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品投资风险防控与拍卖法第61条之反思
艺术品投资作为投资的重要方式之一,不但具有保值增值的投资意义,而且具有陶冶情操的功效,相对于其他投资方式具有风险小的特点,但是,作为投资也必然具有风险,因此,防范投资风险对于保护艺术品投资人利益也具有重要作用。
艺术品投资主要有邮品、字画、珠宝、古董等投资品种,由于艺术品投资需要把握真、精、全、稀的特点,就需要防止赝品,此为艺术品投资风险防控的首要,其他风险如艺术品由于评估、市场等原因造成出售价格低造成一定风险,这不是根本风险,因此艺术品风险防控的重点应放在防止收买赝品的可能上。
防止收买赝品主要应放在选品上,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准备:
一、增加艺术品鉴赏学习,提高鉴赏能力。
艺术品的真伪需要很强的鉴赏能力,这些既需要不断学习艺术、历史、考古等方面的学习,也需要在不断鉴赏实践中锻炼自己的选品能力,在不断的实践中提高自己。
二、组建自己的选品咨询团队。
艺术顾问主要来自下述几种途径:
1 、艺术院校里的专家、教授。
2 、艺术研究机构及博物馆、美术馆等收藏机构的学者、专家。
3 、美术出版社或美术出版物的编辑。
4 、经常在艺术刊物上发表文章或出版艺术方面著作的作者。
5、 艺术公司专门研究艺术与市场发展规律的专家与学者。
6.画廊、文物商店、珠宝商店、集邮用品商店等艺术品经营机构有经验的经营专家。
7.熟悉艺术市场行情的艺术家及艺术品鉴定家。
在自己收买艺术品同时,通过拍卖收藏艺术品也是重要方式,但是,面对艺术品中赝品由于《拍卖法》第61条的规定也难以避免,因此,面对赝品防止,在利益分割上需要对此法条进行反思。
《拍卖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拍卖人、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此法条的规定主要涉及在防止赝品产生上的利益分割问题,主要涉及到委托人、拍卖人、买受人之间利益分割,根据此条规定,拍卖人只要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这意味着只要在拍卖前声明就可以免责,可以讲防止赝品是委托人、拍卖人、买受人之间的共同责任,出现此条款明显的不公平,而且,由于拍卖人长期进行艺术品业务,经验丰富,具有丰富艺术品鉴赏咨询资源,应该承担重要的责任。
参考其他产品的质量防控,根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产品的销售者与经营者对产品的质量具有保证责任,同时具有优先赔付的责任,因此,在对比法律规定,拍卖法的规定明显对拍卖人具有免责效力,需要在防止赝品产生进行共同利益防控。因此,建议对拍卖法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拍卖人应该在拍卖结束时支付给委托人拍卖款时,留取一定的保证金,在一定期间后进行支付,并允许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后提供充分证据进行退货,并给予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