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于3月23日《国土资源报》时评版
占优补劣、占多补少、占而不补等现象,严重削弱了耕地占补平衡政策的积极效果。占多补少、占而不补需要通过严格的验收核查来避免,而占优补劣必须通过提高补充耕地质量才能实现,否则保住了耕地数量,却无法实现更核心的目标——粮食安全。近年来一些地方在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中,复垦了大量农村建设用地,增加了补充耕地的总量,但撂荒现象并不少见。这些都让补充耕地质量问题变得更为严峻。
2009年年底,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要求从资金保障、技术标准、项目验收、监督管理等环节着手,切实解决补充耕地质量问题。一些省市也出台了类似的文件。但是从政策条文的重点来看,都是强调如何发挥政府在补充耕地质量中的作用,把地方政府作为此行为的最主要主体,甚至作为唯一主体来看待。
毫无疑问,政府是一个很重要的主体,但它的角色非常复杂:一方面,它是补充耕地的主要投资者,在一些地方还是主要实施者;另一方面,它又是验收者。这本身就是“裁判员”与“运动员”式的身份杂糅。作为投资主体和实施者,追求少花成本少费功夫完成任务;身兼验收者就使得这种追求容易实现。而由于补充耕地质量的好坏与地方政府的直接利益无关,忽略质量就成为必然。即使近年来国家不断强调补充耕地要进行等级折算考核质量,但只要政府还身兼多重角色,就无法真正解决以上问题。
因此,单纯加大监管力度不是治本之策。上述对政府的角色分析给出了政策改革的思路:一是政府作为投资者不能再身兼实施者的角色,实施部分完全市场化的做法要进一步完善和推进;二是政府作为投资者可参与验收,但需要在验收环节加入真正重视质量的主体;三是新加入的验收者必须与补充耕地的质量有切身利益。最好是这样一种主体,补充耕地的质量不高将影响他的长期收益,从而产生足够的利益驱动,保证验收时对质量不佳的耕地拒绝通过验收。
那谁是这样一类主体呢?显而易见,因补充的耕地质量差而受到长期影响的人是这些耕地的未来耕作者。不论是“占补平衡”还是“增减挂钩”新增的耕地都要进行产权确定,产权主体就可作为验收者,要求必须获得他们的认同才可通过验收。因此在验收前,就要求确定好补充耕地的产权主体,在本集体组织内部分配也好,通过招标来确定规模经营户也罢,产权主体一旦确定,将成为补充耕地验收的最主要主体。
有人担心这部分人也会被收买参与验收作假。由于补充的耕地在未来许多年的收益都归属于他们,要收买的话需要折现成很大一笔费用。收买者与其花大价钱收买,不如主动去整治出符合质量要求的耕地来。
对于如何避免补充耕地的闲置撂荒问题,仍然需要调动产权主体的积极性来,一方面如果补充耕地质量较高,产出好,自然能大大减少闲置现象;另一方面可以借鉴成都和佛山的经验,对保持耕种的耕地实行补贴,使得农民的种地收入提高,参与耕地保护的积极性也随之提高。
因此,要提高补充耕地的质量解决相关问题,更重要的是要发挥产权主体的积极性,既要调动他们由于产权带来的收益所形成的积极性,也要从政策角度给予他们更多的权利和收益,只有真正与补充耕地质量直接相关的主体的积极性调动起来,补充耕地质量问题就不再是地方政府空对空地唱戏,而能真正接到地气,切实实现耕地质量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