.42 亿元,一次性现金住房补贴。国有企业利用国家无偿划拨的用地进行单位集资建房。企业购买市场上的商品房,以较低的价格出售给本企业员工。

       2007-2009 年,992 家国企所得税的平均税负为10%,民企的平均税负达到24%。
       自1994 年至2007 年,国有企业没有上交一分钱利润。2009 年,国有企业利润上缴比例仅约6%,其余利润都在企业内部分配。2010 年,该比例降至2.2%。而央企上缴的红利目前主要在央企体系内部转移,尚没有体现出惠及民众的意义。

       我国存在结构性的国进民退现象。从资金的角度来看,电力蒸汽热水生产供应业的国有比重从2005 年的85.8%上升到2008 年的88.2%。从工业总产值的角度来看,电力蒸汽热水生产供应业的国有比重从2005 年的89.3%上升到2008 年的91.7%。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的国有比重从2005 年的90.5%上升到2006 年的98.9%。

       用市场力量的指标对各个行业的垄断程度进行了定量分析表明,在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烟草制品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和电气机械与器材制造等行业中,2007年的垄断程度比2002 年有显著增加。这些行业与国有企业比重增大的行业有很大重合。

       通过对国家部委官员的履历统计发现,在19 个部委的183 名副部级以上官员当中,具有国有企业工作经历的就有56 人,比重达到30.6%。通过对123 家中央企业的高管履历统计发现,在有信息披露的47 家企业当中,一共有115 名高管具有政府工作背景,平均每家企业达到2.45 人。因而,存在国企管理层与官员之间的身份互换。企业高管通过进入政府获取政策与资源;政府官员进入企业兑现在位时的经济收益。
       行政部门拥有制订法律的实施条例、指导意见和部门规定等权利,即实际上存在“行政立法”;企业管理层无需游说立法机关,只需游说行政部门即可,即存在“院内活动”。

       国有企业应当存在较为明确的边界,其适合于市场机制不能得到充分发挥的公共品和准公共品的提供。尤其当政府成为唯一买家或者生产过程需要严格控制的产品,应当由国有企业提供,其他产品则由民营经济提供。国有企业存在的条件,是在提供公共物品时,融资阶段和生产阶段不可分离。

       国有企业是不同于一般政府和一般企业的公共机构。国有企业不应以营利为目标,应以实现社会公益为目标。

       我国已有的国有企业改革的实质是国有资产的资本化,即通过对国有资产的经营而获取利润。因此,当国有资产不断显现资本的属性,政府也就逐渐成为人格化或机构化的资本。

       国有资产资本化,尤其在我国经济转型的初期,不仅具有逻辑的必然性,而且具有推动市场化的积极意义。然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以国有资产资本化为特征的国有企业改革,其历史使命将告终结。

       国有企业的近期改革方案,应当围绕打破国有企业的行政垄断,取消国有企业无偿或低价占有和耗费国有资源的特权,规范国有企业的行为等重要方面而设计。其意义在于,促进不同经济主体充分、公平地展开经济竞争,从而更好地实现我国的社会正义,提高经济效率。

       国有企业的终极改革目标有两个:其一,将国有企业转变为非营利性公法企业;其二,建立国有资产的宪政治理架构。
为实现国有企业的终极改革目标,国企必须从营利性领域(而不单是从竞争性领域)中逐步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