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为何违规招聘


近期,中组部、人社部公布事业单位五大违规案例,如“内部招聘”、“人情招聘“、“舞弊招聘”等频发。这一事件引发人们对招聘程序的质疑。中组部、人社部联合发文《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实施公开招聘制度全覆盖,以此来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平正义。

招聘工作的公平正义,包含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实体公正追求活动结果的正当性,程序公正追求的是活动过程的正当性。

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基础。程序公正是指在处理政治经济等社会事务过程中,严格按照制度安排的步骤、次序和标准,一视同仁地对待每一个当事人的正当权利。任何一项行政事项,都离不开程序公正。如果程序失去公正,很难达到实体公正。

 

但在日常操作过程中为什么会出现违规招聘?问题就在于程序是否公正。程序是权力的重要载体,程序的价值在于它可以有效制约权力行使的主观随意性。程序公正的要义是以合法的程序来最大限度地维护人的自由权利和人格尊严。在一个法治比较健全的社会里,是不允许通过非程序的手段获得实体价值的。

社会公平正义不仅要体现在实体的公正,还要体现在程序的公正。在我国传统社会治理结构和实践中,人情人治的色彩非常浓厚,存在着重情理轻制度和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因此,人们常常忽视了程序的公正,却纠葛于实体公正。其结果是实体的不公正,是由程序不公正得来的。

 

由于少数基层单位对公开招聘工作操作不规范、监督不到位,缺失的是程序公正,进而影响大多数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正当权利。近年来,许多关于社会公正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如干部竞争上岗、公共服务资源分配、城乡居民住房、劳动就业、职称评聘等,是滥用权力,以权谋私,是缺乏程序公正的问题所在。

 

马克斯·韦伯认为,中国的法制是为反形式(程序)主义的法律,认为中国人寻求的是实际的公道而不是形式(程序)法律。他进而指出,形式(程序)上受到保证的法律的缺失是中国不可能产生理性的企业资本主义的一个重要原因。

在许多情况下,即使裁判者依循了公正的程序,但裁判者在裁判时的偏见、私心、错误乃至于腐败等都可能导致在公正程序下而发生错误的结果,都不同程度地与程序公正问题联系在一起。维护和达到程序公正,已经成为我国妥善解决社会公正的重大问题。

张令杰认为,程序公正的评判标准有四:“(1)事人地位平等;(2)权利义务相当;(3)排除恣意专断;(4)程序合理。”因此,促进社会公正,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必须通过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法规来保障程序公正。

 

按照马克思·韦伯的观点,程序的公正,是为了保证个人和群体在这一体系内获得相对最大限度的自由,并极大的提高了预言他们行为的法律后果的可能性。

“一旦破坏程序,将会造成灾难性后果”。 对民主和宪政是如此,对法治是如此,对司法公正也是如此,对一切也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