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以明在诉范迪安侵权案二审中的最后陈述


黄以明在诉范迪安侵权案二审中的最后陈述
 
 
(合议庭:上诉人有没有最后陈述意见?)黄以明:有。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裁定,不让追加这个案件所产生的源头、基础;直接实施这个案件的,展会侵权、文章侵权现在都已经查明了,文章侵权的首发源头就是生活报;不让追加黑龙江生活报,这就明显的保护了侵权人,不保护著作权。一审的整个判决要害在于,保护侵权人,不保护著作权!由于这个铁板钉钉的生活报的证据,已经完成了最简单的一个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如果这个案件,生活报没有责任,范迪安没有责任,那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就没有著作权法了!就凭一个“转”字,“从艺术类网站转载所得”,就能玩弄法律。今年是我们共和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第一年,(合议庭:上诉人,你慢一点讲,不要激动,情绪不要激动,慢一点讲。)而著作权也是这些年来在国际国内,以及我们的社会氛围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市场经济需要完善的。如果我们作为国家首都的中级、高级人民法院,这样简单的、两个百分之百的侵权事实(就是展会侵权,报纸侵权),非常简单,却让所有责任人都跑掉了,拿一个几百家网站转载中的一家中华特产网,来做替罪羊,承担所有的责任,有失司法公正,亵渎法律。所以我现在表示,关于这个追加生活报为被告的,还是继续追究,因为生活报一进来一切都解决了,生活报跟我讲了:我们不会拿四千多职工的生存饭碗做儿戏。所以,他们拿这样一张废纸来作证据,就是让枉法的责任推给法院来承担了,造成法院完全颠倒了法律。就是说,我们是追究被告的,保护受害者的,还是审受害者,保护侵权者的?我们社会主义著作权法究竟是保护著作权人的,还是保护侵权人的?这是大是大非问题,会影响到我们的司法公正、我们首都法院的名誉,这个问题不是小问题,发生在海峡两岸三位有国际影响的文化人身上。我是一贯的爱国者,我不愿意让我们国家的尊严受到丝毫的伤害,所以我不断地把国家法律赋予我一个公民的权利,按照程序我在不断地做,我会把它作为一个标本,该做的我都做了。至于案件发生之后,大量的范迪安说我什么“炒作论”,“阴谋论”,“他自己放上去的”,网络上铺天盖地对我黄以明的名誉进行侮辱,这些源头都来自范迪安的某次讲话,我的公证书里面都有充分展现。我也希望,(被告也是一个很有水平的文化人),我希望我们共同诚实,认真;我跟第一被告以前既没有恩也没有怨,我只需要知道真相,我不是说一定要落到谁的身上,但是你一定要告诉我真相。这个事情我跟一审法官说,我说我可以打上十年,我说我会一直打下去,我在努力地学习,像秋菊那些没有文化的人一样从头开始学习法律,因为我认为法制建设是我们国家唯一给人民以福祉的道路,不能往任何方面走。所以我希望一审法院一定要纠正在整个司法程序中,在整个判决中的立场、态度,以及颠倒了法律关系这些有亵渎法律的行为,尤其是在裁定书上,我们在一个小学生作文本上改作业的时候都要改正过来。所以我已经表明了,我就是要和法院,和被告一道来促进中国的法治进程,这就是我的初衷,不是什么炒作,我讲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