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财产公示应具普适性和动态性
即将受到提拔重用的官员,分管房地产等高危岗位官员,可能成为我国官员财产公示的“先行先试者”。
昨日,中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马馼列席北京团全体会议后表示,监察部已在起草“官员财产公示法”的建议稿。(9日新京报)
尽管近年来,党和政府一直旗帜鲜明地以零容忍的态度反腐败,但前腐后继的现象依旧难以从根本上得到遏制,推行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加大社会监督力度的呼声持续高涨,“官员财产公示法”建议稿进入起草阶段,无疑给公众带来了更多期待。
诚然,官员财产公示难免会遇到阻力,还有相关法律关系需要衔接,因此其中的难度和复杂性可想而知,相关部门持慎重态度也可以理解,马馼部长透露可能拿即将受到提拔重用的官员、分管房地产等领域的高危岗位官员做试验,也许正是基于这方面的考虑。
不过,依笔者之见,既然拟修订专门法规,就必须考虑调整对象的普适性,这是作为实体法的特性决定的,同样的法治主体,法律规定只适用其中某一部分人,而其他人可以置身法外,显然有失法治公正性,也必然让要求公示的对象感到不公平,从而客观上加大推行阻力。
事实上,这种有选择的立法思维,既难以与现实充分吻合,也不具可操作性。重用与否本身就是个含糊的概念,界定起来容易引发歧义;提拔前公示了,能够证明廉政了,履新之后呢?动态的透明才能有动态的监督;虽然国土、建设、房产等领域是腐败高发地带,但从近年来曝光的贪腐案件看,也不乏“小官大贪”、“副职巨贪”、“清水衙门”官员大肆贪腐的情况,只盯住某些特定岗位,还可能人为地造成被反腐败遗忘的角落,让非高危岗位官员滋生甚至助长侥幸心理。
因此,制定“官员财产公示法”,不妨在充分调研、周密论证的基础上,将监督面推广到所有官员,全程跟踪,定期申报、公示,这样,才能让为官者时时感到有无数双眼睛盯着自己,谨行慎为;也才能及时发现腐败苗头,避免天长日久成为大贪、巨贪后才被揪出来,既可及早挽救官员,更可避免给国家财产和建设事业带来更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