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考生提出“税收授权立法”问题的解答


 一些参加CPA考试的考生对第一章的授权立法问题有疑问,有考生问:“城建税、房产税等等的暂行条例是属于人大授权国务院立法还是属于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我就此问题谈谈自己的理解:

第一,人大授权立法并没有列举具体税种

我们2010年CPA教材提到第16页第5行提到我国有两次授权立法,分别在1984年和1985年。但是教材没有说明授权立法的具体情况是怎样的。

第一次授权立法是1984年9月18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七次会议上通过的《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国务院在当时提请授权的议案中陈述的理由是:鉴于目前城市经济体制正在改革,经济形势发展很快,包括产品税、增值税等几个税收条例(草案)尚须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因此,提请授权国务院以草案的形式发布试行。待执行一段时间之后,再根据试行的经验加以修订,正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完成立法手续。

第二次授权立法是在1985年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又做出了另一项更广泛的授权,即国务院可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制定暂行规定或条例。当时通过的决定是:为了保障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工作顺利进行,决定授权国务院对于有关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的问题,必要时可根据宪法,在同有关法律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决定的基本原则不抵触前提下,制定暂行的规定或条例,颁布实施。经过实践检验,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制定法律。因此,人大的授权立法并没有列举具体税种,而是允许国务院在正式立法前发布税收条例征税,所以1985年以后国务院颁布的所有的税收暂行条例都属于授权立法的范畴。

由于1984年授权的范围窄,只涉及1984年的授权决定主要是解决经济体制改革初期国营企业利改税和工商税制的问题(工商税是当时的一个税种,而工商税制一般指税务机关负责征税的税收制度),而1985年的授权的范围广,涵盖了1984年的授权范围,而且国务院已经根据授权制定了一系列税收暂行条例,并不局限于CPA教材上列举的6个。

还需要说明的是,2000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同时,《立法法》还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大以及常委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有关犯罪和刑罚、剥夺公民政治权利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另外,2009年6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决定,废止了全国人大常委会1984年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 因为1984年的这一授权决定已被1985年的授权决定的范围所涵盖,立法法中也有相关的法条支持授权。

第二,授权立法与行政法规不矛盾

正如前面所说,2000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同时,《立法法》还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大以及常委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

所以,增值税等条例既是授权立法,从法律角度讲,也属于行政法规范畴。

第三,考哪门课,看哪本书——各类考试教材有差异

我们考生参加CPA和CTA辅导是为了通过考试,应试不同于政策研究,应试使考生的学习行为带有较强的针对性,应试的特点要求我们考生:在各类考试教材有差异的前提下,考哪门课,就看哪本书。比如关于授权立法具有法律性质和地位的提法,只有CPA教材上有涉及,别的教材(如CTA教材)都不这样提,仅提这些条例是行政法规。所以我们考生不要去追究哪本教材的说法更准确,因为每个编书的人都有他们的立场、观点和视角,如果教材编写部门不出勘误,我们不必苛求,考哪门课,就按照哪本书的内容答就是了。

第四,目前正在进行的车船税立法具有重要意义

这是考试以外的话题。目前人大常委会已经将车船税法的草案公布,这是人大立法的重要程序。我国目前经过人大立法的税种只有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其他都是授权立法。所以人大对车船税这种小税种立法带有很强的示范性和标志性,其立法的意义甚至大于其实施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