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最牛优秀金乡县委书记张胜明“株连式拆迁法”和日本“大屠杀”有何区别?


山东:最牛优秀金乡县委书记张胜明“株连式拆迁法”和日本“大屠杀”有何区别?

最牛金乡县委书记张胜明“株连”式强制拆迁法和南京“大屠杀”有何区别?

最牛金乡县委书记张胜明“株连”式强制拆迁法和南京“大屠杀”有何区别?

“优秀”最牛山东省济宁金乡县委书记张胜明

尊敬的中国正义反腐网编辑部记者们:

      你们好!

      我们是山东省金乡县金乡镇孙庄村村民,我们看见你们《中国正义反腐网》在2010年12月24日报道《最牛金乡县委书记张胜明推翻国务院红头文件》、《山东金乡县委书记张胜明花费上100万百度收封口费屏蔽丑闻封杀反腐网站》等文章,揭露金乡县委书记张胜明强制拆迁、非法征地腐败问题。遭受腐败金乡县委书记张胜明雇佣网络水军、“删帖公司”、网络黑手攻击《中国正义反腐网》使用卑鄙手段。我们金乡县村民、被拆迁们等敬佩你们《中国正义反腐网》为全国老百姓说话的网络平台。

      关于我们金乡县金乡镇孙庄村村民在2010年4月26日到北京国家信访、国家国土资源部、国家纪检委等部门上访,在我们回到家里后,金乡县人民政府依上级指示给了我们答复!但是,我们广大村民看到政府给予我们的回复,我们非常气愤,金乡县人民政府简直就是在敷衍、搪塞广大人民群众,欺负我们不懂法、不知法,从而能蒙蔽过关,更是欺骗了广大领导,而且金乡县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把上访群众传唤到派出所,告诫我们村民,说我们村民的一举一动都在政府的掌握之中,谁再上访就拘留我们谁。在上访期间我村村民代表孙超被金乡县公安局羁押至今。

      针对金乡县人民政府的恐吓行为和违法拆迁敷衍我们广大群众的行为,我们再次表明态度,1、请求在省政府领导或国家领导监督下让金乡县人民政府举行听证会,依据法律和事实给广大村民讲清楚,把法律规定摆到桌面上来,把证据也摆到桌面上来。2、我们如果得不到合理的解释和合理的补偿,我们将不会屈服,将继续维护我们的合法、合理权益。

      下面我们广大村民对金乡县人民政府的答复质询如下:

      一、关于拆迁程序的答复。

      1、金乡县人民政府称办理了拆迁许可证,请问《拆迁许可证》在哪里,征收集体土地的手续、文件、征收许可证在哪里?

      2、政府发布的拆迁公告在哪里,不会张贴在镇政府、县政府的大院里吧,至始至终孙庄村广大村民就没见过什么拆迁公告,政府既然做出这样荒唐的答复,政府能拿出一张张贴在村里的公告的照片出来吗?

      3、什么公示了评估结果,政府答复所谓的公示,完全是公示在县政府的大院里,被拆迁人什么也不知道,后来知道也是拿到手里的一刹那。

      4、投票选举评估公司更是子虚乌有的事情,评估公司是在广大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出现的,拆迁之前评估公司广大村民根本就不知道,如果是投票选举,就请金乡县人民政府拿出证据来,谁投票选举的,具体的票在哪里,不要信口雌黄。

      二、山东省政府制订的鲁政办发〔2009〕20号文件村民知晓,但是金乡县一类集体土地价格为43000元/亩是怎么得出来的?村民找不到!

      下面我们将该文件部分摘抄,内容如下,看有没有规定43000每亩的说法,《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20号

       (一)、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是指征收一般农用地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之和,其他地类以综合地价标准为基础按以下系数调整:农用地中的基本农田1.2;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8。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标准。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1号)规定,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同意后执行。

      (三)、各类建设项目涉及征收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应严格执行同地同价原则,同一个区片内,相同土地类别的征地补偿价格相同,不因项目不同而变化。

      (四)、《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印制下发,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凡过去有关征地补偿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五)、对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实施以前,已按法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征收的土地,仍按原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执行。

      (六)、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每3年调整一次,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农业厅、统计局、物价局提出调整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通过以上规定,43000元每亩从何而来,我们认为,其一、退一步来讲,即使有这项规定,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应当公示,没有公示就不具有公信力,该文件无效。而且即使有,也没有在济宁市实行,依据潍坊市等几个市施行的标准和程序,按照每个地区的条件,应该调查充分后报省政府审批,而济宁市还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因此适用43000元每亩是无效的。

      其二、依据鲁政办发〔2009〕20号文件(三):各类建设项目涉及征收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应严格执行同地同价原则,同一个区片内,相同土地类别的征地补偿价格相同,不因项目不同而变化。但是为什么在同一片区内殷庄村和朱楼村的补偿标准为280元每平方米。标准为何不同,如果是因为他们是国有土地,金乡县人民政府应当给广大村民看殷庄村和朱楼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以此来证明土地性质的不同啊!关键是金乡县人民政府拿不出来该证件,殷庄村和朱楼村的补偿标准是因为上级领导和《焦点访谈》在亲自督办的缘故!

      其三、“依据2005年7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四规定:注意与过去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测算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应注意对过去依法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尤其是对1999年至2004年期间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认真分析和客观借鉴,防止新、老征地补偿标准之间差距过大而导致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测算指导性意见》”(三):协调平衡原则。考虑土地等级状况,与当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水平相协调,与原征地补偿标准相衔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测算指导性意见》”(二)同地同价原则。在同一区片内,不同宗地的征地补偿标准相同,且不因征地目的及土地用途不同而有差异。(三)协调平衡原则。征地区片价不得低于当地原征地补偿标准,省级行政区域内各市县的征地区片价应相互衔接。从上面国家国土资源部的规定可以看出,孙庄村的拆迁补偿标准等于殷庄和朱楼的25%,严重违反了国土资源部的协调平衡原则、同地同价原则。所以孙庄村全体村民严重不服。

      三、答复称被拆迁人人均安置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按人均40平方米安置,是一项优惠政策。村民认为,依据《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济宁市城区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意见》建立拆迁补偿最低住房保障制度。对被拆迁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低于建筑面积50 平方米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建筑面积 50平方米进行货币补偿,或者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拆迁人承担增加面积所需费用。金乡县人民政府的40平方米根本不符合济宁市的规定。还口口声声说照顾,小孩子都能看出来是政府对村民的欺骗和愚弄!

      四、依据《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济宁市城区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意见》住宅房屋自竣工之日起至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止,不满5年被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增加补偿金额,具体标准为拆迁房屋评估额的10%。住宅房屋的竣工日期以建设单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日期为准。全村符合条件的并没有这部分补偿金额。依据《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济宁市城区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意见》拆迁的住宅房屋用作商业用房,且符合下列条件,1--5 年的,按同类住宅房屋评估价格提高30%的标准给予补偿;6--10年的,提高 40%;11年以上的,提高50%。1.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纳税记录;2.房屋所有权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一致。而政府在拆迁过程中索要土地商业用途证明文件、房产商用证明,不知道是金乡县人民政府私下规定的,还是故意刁难村民,济宁市的明文规定竟然对金乡县人民政府不起任何作用?

      并且在拆迁过程中有些村民的房屋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拆迁人员晚上强行拆除。

      五、对于户口认定问题,金乡县人民政府的答复简直就是相互推脱,村民的户口本上都非常明确的白纸黑字,县里竟然把责任推到村委会和镇政府,竟然还能经过核查,村民不服可以重新审核认定的说法也能想象出来,村里许多女子户口在村里,却一个不给补偿,这是县里一条不成文的规定吧?是何居心路人皆知,我们广大村民在此请求在上级领导的关注下重新调查、核实、分配,不要随意剥夺他人的生存、生活权利。

      六、答复称对于对被拆迁人房主年龄在60岁以上的,在拆迁通知下达之次日起,1天以内签订拆迁协议并交接房屋的,优先安置在安置房的一、二层。该问题对于一个成年人都想得到,村民居住一辈子的房子,房子包括各种各样的家具,让60岁以上的村民理解拆迁政策还来不及,竟然一天之内搬出并交接,试问谁能办到,用这种不可能办到的事情来搪塞,简直小儿之语。

      七、特别是,全体村民提出的全村集体所有的学校、道路、池塘、林地补偿数额、补偿方式、补偿时间。金乡县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说,为了拆迁,每个工作人员都累坏了,村里其他补偿都归金乡县人民政府所有,由政府把这部分补偿拿出来给工作人员以奖励。这是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家的所有制分为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第六十三条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学校、道路、池塘、林地是属于全体村民的,拿出村民的钱为拆迁工作人员于奖励,而且还那么的堂而皇之!我们广大村民跪请上级领导依法查清事实,追究有关涉案人员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以保护广大村民合法权益,制止地方执政过程中的歪风、邪风!

      最后,全体村民认为,金乡县人民政府随便答复广大村民,以此来拖延时间、掩人耳目广大领导如果不认真审查,追究到底,这种违法拆迁、野蛮拆迁、侵吞集体财产、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事情将会继续发生,而且会愈演愈烈。势必造成政府、群众关系僵化,影响地方稳定,严重将会造成磨察!因此,我们恳请上级领导行驶稽查权、监督权,依法处理金乡县人民政府不合理拆迁、违法拆迁、野蛮拆迁的行为!另外,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我们恳求在上级机关领导的现场监督下要求金乡县人民政府给予我们广大村民解决以下诉求:(1)依法给予本村与其他村宅基地(殷庄村、朱楼村土地补偿标准280元/平方米)同等的补偿标准(2)符合标准的营业用房按商业用房补偿标准计算(3)依法重新审核本村户口数量,本村户口群众享有同等补偿权利(4)依法合理分配本村所占有的道路、池塘、林地、学校的补偿款(5)耕地的征收按照法定程序、法定补偿标准,有利于人民生活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跪 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各级领导、信访局各位领导、纪检委各位领导

致信人:山东省金乡县金乡镇孙庄村全体村民(共计有选举权的公民860人)

(关于征集金乡县老百姓提供县委书记张胜明这几年在金乡腐败问题线索,中国正义反腐网编辑部联系电话:010--51296181,程先生、张先生、雷先生、张小姐,新闻热线邮箱:[email protected]   编辑部邮箱: [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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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正义反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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