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农业税看房产税未来:凶多吉少
农业税,就是这样一个基层政府和农民长期处于“零和博弈”状态的税种。农业税的总收入只占税收收入很小比重,但是,在一些地方,对乡村两级来说,收不到农业税连工资都发不出去了。而对相当一部分农户来说,这个总收入占税收收入比重很小的农业税已经影响到他们的基本生活需要了。
农业税,在历史上发挥过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在上个世纪末期和本世纪初期,每年为占税收收入很小比重的农业税而发生很多起恶性冲突,社会代价之大实在令人痛心。这种状态直到2006年农业税废止以后才彻底消除。
为什么农业税总收入占税收收入比重很小还会发生恶性冲突呢?简单来讲,农业税分摊到每个农民家庭虽然数量不大,但如此大量的农民家庭,其中必有一些农民家庭因为种种原因无力缴纳。基层乡村两级总要面临两难选择:听之任之,其他人就都不再缴纳;强制征收,必有恶性事件发生。
反言之,目前社会矛盾最尖锐的又是什么呢?拆迁。拆迁引发的恶性事件数量不少,许多地方为此付出很大社会成本,有的地方甚至发生人身伤害。这类恶性事件数量虽然不多,占拆迁的比例也很小,但影响很坏,已经成为一些地方政府维护社会稳定最难解决的一类恶性事件。
为什么拆迁会引发恶性事件?拆迁,其本质和农业税是一样的。即:政府和居民之间的“零和博弈”关系。对住宅在保有环节开征房产税就相当于中央政府设计而地方政府出台一个制度,把地方政府和住房所有者永久性置于“零和博弈”的关系中。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历经数年,排除了那么多反对意见,好不容易才废除了农业税,从而消除了每年基层乡村两级和农民之间的恶性冲突,相当程度上恢复了农村的和谐。现在拆迁引发的基层政府和拆迁户之间的恶性冲突还时有发生。中央政府已经并且还要继续采取措施以从根本上消除此类恶性冲突。如果寄希望于税务机关良好的征收水平来解决房产税征收中可能出现的问题,那也必然会落空。
所以很多学者专家认为,比较可行的方案是对高档住宅在销售环节开征“消费税”,而不是在售后环节开征“房产税”。因为每年都有一批高档住宅要卖出,对一部分销售的高档住宅征收消费税和对所有高档住宅收取房产税是等价的,即消费税从收入角度考虑就相当于按平均贴现率计算而一次性征收的房产税。
还有,对高档住宅在销售环节开征消费税可以实现鼓励消费需求、抑制投资和投机需求的战略。在我国居民消费率连续多年下降,而政府已经制订了提高居民消费率这样一个目标的重大战略调整时刻,对住宅的消费开征重税是现在最不应该采用的税收政策措施。我们应该鼓励消费,抑制投资,特别是抑制投机。消费税在住宅销售的环节征收,就是说把“保有”视为消费,不征消费税。凡投资性或投机性住宅只有在销售变现后才能实现投资和投机目的。投机性越强,买卖越频繁,税收负担越重。
最后,对高档住宅在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可以使政府和住房所有者之间处于“增量分享”的关系,而不再是“零和博弈”的关系。如果住宅在销售时比购买时增值了,增值部分由住房所有者和政府分享,双方之间的冲突会大大减少;如果减值了,政府可以不征,对住房所有者来说也不会“雪上加霜”。这就从根本上排除了恶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可以维持政府和住房所有者之间的和谐关系。
当然,把住宅消费税的收入划归地方政府的收入,这也能起到健全地方政府税收体系的作用。毕竟,征收消费税的环节是在商业行为发生的时候,即卖出的时候,政府可以通过产权转让进行控制,监管相对容易,可以大大降低征收成本。
可以说,对住宅在销售环节开征消费税可以实现所有房产税要实现而不可能实现的目标。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目标同时都能够实现,既可以使地方政府增加收入,又可以提高高档住房的价格,抑制高档住宅需求。而且征收的效率很高,在产权变更的时候收取,容易控制。同时,最重要的,又消除了可能发生的社会冲突。
而从如今的房产税试点现状来看,比很多人想象的要复杂得多,所影响的各类社会主体也比很多人想象的要复杂得多,可能引发的矛盾更比很多人想象的要尖锐得多。但试点已经开始了,我们希望的只是谨慎从事。比如,期望政府(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实施大规模保障性住房和普通住房建设规划的同时,尽早宣布至少在多少年内不对住宅在保有环节开征房产税,同时宣布对高档住宅在销售环节开征消费税,此项消费税收入划归地方等等。
征收房产税,追求实质而不拘泥于形式才是万幸!
全国两会农业税 房产税 住宅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