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晓刚律师受邀举行《物业企业如何公示物业服务收支情况》的培训


     

       2011年3月18日下午2:00,杨晓刚律师在北京银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项目经理、财务人员进行《物业企业如何公示物业服务收支情况》培训。

      从2011年1月1日《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报告示范文本》和《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报告撰写规范》起正式实施。其中要求物业服务收支情况公告时间不能少于15日。按照要求,物业企业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在小区内显著位置公告上一年度物业服务收支情况,公告时间不少于15日。公告内容包括物业企业对上一年度服务事项、收费标准、收支情况、共用部分经营收益表等。其中共用部分经营收益表是对小区共用部分以出租、出借、经营等方式取得收益的财务记录,由共用部分车位收益、文化活动中心和其他共用部分收益三部分组成。
      杨律师就物业公司实行酬金制和包干制对物业公司的影响,自《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的出台,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前期物业责任,物业企业在管理项目时必然导致酬金制的适用。对于单一产权的项目、优质项目,物业企业采用酬金制比较好,有利于物业公司长期稳健的发展。如果物业企业在适用酬金制的管理方式,那么在公示财务帐目时应当明确除了提取当年的酬金之外,对小区收取的物业管理费及其它收益属于代管性质,应当明确公司的财务账户,如实公布,只有这样才能经得起业主的检查、质询。
      培训结束后,根据现场提问,总结以下细节问题:
      一、《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物业企业在2011年第一季度应当公示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根据相关规定,应当公示而不公示的,如经业主投诉,物业企业和项目负责人各需扣分;
      三、上一年度的物业项目收支情况需在显著位置公示15天;
      四、关于“业主欠费情况是否可以公示?”根据新的规定是可以公示的,但前提是新项目,请物业企业在使用时,稳健处理;
      五、物业公司管理的项目同时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公示项目收支情况时最好放在一个表中公示。
      通过这次培训,我们对物业公司项目收支情况的公示的细节、操作有了更明确的思路。
      希望物业企业在新法环境下,为了创造更加和谐的社区,更好、更稳健的发展。
 
文:黎存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