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家鑫辩护律师应该得到尊重,辩护制度应该得到尊重


药家鑫辩护律师应该得到尊重,辩护制度应该得到尊重
 
经济发展了,社会更加文明,所以我们经常喊嚷着要自由、平等、民主、法治,但真正自由、平等、民主、法治来到我们面前的时候,我们却有眼无珠或者装作睁眼瞎子视而不见甚至视为异类刀剑对之。为什么?因为我们缺乏自由、平等、民主、法治的熏陶,更缺乏对自由、平等、民主、法治的信仰,我们有的只是对自由、平等、民主、法治的势利眼。真正的自由、平等、民主、法治往往在一些极端的事例中展现地更明朗,往往在一些冲撞我们利益或者固有观念的时候表现地更清晰,往往在一些牵扯极少数人生死的事例中凸现地更直白。这就是真正的自由、平等、民主、法治。而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就是真正的自由、平等、民主、法治精神的最佳体现。所以,总是有那么多的人对辩护律师抱有敌意。
药家鑫案的辩护律师为药家鑫做辩护,是在依法履行律师的辩护权,是律师制度的安排,这也是人权保障制度的安排,每一个人都应该尊重律师,尊重律师就是对这种制度的尊重。从现实的可能性讲,每一个人都可能作为犯罪嫌疑人站在法庭的被告席上。刑事辩护制度是为每一个公民设置的,辩护律师是为每一个公民准备的,正如医院是为每一个人敞开大门的。
从法律的角度讲,药家鑫律师的辩护用语完全合法,不存在滥用辩护权的问题,也不存在任何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问题。从辩护作用的角度讲,也只是程序正义监督加法律意见表达,并不对判决结果起决定作用。审判权掌握在法官的手中,中国的司法审判有中国的司法特色。
所以,我希望大家更关注犯罪预防问题和法院的审判程序是否公正等等,而不要把矛头指向律师。在这里我要提一点,西安市中院给旁听者发意见征求表的做法就很好,值得大家关注,这是很有特色的。
(作者余伟安,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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