拨云见日现光明——读宋中清《找回查处医疗损害责任的第一方》(二)


作者:清影

    读宋中清律师的文章,常常感觉到措辞讲究,惜墨如金,论足问题便嘎然而止;有时又觉得气势磅礴。就拿3月27日在“医疗纠纷解决的实证研究”学术研讨会上的演讲稿《找回查处医疗损害责任的第一方》来说,全文八千多字,让人感受到足够的力量。同时,又让人明显看到文中多个节点并没有展开论述,点到即止,给人留下广阔的发挥空间。这里面肯定暗藏着一种境界。

    二、医患之间有何等感触

    查处医疗损害责任的第一方力量,就是查处医疗违法行为的第一方力量,因为文中断定:“与交通事故‘有事故必有违章’一样,医疗损害也是‘有侵害必有违规’。这个违规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要承担责任,就是违法。”这个第一方力量就是医药卫生行政机关。

    《找回查处医疗损害责任的第一方》文中还交代: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后卫生行政机关感叹‘终于不当被告了’。”文章没有提到,在宋中清律师发言之前,卫生部的领导评论李本(Benjamin L. Liebman)教授的演讲时,再一次抱怨《侵权责任法》既没有明确规定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怎样做,又没有使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从复杂的医疗纠纷中脱身。

    了解了这些背景和细节,就完全可以理解《找回查处医疗损害责任的第一方》针对的正是查处医疗损害责任的第一方力量隐遁的做法,要反对的正是这种最不该“脱责”的脱责行为。文章讲述的三个案例,表明了患方展开的把医药卫生行政机关推到行政诉讼被告席的依法维权新策略。直到文章的结尾,宋中清律师还再一次点明:“国家的新医改方案规划的方向和《侵权责任法》建立的医疗违法行为追责制度都对查处医疗损害责任的第一方力量提出了新要求。”

    医疗纠纷解决的实证研究学术研讨会上,不仅有法官的困惑,而且还有一个值得关注的细节,解放军总医院医疗风险管理科马新耀先生也到会,并在自由讨论中发言抱怨国家应当及早解决司法鉴定和医疗事故鉴定的“并轨”问题,该问题得不到解决,已经严重困扰着医疗风险和医疗质量的管理。

    宋中清律师的演讲《找回查处医疗损害责任的第一方》在批驳医药卫生行政机关作为国家查处医药违法行为第一方力量,采用“在行政法规中舍弃查明刑事违法和行政违法的机制和职责”和“把医疗争议的概念偷换成民事医患争议概念,从而舍弃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追究,全部推向民事赔偿,全部推给法院民庭”的方式隐遁后,指出第一方力量隐遁的危害:“医生和医院不怕赔钱,而是一怕丢饭碗,二怕蹲监狱。追究医疗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可能让医生丢饭碗;追究医疗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可能让医生蹲监狱。而只追究医疗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则仅仅可能让医生和医院赔钱,赔了钱之后,医生和医院继续行医可以变本加厉地继续捞钱。在这方面,我们患方代理律师和医方代理人(医疗机构管理者)往往有共识。”

    这里的“医方代理人(医疗机构管理者)”的代表就是解放军总医院医疗风险管理科马新耀先生。马新耀先生和宋中清律师在法庭上曾经分别代理医患双方。在庭下交谈中,两位代理人均认为医药卫生行政机关的隐遁退场是医疗损害失去法律控制的根本原因。文中的共识就是来自于马新耀先生和宋中清律师的共识。

    这是医患双方的感触,是基本的民声。

    宋中清律师的演讲《找回查处医疗损害责任的第一方》还发出感叹:“是受害人亲属对法律正义的信心、对逝去亲人的强烈感情最终使这支队伍重新浮出水面,是人们对法律正义的追求推动了法律的正确和有力实施”。

    这篇演讲虽是学术讨论演讲,要表达足够的法理和哲理智慧,但是这里面的认识来自于宋中清律师十年来专项代理患方维权的“孜孜不倦的努力”(文中用语),饱含着对同为弱势的医患双方的真挚同情。虽是寥寥几笔,却已经写就了法的真谛、哲的气度、诗的意境和文的情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