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巨鹿:村支书强行注销户口占有承包地惹民怨


    近几年,政府在立法方面对妇女儿童给予了许多特殊的权益,比如《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可尽管如此,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利经常被剥夺和歧视。部分农村妇女户口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相关经济利益受到不合法、不合理侵害的情况经常出现。安身立命的根本却往往难以享受到,其应有权利常常遭到侵害。

    近日,本网接到河北省巨鹿县女村民钱惠霞情况反映,她投诉自己承包地18年被前夫家无偿占有,这一切都源于1993年的离婚案。   

    据了解,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钱惠霞就因为夫妻感情不和离婚,其应有的财产得不到,户口被当村支书公公伙同他人野蛮注销,4年后经过多次交涉才被恢复,承包地至今要不回,而当地纪检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至今未问责,对此,钱惠霞难以接受,她说,此案本身说明,乡村基层权力的嚣张和百姓权利是多么令人惊讶及担忧。

    钱惠霞律师说,此案情况十分特殊,不管钱惠霞公公及前夫在注销她户口问题上是否提供户口簿,公安机关在户籍管理方面确实存在过失,应主动赔礼道歉;其前夫家长期占用她承包地更是法律所不允许。

附钱惠霞投诉的情况反映

    我叫钱惠霞,女,196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巨鹿县小吕寨镇白家寨村民,原籍巨鹿县后辛庄乡小官庄村。

    我与白家寨村武国波经人介绍于1983年农历腊月13日结婚,1984年2月份我把户口从小官庄村迁入白家寨村,并参加白家寨村分得责任田,婚后生育二个女孩,长女武跃辉1985年9月11日出生,次女武跃强1987年10月14日出生。1988年我按照白家寨村的户籍办理了第一代身份证(该身份证至今保留)。1992年因夫妻感情不合,武国波向巨鹿县法院起诉后,巨鹿县法院一审作出(1993)巨民初字第一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双方离婚。一审判决后我不服向邢台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1994年市中院作出(1994)邢民终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之后身为当时白家寨村党支部书记的武振儒(武国波之父)未经我同意和知情的情况下,武振儒私下找小吕寨镇干部张浩将我的户口从白家寨村注销。1998年我得知武振儒私自将我的户口注销后,我立即找到经办人张浩进行交涉,后经张浩协同巨鹿县公安局、派出所查明事实后,于98年11月6日在镇干部张浩的督促下,在白家寨村为我恢复了户口,并办理了户口本。

    自我与武国波离婚后,我所分得的责任田始终由武国波家耕种,没有交付给我本人耕种经营,我多次要求将我所分得的土地归还给我,但至今武国波拒不退还,为此,我特向县领导反映,请求领导责令武国波立即退还我分得的土地,并赔偿因占用我土地18年的一切经济损失,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反映人:钱惠霞

    2011年4月9日

    本网评论

    钱惠霞在离婚后,公公将其户口注销,夫家强行占有其承包地,她漂泊在外不能享受平等的村民待遇,土地权益被侵害,失去生活来源。钱惠霞的遭遇不仅需要各级政府、司法机关以及社会成员共同地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主动维护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也需要农村妇女更多地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坚决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巨鹿县个别单位和个人明目张胆的违纪违法,无人问责,实在是令人寒心!个别领导拒绝追查,实属逃避责任,包庇腐败,纵容不良之风。

    钱惠霞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为何得不到保护?原因很多,但最关键的一点是基层政权缺乏监督。人们从另一角度不难体察到巨鹿县村级治理乱象,这种无端损害农民利益的乱象必须及时遏制。此案民愤很大,影响很坏。

    基层组织中干部权力滥用、公权私用,为所欲为,侵害百姓权益的现象越来越多、越来越严重。在有些地方,乡村基层的权力生态和百姓权利生态足以令人担忧。该案已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网友评论说:“千万别拿村干部不当干部。”

    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一方面依赖于法治社会的建设和法律法规的健全;另一方面也依赖于公民社会的建设与公民责任的加强。其实,每一个公民都是捍卫自身合法权利的力量,每一个公民都是维护社会正义的力量。

    没有监督的“权力”就像洪水猛兽,肆意蚕食着社会的完好肌肤;而没有“权利”的社会令人沉睡,多年以来,农民的权利就一直处于沉睡或者归零的状态。 钱惠霞一案透出的是基层官员权力的蛮横与傲慢以及农民权利的贫困和无奈,人们呼唤权利“被维护”,在某种情况之下就是呼唤祛除权力的蛮横和傲慢,让权利伸张。!

    我国《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承包法》均规定应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钱惠霞土地权益遭受损害不单纯是妇女权益问题,它涉及到一系列深层次问题。维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要有法律、政策的制度性保护,也需要各级政府及部门的积极介入和有力的监督。

    巨鹿县政府要加大查处力度,要充分认识保障妇女土地承包权的重要性。要采取有效的措施维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并加大执法力度和制裁措施。对那些违反法律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正者坚决进行严肃处理。

    当地领导要提高决策能力,执法者、基层干部,广泛深入地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转变思想观念,提高农村妇女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并鼓励她们通过合法渠道争取自己的权利,在农村形成依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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