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叛逃境外最高判10年属轻刑
这个新刑法规定,填补了公务员叛逃境外的空白。其意义在于,可以对于携带脏款或者机密外逃、洗钱外逃的公务员或者间谍起威慑作用,特别是在外逃者之国家或者地区不配合、不同意引渡的情势下能够增强谈判的筹码。问题在于,这种规定过于简略,要么需要增补些内容,要么今后要作一个司法解释。
以下几个问题,需要认真思考的相关问题:
一、关于区分境外档次酌情处罚
境外是个地域概念,受国家主权或者其他不确定因素的制约,对于我国抓捕叛逃犯罪嫌疑人有不同的难度。而犯罪嫌疑人有意识地逃避法律的制裁,可能会选择“最保险”的境外去躲藏。针对这种不利因素,应当设置几个档次,档次高的适当加刑,档次低的适当不加刑。
初步设想如下:
1.第一档
第一档第一级为没有与我国签订反洗钱、犯罪者引渡协议的国家与地区,为此档最高加权加刑对象。
第一档第二级为已经与我国签订过反洗钱、犯罪者引渡协议的国家与地区,为次高加权加刑对象。
2.第二档
第二档第一级为我国台湾地区,因为台湾当局与中国中央政府分庭抗礼,实际上形成了“国中之国”的态势。平时按照本档次加权加刑,战时则按照第一档第一级甚至更高的(战时)级别加重处罚。
第二档第二级为我国香港、澳门地区,因为虽然这两个地区的主权在手,但一个资本主义制度的自由港,一个是资本主义制度的赌博港,法律制度、监管能力与大陆有些出入,且容易以此为跳板逃往国外。一般而论,平时可不加重处罚,战时需加重处罚。
二、关于平时处罚与战时处罚
本三审稿,是建立在平时的叛逃现象的。殊不知,除此之外,还有一个更加重要的叛逃现象,是在战时叛逃的现象。作为刑法,应当考虑全面性与前瞻性,应当立足于现在,着眼于将来或者突发性事件。
1.第一档
第一档第一级,是战争已经打响,且在进行之中。公务员叛逃境外,无论是否泄密,一律需要定此档最高加权加刑对象。
第一档第二级,是战争处于准备阶段。公务员叛逃境外,无论是否泄密,一律需要定此档次高加权加刑对象。
第一档第三级,是我军在集团军以上规模演习阶段。公务员叛逃境外,无论是否泄密,一律需要定此档一般高加权加刑对象。
2.第二档
第二档第一级,是非战争时期,国家有重要的外交政策、经济政策包括外汇、外贸、进出口税务、招商引资等政策调整,公务员掌握此项机密,外逃境外而涉嫌告密。一律需要定此档最高加权加刑对象。
第二档第二级,是非战争时期,公务员掌握相关机密,外逃境外而涉嫌告密。一律需要定此档次高加权加刑对象。
第二档第三级,是非战争时期,公务员不一定掌握相关机密,因其他原因外逃到境外,包括贪污受贿、走私贩私、洗黑钱等在内,可合并加权加刑。
第二档第四级,是非战争时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一般的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酌情加刑或者不加刑。
三、关于叛逃的时间
法理上,叛逃的时间长短,决定了是否顽固程度与加权量刑的条件。时间的度量,应当以月份(平均30日为一月)为标准,不应当以年份为标准。如叛逃半年不归增加一个月刑期,叛逃一年增加二个月刑期等。
适当地给予叛逃者以压力是必要的。有的犯罪嫌疑人,叛逃境外十几年也不归国,而且携带的公款、脏款都是很大的数目。拖延的时间越长,国家的经济损失与机会损失越大。
四、关于有罪推定
叛逃罪,可定义为危害国家国防利益罪、危害国家外交利益罪、危害国家贸易利益罪、危害国家经济利益罪、危害国家公务利益罪等罪名。
对于叛逃罪的推定,不再适用“疑罪从无”的规定,而应当适用“疑罪从有”的规定。叛逃嫌疑人举证不能,即推定为有罪判决。公务员的职责是为国家、为人民服务,应当永远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或者在境外当汉奸、间谍,决不能饶恕。
1971年“9·13事件”发生以后,有关林彪的推理,有挟持说、误入蒙古说、导弹击落说等脱罪的说法。无论如何,林彪及其同伙已经到得蒙古的温都尔汗是事实。尽管林彪是开国元勋,地位显赫,经过近一年的酝酿,中央仍然作出了“有罪推定”。
五、关于立法例
自古以来,我国关于叛逃、叛逆、叛徒、汉奸、反革命等罪名早有先例,而且往往是属于“十恶不赦”之类的罪名。对比之下,本刑法修正案的罪名,刑罚是轻刑法。
秦律规定,官吏须对自己的不法行为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免,是撤销职务或开除官籍;废,是撤销职务或开除官籍,永不叙用。凡官吏用人失察、贪脏挪用公款、司法官吏判错案件等,都要追究刑事责任。
隋代《名例律》列举了“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其中,谋反、大逆、谋叛、不道、不敬等秦代早已有之。唐代制定了“十恶重惩罚原则”,惩治最严厉,不给宽恕和特赦的机会。谋叛,谓谋背国从伪,即企图背国投敌的行为。
苏维埃政权时期,1929年信江工农政府的《肃反条例》,1930年闽西工农政府的《惩办反革命条例》,1932年湘赣省的对反革命适用的《自首自新条例》,1934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1939年陕甘宁边区的《抗战时期惩治汉奸条例》,表现出特殊时期的特殊刑法类型。
六、关于是否连带犯罪
对于包庇叛逃者,应当纳入连带犯罪概念,对于通风报信者、知情不报者、包庇窝藏者等不受时效限制的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应当按同伙从犯处罚。
古代对于犯有“十恶”犯罪者,一律采取株连法对待,对于犯罪分子可株连至直系三代人。其有罪推定,也是“疑罪从有”。
汉代飞将军李广,抗击匈奴十几年,身经70余大战,立下汗马功劳。李广孙子李陵率5000人马进击匈奴,遭到80000匈奴骑兵围攻。李陵率军激战8天8夜,消灭匈奴兵10000余人,自己也损失过半。军中粮草箭步全部用光,亦无援兵。李陵在万般无奈之下投降了匈奴,并娶了单于的女儿为妻,在匈奴做官。消息传到汉武帝,气忿难当。司马迁规劝汉武帝息怒,并历数李陵的英勇与功劳。汉武帝下令夷了李陵的三族。将司马迁施行了宫刑,并打入监牢六年之久,后来罚司马迁日夜撰写《史记》。
试想一下,有些大贪官叛逃到境外,携带的公款、脏款动辄是几千万、几亿甚至于几十亿、几百亿万,仅仅抓住叛逃者一人服刑,其他关联犯罪人仍然逍遥法外,仍然在境外享清福,于法理不通。台湾当局的陈水扁犯罪以后,他的妻子吴淑贞照样列为人犯,照样要坐大牢,除非是身体原因不能坐牢。
台湾司法部门反贪官,不仅敢于打苍蝇,而且敢于打老虎,这种法治精神确实很值得大陆司法部门认真学习。
七、叛逃主体应当适当扩大对象
对于高中级公务员,无论是公务在身或者是已经离退休,或者是公派留学在境外,一律不得批准其加入其他国籍,不得拥有双重或者多重国籍。要从源头上把好出口关。
至于叛逃问题,只不过是问题的一方面。更有甚者,公务员裸官,早已将自己的亲属的国籍迁往境外,等到自己一离退休,也跟着一并加入外国籍,并且携带大量的公款、脏款、黑钱出境。这种人连同他的亲属,据说人数已经高达120多万人,估计携带的钱高达10000亿元以上。
改开30多年来的严峻情势,总结到一起,总之是法律漏洞太多,预防的措施不力,造成后势很被动,反贪与反叛逃的成本急剧上升,效果总不佳。
以上有关问题,应当引起立法机关高度重视。根据需要和可能,网友们也可以对此发表意见,或向有关部门报告。要相信群众,要相信众人拾柴火焰高,要相信三个臭皮匠顶个诸葛亮。笔者不是从事法律工作的,全凭自己的感受与悟性而产生的灵感。是即席之作,希望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参考资料:
国家公务员网-
字数:3369字